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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旧桂系时期广西近代司法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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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旧桂系 广西 司法制度 执行 陆荣廷
  [论文摘要]民国初年,广西处于旧桂系军阀统治之下,近代司法制度初步创立,司法队伍开始形成,大量民事、刑事案件得到了较为公正的处理。近代司法制度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也反映了当时广西社会各方面的情况。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司法队伍力量弱小及旧桂系政府的腐败,在执行司法制度时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
  民国初年,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法律法令,揭开了我国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建设的序幕。20世纪初期民主革命思想和法律文化在广西的传播,辛亥革命对封建专制思想的荡涤,启迪了广西人民的民主和法律意识,人们开始接受民主和法律思想,逐渐认同近代法律体系。这是近代司法制度执行的思想基础。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社会阶级构成的变动,旧桂系时期广西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广西社会的相对安定,为近代司法制度的执行打下了物质基础。北洋政府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并沿用清末从西方引进的司法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旧桂系地方政府也随即规定了人民的许多民主权利,尽管它这样做是慑于当时形势,以后也未能全部付诸实践,但这确实表明,旧桂系已向民主迈进了一小步。这些都为近代司法制度在广西的执行提供了较好的社会环境。
  一、近代司法制度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广西各审、检厅的办案情况。
  关于旧桂系时期广西各审判厅、检察厅的办案情况,我们可以1914到1917年为例来说明。因为这几年是旧桂系政权建立、巩固、发展的时期,广西境内社会秩序比较稳定,故这几年可以代表旧桂系时期广西各级审判机关的办案水平。当然,之所以举这几年为例,也还由于《(北洋)政府公报》、《广西官报》、各地市志县志和其它广西地方资料都没有记载1912~1913、1918~1924年旧桂系时期广西各审判厅的办案情况。现将《(北洋)政府公报》中有关广西高等和桂林地方审检厅收结案件的统计数据列成表1,从中可以看出:第一,广西高等和桂林地方两级审、检厅收受案件的总数、已结案件数和已结案件所占比例,刑事案件总要大于民事案件。第二,就收受案件总数、已结案件数和已结案件所占比例,桂林地方审、检厅总是大于广西高等审、检厅。第三,从时间上看,广西高等审、检厅和桂林地方审、检厅,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收受总数基本上呈稳定状态;而已结案件所占比例却呈稳定偏上升趋势,审案效率提高了。第四,从刑事案件收受总数来看,广西高等审、检厅呈上升趋势,而桂林地方厅则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从民事案件收受总数来说,广西高等审、检厅呈下降趋势,桂林地方厅也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从已结案件来看,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无论是广西高等厅还是桂林地方厅,都呈上升趋势。从广西各审判厅与检察厅收结案件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广西各检察厅收受案件总数要比广西各审判厅多,结案率要高。在全国101个审判厅(庭)和102个检察厅(庭)中,广西各审判厅(庭)和各检察厅(庭)收受案件总数和结案率在全国所排名次,基本上居中上水平,尤其是广西高等和桂林地方检察厅,从1915年到1917年,其名次位居全国一、二位。
(二)不服广西各审判厅的诉讼案件。
  通过对《(北洋)政府公报》公布的不服广西各级审判厅的诉讼案件进行整理分类,旧桂系时期的诉讼案件大致可以分为:
  主要民事案件:第一,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和财产权益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票据、契约、债券和一般经济案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类:1.产业权益纠纷案件;2.钱、债、账、款案件;3.田、土、山等土地案件;4.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股份案件;6.经济损害赔偿案件;7.租佃案件;8.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第二,一般民事案件,包括:1.关于继嗣;2.关于婚姻;3.其它。其中案发较多的民事案件主要是财产、债款、继承、婚姻案件。主要的刑事案件有:第一,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2.诈骗;3.盗窃;4.贿赂。第二,普通刑事案件:1.杀人案;2.伤害案;3.奸诱案;4.纵兵抄掳、私擅逮捕、私擅监禁;5.烟土案;6.其它刑事案件。其中案发较多的刑事案件有:盗匪、土地、伪造有价证券和货币、烟土及赌博等案件。
  现将北洋政府时期广西主要的民事、刑事案件列成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第一,民刑案件总数和其中的经济案件总数以及经济案件所占百分比,均分两个阶段呈较稳定的上升趋势,并且第一阶段均要大于第二阶段。第一阶段从1912年到1921年,民事案件从2件到45件,经济案件从2件到35件,经济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除1912年外,从50%到81%。刑事案件总数从5件到41件,经济犯罪案件总数从1件到14件;经济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基本上在24%到36%之间,呈上升趋势。第二阶段从1922年到1924年,民事案件从5件、9件到10件,经济案件从1件、7件到4件,经济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从20%、77%到40%,起伏波动性较大。刑事案件总数从4件、10件到15件,经济犯罪案件从无到6件,也均呈上升趋势。而经济犯罪案件所占百分比的起伏波动性增强。其总数及上升值,第一阶段均大于第二阶段。第二,广西民刑案件所占全国民刑案件的比例也基本上分两个阶段呈上升趋势。其中民事案件第一阶段的比例基本上在1.2%到3.5%之间,第二阶段的比例都在1.2%以下。第一阶段的总数、上升值和比例均大于第二阶段。刑事案件第一阶段的比例从1914年的0.1%上升到1921年的1.5%;在1912年和1913年分别呈现出6.6%和6.1%的高比率。第二阶段从1922年的0.2%上升到1925年的0.5%,并且第一阶段的比例和上升值均大于第二阶段。
(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配合与监督。
  据《(北洋)政府公报》载,旧桂系时期,由广西高等审判厅受理判决的刑事案件主要有盗窃、强盗、杀人、伤人、侵占等案。广西高等检察厅对于广西高等(或同级)审判厅判决不服的上告案件数,从1912年到1924年逐年分别为: 1912年1件、1913年2件、1914年3件、1915年4件、1916年2件、1917年2件、1918年2件、1919年3件、1920年5件、1921年5件、1922年无、1923年1件、1924年1件。总检察厅检察长(官)对于广西各审判厅的判决提起非常上告案件数,从1912年到1924年逐年分别为:1912年无、1913年1件、1914年1件、1915年1件、1916年4件、1917年3件、1918年6件、1919年5件、1920年6件、1921年6件、1922年无、1923年无、1924年1件。[1]可见,两级检察厅的上告案件在陆荣廷统治的十年中呈逐年递增趋势,检察机构的检察活动在逐年增多,检察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强化,纠正了一些冤案和错案,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审判机构的监督。
  二、从近代司法制度的执行看广西社会状况
  综合分析旧桂系时期广西各审、检厅的办案情况和不服广西各级审判厅的民、刑案件以及《(北洋)政府公报》有关资料,可以看出:
  第一,旧桂系时期,广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种类已经相当齐全,几乎包括了当时全国各种民事、刑事案件种类,民事案件的数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但刑事案件的数量始终大于民事案件。这是广西社会发生各种变化,开始走向近代化的反映;也说明广西社会开始重视人的价值,开始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这是广西社会走向进步的反映。
  第二,1912~1921年不服广西各审判厅的民刑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经济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广西民事案件所占全国民事案件的比重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而在陆荣廷下野后的1922~1924年几年中,各类民刑案件不多,其变化的规律性显得不明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民国前十年正是陆荣廷统治广西、旧桂系势力兴起和强大之时。这一时期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民众可赖以安定生产生活。旧桂系为巩固其在广西的统治,在民初全国各地掀起实业建设高潮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农业生产、民族工业和商业贸易的措施,使广西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经济案件也越来越多,而近代司法制度在广西的正常实施,规范了正常的经济活动,为民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种经济纠纷,主动参与各种诉讼活动提供了条件。而在陆荣廷下野后的1922~1924年,整个中国政局不稳,政治腐败,社会动荡不安,广西社会秩序混乱不堪,政府的各种制度建设无法进行,民众的正常生活和生命安全难以得到保证,不可能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当然也就无法参与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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