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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新南非司法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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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南非在推进民主化的过程中,非常强调“法治”,要求一切都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法治”,离不开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各级司法机关是贯彻执行宪法和其他法律、实现种族平等和人民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因此,对新南非的司法制度进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历史性的转变
新南非的司法制度沿袭了种族隔离时期的司法制度。毫无疑问,那个时期的司法制度在本质上是为种族主义统治服务的。随着南非实现划时代的转变,建立了民主政权,司法制度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新南非的临时宪法(1993年)和新宪法(1996年)都用专章对司法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新南非第一个经济和社会建设宏伟纲领“重建和发展计划”则对司法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六大政策目标:1.保证对所有人民的公正;2.促进社会的和平与安全;3.保护基本人权;4.在种族和性别上更具有代表性;5.促进对法律的尊重;6.促进可信赖性、可接近性和恢复合法性。该计划特别强调,新南非的司法制度在全社会的心目中应该是可以信赖的和合法的。为此,要建立一个能有效行使其职能和权力并培育人权思想的司法行政机制。在这一过程中,通过简化法院语言和程序、规范社区和习惯法庭来加强法定手续和机构。司法部长已经任命一个调查委员会,对司法管辖区域的合理性、最高法院的法院结构等问题进行调研。民事管辖也要适合于新的司法制度。1994年9月16日,南非同美国国际开发署签订了司法行政协定。这是为期五年的计划,从事以下几项工作:1.培训条件差的开业律师和司法人员;2.运用法律和司法制度;3.实行法律和司法改革;4.对工人和学龄儿童进行宪法和人权教育;5.社区人员参预司法工作。
南非法律的沿革
南非的现代法律源于西方。众所周知,西方的法律分为两大系统,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前者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强调成文法典和法制统一,重视法律理论概括;后者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强调判例和习惯在解释和制订法律方面的作用,比较缺少统一的法典。当然,这两大法系的差别只是相对的。那么,南非的现代法律属于什么法系呢?这同南非的历史是紧密相连的。南非的白人最早来自荷兰。荷兰属于大陆法系,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实施的是罗马—荷兰法律制度。1652年荷属东印度公司将罗马—荷兰法带到开普,在荷兰人独占南非时代,成为开普的普通法。英国人于1806年统治开普后,由于英国普通法规定“被征服者国家的法律在征服者将其改变之前继续有效”,从而保留了罗马-荷兰法。但是,在英国人的统治下,它不可避免地受到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渗入了英国法律制度的成分。明显的表现是,在1827年至1834年间,采取了英国法院的模式、陪审团制度、英国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英国关于公司、航运、保险、票据等商业性法律,经过很小的修改也被引入。影响较轻的则是任命英国法官、培训英式律师、使用英语为法院正式语言以及接受英国的法律推理等等。还有,英国的政府制度的引进,也带来了英国的宪法原则。在南非联邦成立前,这一套混合的法律制度已经进入荷裔白人的共和国和纳塔尔。1910年南非联邦成立以后继续加以沿用。罗马-荷兰法成为全南非的普通法,但已不是17~18世纪荷兰法学家所理解的罗马—荷兰法。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经过在南非的长期存在,原来的罗马—荷兰法‘两层蛋糕’已经加进了第三层——英国法”。在南非这样一个不断变动和发展的社会中,其法律是经常进行修订、补充和发展的,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但时至今日,南非的现代法律仍然以罗马-荷兰法的原则为基础,并加进英国法律在立法和判例法方面的影响。南非最高法院的判决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官的职能不是制订新的法律,而是对现有立法和普通法法规进行解释和运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司法判决经过解释可以建立新的法规,从而被称为“法官制订的法”。新南非所承袭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制度。
在南非,除白人传入的西方法系外,当地土著人原有的习惯法在他们中间一直起着作用,世代沿用。这将在下面谈到。
司法制度的民主原则
首先,是司法独立原则。这是西方标榜的“三权分立制”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体现,即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内阁)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这三个机关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约,以实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防止任何机关或个人的独断专行。当然,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三权分立制”虽然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实际上不过是资产阶级统治权的内部分工;附入临时宪法并作为制定新宪法的依据的“制宪原则”明确规定新南非实行“三权分立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和互相适当制衡,以保证责任性、反应性和公开性”(第6条)。临时宪法对司法权也作出了原则规定:1.司法权由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建立起来的法院行使;2.司法是独立的、公正的,仅服从于宪法和法律;3。任何个人和国家机关都不得对司法人员行使其职权进行干预(第7章96条)。新宪法除保留这三项基本内容并作一定修补外,又增加了两项:4.国家机关必须采取立法和其他手段,来协助和保护法院,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尊严、可接近性和有效性;5.法院发布的命令或决定,对其适用的个人和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第8章165条)。由此可见,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地、不受任何干预地行使其职权。这在新南非的宪法中是确立了的。
其次,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临时宪法和新宪法都把平等权列为人民的第一项基本权利,明确规定:人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得因种族、性别、民族或社会出身、肤色、年龄、宗教、信仰、文化、语言、伤残等而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歧视;平等包括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权利和自由,对于因受到歧视而处境不利的个人或某一类人,应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加以保护或改进。因此,贯彻执行这条原则,也是司法机关的重大责任。
从上面两条原则中还可以引申出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和保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这既是这两条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它们的必然要求。因为,司法独立并不意味司法机关可以任意而为,而是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司法机关本身严格依法办事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独立行使职权是严格依法办事的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通过适用法律来体现,对此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和保持公正立场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前面曾经提到,新南非司法制度的目标是要在人民心目中成为可以信赖的和合法的。离开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和保持公正立场,这一目标也就无以实现。
在形式上,上述这些原则并不是新南非建立以后才提出的。种族隔离时期的法律文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过。但是在那个时期,实行的是种族歧视和压迫,肤色决定一切。法律是种族主义性质的,法官多半来自白人特别是荷裔白人上层,政治考虑在他们的任命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除少数正直而有勇气的法官敢于作出比较公正的判决外,法院在总体上不过是种族主义统治的工具,司法制度中的民主原则是谈不上的。现在,种族主义政权和法律不复存在,最大的障碍被铲除了。但是,由于种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不可能很快消失,社会上贫富差距依然巨大,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贯彻这些原则还需要进行不断的努力。
司法机关
新南非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管理机关。
审判机关即法院。首先,是宪法法院。它是一切宪法问题包括解释、保护和实施宪法的最高和终审法院。举凡在中央和省一级范围内国家机关之间涉及宪法地位、权限或职能的争端、议会或省立法机关法案的合宪法性、议会或总统未能履行宪法职责以及省宪法的认定,只能由宪法法院来作出决定。宪法法院的判决对所有的公民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临时宪法规定宪法法院由一名院长和lo名法官组成,新宪法改为由一名院长、一名副院长和9名法官组成。其次,是各级普通法院。新南非的普通法院系统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承袭了种族隔离时期的普通法院系统,即最高法院和各类下级法院。临时宪法规定,最高法院由上诉法院和若干省法院、地方法院组成。此外,最高法院还包括由省法院法官主持的巡回法院及特别成立的专门高级法院。上诉法院是与宪法法院享有同等地位的最高级法院,但宪法法院专门处理宪法问题,而上诉法院则专门受理省法院和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由大法官和若干上诉法官组成。南非现有10个省法院和3个地方法院,主要审判其管辖范围内性质严重、下级法院无权作出刑罚的案件,同时也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审判违宪案件的权力,但终审权在宪法法院。除法律规定的以外,省法院和地方法院判刑不受限制,包括对某些特殊案例可以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省法院和地方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若干副首席法官和法官组成。巡回法院从事省法院首席法官指定地区的巡回审判;专门高级法院审判被认为由于涉及国家安全或维护公共秩序因而进行专门审判更符合国家利益的案件。下级法院包括地区法院、治安法院等。南非划分为许多基层的治安区.若干治安区组成一个地区,在其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设立地区法院。地区法院与最高法院不同,其刑罚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虽然地区法院的刑罚权力高于治安法院,但是当事者如果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不能向地区法院上诉,只能上诉到最高法院。治安法院是每个治安区设立的法院,即基层法院。省法院和地方法院作出的决定,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治安法院具有约束力。此外,还有小型诉讼法院和关于土地、劳资争议等各类法院。
新宪法对新南非的普通法院系统作了改动。主要是取消原有的最高法院组成形式,改为分别设立最高上诉法院和若干高级法院。高级法院中包括根据议会法案建立的高级上诉法院,听取来自高级法院的上诉。议会还可通过法案建立任何其他法院,包括地位相当于高级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院。
临时宪法规定,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检察权授予检察长。检察长的管辖范围、权力和职能由法律规定。根据1992年的检察长法,南非的各类检察长独立行使职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对任何人提起公诉,不受行政机关于预,仅向议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方式。对于下级法院,他们可以授权在他们领导下的公诉人代表他们出庭提起公诉。在检察长对某一被指称的罪行拒绝提出公诉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公诉方式提出自诉。但如果自诉失败,自诉人将承担全部或部分被诉人进行辩护的费用。
新宪法对新南非的检察系统也作出了更动,主要是将原来的检察长和公诉人改为设立一个总公诉长作为全国检察系统的领导人,其下有若干公诉长和公诉人。总公诉长必须制定起诉政策,发布政策指令,对未遵守政策指令的起诉过程进行干预和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司法部长必须对检察机关履行最后职责。
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中央的司法部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司法部对公诉人、治安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水平。司法部的人员还从事对较大的治安法院的法律援助工作。如协助被罚款或允许保释的犯人筹措费用;协助证人出庭作证并解决其开支问题等。
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南非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南非行之已久。诉讼、审判和其他法律活动都离不开律师。南非的律师分为两大类,即出庭律师(advocates)和诉状律师(attor-neys)。前者是高级律师,具有严格的专业学历和资历,有资格在最高法院和其他各类法院出庭;也可以在接受诉状律师的延请后才在法院出庭辩护。诉状律师是初级律师,学历和资历都较浅,主要从事起草契约、遗嘱、财产和土地转移等一般法律业务工作,但也可以代表当事人在低级法院出庭。诉状律师必须经历见习期。这两类律师都有不同的组织。出庭律师的组织是各个律师协会,其上是律师总理事会,起协调作用。诉状律师的组织是各省的律师公会,其上也有律师公会联合会作为协调组织。
南非还设有国家法律顾问和国家律师。前者为政府各部、省级行政部门及许多法律团体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也参预起草法案争取在议会通过,协助处理刑事和宪法问题。后者的任务是代表国家从事许多法律活动,以最有经济实效的方式去保卫国家利益。他们参预起草以国家为一方的合同,代表国家官员处理某些法律问题包括出庭为他们辩护。
在种族隔离时期,绝大多数南非律师都由白人担任。现在情况正在发生变化,更多的黑人和其他非白人参加到这一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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