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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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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党要在不同的历呼条件下,根据不同的范围,针对不同的对象,充分合理的综合运用“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方略,保持党的选进与纯洁,促进祖国的繁荣与富强,保证人民的富裕与幸福。
关键词:法治德治治国理论
0引言
众所周知,“法治”与“德治”的治国理论在我国历史上自古有之。以这两种观点为代表的理论、学说与流派被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所推崇和采用。当然,由于其统治集团的利益驱动及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封建社会的“法治”与“德治”和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与差距。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关于“法治”与“德治”的这一重要论述,是准确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得出的科学论断,也是新中国半个世纪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概括,更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认识。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法治”与“德治”是紧密结合的,二者具有很强的兼容性、互补性和一致性。在治理国家的整个过程中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法治”与“德治”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不是人为制定而强加上去的,它具有非常充分的理论依据。从哲学角度去思考,“法治”与“德治”具有很密切、很具体的辩证关系。而且,二者的相互运用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1从治国治民所包容的约束范围看,“法治”与“德治”具有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法治”顾名思义,是以法为准则治理国家。因而,无论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多么完善、多么具体、多么全面,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活动全部包容。任何一类法,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起作用的强制性措施和办法,而任何措施和办法,一旦成为法,它的效力与作用都是具体的,有一定范围的。不可否认,法在具体范围内体现了它的强制性与不可抗拒性,对治国治民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但是,法的“范围”也在实际社会活动中留下许多管理不了、覆盖不住的空白。这种空白,也正是“法治”的空白——“法治”再严,条文再多,也只能解决管理国家、治理公民所遇到的局部问题。
“法治”的空白,只能由“德治”解决。这是因为“法”是具体的,因而也是有限的。而“德”则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是相对抽象的,是人类通过自身价值观对外界事物的一种判断。相对于“法”的“有限”,“德”是无限,它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相对于“法”,“德”更全面,许多“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以“德”而治来解决。
也正因为如此,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外许许多多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曾极力宣扬以德治国,劝导统治者“德被天下”。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建设也逐步完善。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及其道德建设刚刚起步,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加之改革开放过程中消极因素的影响,在社会道德特别是市场经济道德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在经济生活领域,诸如掺假制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偷税漏税、不讲信用、欺诈行骗等现象不断发生。这些消极现象腐蚀人们的灵魂,污染社会风气,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因此,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逐步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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