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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美国中的的雇主责任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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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雇主责任;工作范围;企业责任理论
  论文摘要:雇主责任制是一项古老却又在市场经济中蓬发生命力的一项制度,规范并调整着雇员与雇主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然而我国关于雇主责任制的法律并不完善。本文通过详细介绍美国法中雇主责任制的历史,现状及理论基础,从比较法的角度,为我国雇主责任制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完善这一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美国法中雇主责任及制的含义及其三个发展阶段;其次介绍了“工作范围”标准这一雇主责任制的核心判断标准,并分析了与之相关的三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即控制理论,企业责任理论和修正的企业责任理论;再次,介绍了美国《代理法重述》中关于雇主责任制的规定;最后,本文总结了美国法中雇主责任制的值得借鉴之处,认为应当把无过错责任作为这一刺度的归责原则,明确雇员的定义和范围,细化对“工作范围”的判断标准的界定,以更易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一、美国法中雇主责任制的介绍
  在美国,法院把雇主负责制作为雇主承担因雇员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制度。在雇主责任制下,雇主有可能会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转承责任,只要这一侵权行为是发生在雇员的“工作范围”之内。这一制度是侵权法中“责任源自本人过错”的一般原则的例外。对于受害的第三方而言,既能够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也能够要求雇员承担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让受害的第三方更好的获得法律救济。而这一制度的适用则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雇主和实施加害行为的雇员之间是雇佣关系;二、侵权行为发生在雇员的工作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作为加害方的雇员和雇主之间必须是雇佣关系。同时,还必须满足“工作范围”的限制条件。总之,基于侵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的雇员与雇主之关系,法律将雇员在“工作范围”内的过失行为归咎于雇主,而这一制度就是雇主责任制。
  二、雇主责任制的核心判断标准——“工作范围”标准
  雇主是否要承担由雇员的致害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取决于该侵权行为是否在雇员的“工作范围”之内。这一标准被视为雇主责任制的核心判断标准,也作为在企业责任理论下雇主所承担责任的一种限制,即并不是雇员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可以转承由雇主来承担责任,而仅限于雇员“工作范围”内的侵权行为。
  一般来讲,雇员在工作过程中,为完成其工作任务所进行的,与雇主事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活动,都被法律认可为“工作范围”内的活动。具体到每个案件中,还要根据不同的事实和环境来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是在“工作范围”之内。在构建和适用“工作范围”标准的过程中,发展出了三个不同的理论,即控制理论,企业责任理论和修正的企业责任理论。
  (一)控制理论
  控制理论作为决定是否适用雇主责任制的一个理论,目前在美国各州还是非常流行的。“控制力”既可以被用作是判断“工作范围”标准的必要因素,也可以仅仅是被用来判断适用雇主责任制的一个事实因素。法院关于控制理论的解释可以分为两类,不同之处主要在于雇主对雇员所拥有的控制力的程度。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晚期,部分法院仍然坚持在适用雇主责任制时,必须要证明雇主对雇员享有“直接的控制力”。这种“直接的控制力”要求雇主能够控制雇员进行工作的手段和方式。比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致害事件,法院便要求受害人证明雇主指示雇员该怎样驾驶骑车以及行车路线。直到现在德克萨斯州和爱荷华州仍然坚持在适用“工作范围”标准之前,雇主对雇员要有“直接的控制力”。而其他那些仍然支持“控制”理论的州法院则大都认为,受害人只需证明致害行为是在雇员为完成雇主事务时发生的即可,并不需要证明“直接的控制力”的存在,因为处理雇主事务本身就说明雇主对雇员的工作活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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