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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立现代型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机制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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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6: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世纪性主题。司法公正,是人类法制建设中永恒的话题。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肩负司法公正的重任,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合理的法官制度?或法官管理制度?,在于构建一个合乎规律、促进人才辈出的现代审判管理机制。
  一、现状
  在本质上,现行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机制主要表现为:1?现阶段全国各地法院正在进行一系列司法改革,审判长负责制为主流的改革方向得以确立,但是,由于缺乏规范性指导,各地做法不一,五花八门,同时由于立法方面的相对滞后?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均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合议制?,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改革与法律产生了冲突。2?司法裁判的独特性,如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知识性、经验性等得不到彰显,得不到重视,往往还遭到排斥,否定。3?法官之上还有更大的“法官”。这些“大”法官们往往会行使行政管理权进行干预,使法官的独立性流于形式。4?法官自身缺乏独立的能力和意识。据统计,全国现有法官25万人,有法律本科毕业文凭的只占20%,研究生毕业的只占0?25%,目前法官构成中有大部分来源于部队转业干部和其他部门调任,这些同志的思维长期习惯于服从命令,因而,法官总体素质低,缺乏独立能力,甚至出现了“舞女法官”,“三盲院长”之类的笑话。5?司法权地方化。曾有一名基层法院的院长公开声称,假如面临这么一种尴尬困境:地方长官的指令和执行上级法院的指令方面有冲突,我只能义无反顾地听从地方长官的指令,希望上级法院能予谅解,因为,基层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在地方,财政开支在地方,人员编制在地方。现行这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基层法院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损害司法权的统一。 代写论文 http://
  二、几点对策
  针对目前法院现状,本人谈一谈自己的管见
  1.还权于法官,真正让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也有类似的规定。从字面意义上看,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非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可是,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却不能享有独立审判权,从理论上看是极不正常的。按理,司法裁判必须要求其亲历性,只有亲自主持庭审的法官才能做出正确的裁判,我们现在的案件层层审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科学规律。司法程序,是社会纷争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的中立性于是凸现出重要性。如何保持司法裁判者处于中立地位,司法裁判者的独立性是一种保障。假如裁判者的独立性都无法保证,焉能保持中立性,可见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中立的要素。
  在法官独立基础上,完善合议制,发挥集体智慧。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审判体制,促使司法公正的实现。 论文网 http://
  2.完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审判活动同样也需要这样一种规矩。近年来法院系统进行了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相关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民诉法、刑诉法、海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从不同角度确立了适合其特点的审判规则。如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主义原则等,初步确定了民事审判的现代机制,更切合民事审判活动的特点,也基本符合民事审判的规律,同时在少数类型案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行政诉讼中明确规定了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行“0”口供制度、无罪推定原则等。再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64条,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适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这条规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效应,现行规则存在冲突,如实行的审判监督制度,特别是民事方面,甚至检察机关也有抗诉权,追求的是以“事实求是”为幌子的“客观事实”,我们现在追求的是由主张权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将得不到法院支持,追求是“法律事实”,这必然出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的时候,其结果是案子被抗诉,再审。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确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进行再审。表面上,这似乎正确得很,因为有错必纠嘛。但是,我们立法机关的同志们似乎忘记了谁才有权认定原判决有误。除了有审判权的法官依法定程序才有权认定外,还有谁有这种超越法律的权力认为终审判决有误﹖已经终审了的判决,再大的法官按理也不能进行再审?因为缺乏法律依据?,难道检察官还享有比法官更大的审判权、能认定终审判决有错误,因而抗诉,且法律规定法院必须再审﹖诸如此类似正确、冠冕堂皇的规定,其实荒谬之至,再不予废止,将严重损害整个司法审判制度。 论文代写 http://
  3.严格把握法官的选用,构建法官管理机制。
  “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是社会化公正性的象征”,甚至中国古代对法官也有“青天”之称。法官这种职业不同于社会上其他职业,不仅要求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还要有优秀品质。作为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要凭着自己对法律独到理解,凭自己的良心和经验,对社会正义和良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因而,在法官选用上,必须严格把握准入标准,把好入门关。除了要求有法律本科学历外,还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这是目前起码要求,笔者认为,以后还应更加严格一些。从初级法官到中级法官到高级法官,量化考核指标,逐级选拔择优晋升,级别高的法院如最高院法官一般只从高级法院中择优遴选以此类推。当然作为特殊,具有长期从业经验的法学教授,高级律师也可直接选任高级法官,以保证法官的整体素质,增强法官的权威性,荣誉感。
  在法官任用等方面,改革目前地方法官由地方任用的方法,克服司法权地方化,同时提高法官对其职业的成就感。近期可否考虑由省高院统一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官的管理。最高院统一对高级法院的管理,地方法官由高院报省一级人大任命,高级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批准,由国家主席任命。  
  4.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保障体系。
  法官群体应当是一个社会精英群体,建立职业保障体系是确保法官独立的保证。很难想象,一方面要求法官拿着社会平均值的薪俸、待遇。另一方又苛刻地要求法官群体素质达到精英化,达到社会各层面广泛认可的境界。一方面,如果法官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不优于其他阶层,根本无法吸引优秀精英人才加盟,另一方面,法官队伍中精英人才会因经济收入,待遇等因素流向高收入阶层。目前,有不少法官已辞职干律师去了。可我们要从律师中招法官,报名的却寥寥无几。因此,可否考虑建立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由国家任命,非因违法犯罪不得免除职务,实行任职终身制。明确法官在履行职务中享有司法豁免权,除非恶意违法或犯罪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的言论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给予法官经济保障,使法官收入能确保处于社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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