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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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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私有财产宪法基本权利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促进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大量增加并向多元化发展,因此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子补偿。”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回顾我国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演变,发现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不尽人意之处,应当把私有财产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完善宪法规范,加强对公民私有时产的保护。
  20多年的改革开放,推动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伴随而来的是公民私有财产的大量增加和多元化。因此,确认并保护私有财产问题突显出来。它是作为法律母法的宪法所面对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所面对的一个基本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这套法律制度应该以国家宪法为龙头。所以,本文回顾并展望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
一、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总纲中将私有财产作为“经济制度”的一项内容来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只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这就是我国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历史与现状。由于每部宪法都有强烈的时代特点,对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确认和保护又作出了不同规定。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比较好的一部宪法。一方面,我国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都给予明确的宪法保护,这有利于当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另一方面,我国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同,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受到很多限制。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诞生在特殊年代,从内容到形式都很不完善,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只是公民的生活资料,是公民维持生活、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不是法律意义上完整的私有财产了。
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肯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被公认为是建国以来四部宪法中最具科学性、稳定性和实效性的一部宪法。
二、完善宪法,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众所周知,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宪法之所以成为现代国家的标志,就在于它是从公民的立场出发来强调国家对每一个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应包括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我国宪法应当贯彻人权保障的立宪精神,确认私有财产权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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