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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漂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 ——台湾司法改革的社经背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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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5: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说, 社会  经济 条件的不同,区隔的是司法改革的大方向,则左右司法改革具体 内容 的,还是个别司法体制背后的基本理念。同样被称为司法,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它其实是在不尽一致的指导理念下,和其它的部门配合运作。
  全球有志一同的司法改革,其实是在完全不同的轨道上,各自朝不同的方向进行。有的改革是要打造 现代 意义的司法,有的改革却是要冷却过热的司法。即使方向相同,改革者提出的计划仍可能因为司法体制的迥异,而南辕北辙。故当欧洲的法界访客盛赞 中国 社区调解机制时,北京的司法改革者应该知道中国的 问题 不在司法的替代,而在被替代的司法。
  因此今天的司法改革者,一方面要精准掌握改革的条件语境,另一方面必须开放心灵,扩大与其它改革者的对话, 学习 别人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以下就是出于这样的想法,简单的谈一谈 台湾 司法改革的现况。
(编者:本文转载过程中未发现第一部分,而直接自第二部分始)
  二 台湾司法改革的挑战与响应?
  (一)必须同时深化法治与简化法治
  推动台湾司法改革背后的社会因素,可以说相当复杂。司法改革的诉求发生于台湾民主化的过程中绝对不是巧合,司法被当成威权体制的一部分,人权没有得到足够保护,和司法的不够独立,确实不能说全无关系。因此和拉丁美洲、韩国一样,推动司法改革一股很重要的动力,就是来自 政治 民主化。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尽管实质上还不能算是高度法治,台湾已经深受过度法治之害,而有必要朝简化法治的方向去改革。不同 发展 阶段的两种法治问题交迭出现,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如果我们再仔细的为台湾司法把一下脉,会发现脉象之错综复杂,犹不止此。 先说独立的迷思。许多的外国经验告诉我们,司法不够独立是政治不够民主的必然结果。期待司法变成政府中的灰姑娘,不仅不受制于政府,反倒去促成政府的民主,是多么的不切实际。然而另一方面,就司法体制而言,独立的保障有其合理性的极限,独立不是司法唯一需要维护的原则,过度保障独立很可能降低司法的效率。因此非常吊诡的地方是,当政治不够民主而改革者期待以提升独立保障的手段来加速民主化时,成果通常十分有限。一旦民主政治臻于成熟,司法独立基本上已经不是问题时,再一味提高独立保障又往往会妨害司法真正需要的改革。台湾的司法改革诉求提出于民主化未完成之际,因此司法权的独立被摆在最优先的次序,真正开始推动却是到了民主化已经完成以后,改革者并没有意识到此一情势的变迁,遂造成了方向上的重大偏差。司法院审判机关化被领导改革者认为是审判能否独立的指针,殊不知此一组织的调整,竟开启了司法体制的连锁调整,从一块石头的搬动演变为整个城堡的重建,恐怕是许多人始料不及的。 这当然不是说台湾的法治已经没有“质”的问题。人权作为法治的核心,在早年构建整套司法组织和程序时,并没有受到重视,所幸这方面的先天不足,经过最近十多年大法官的努力,已经得到相当改善。台湾到今天仍然明显不足的,还是社会对于法治的真实信仰,包括对于基本 法律 内容的认知和对于法律适用结果的基本认同。这和威权政治体制的关系不大,而和法律非自本土成长毋宁更为相关。换言之,台湾的法治问题根本上还是法律文化的问题,法律制度的移植不难,制度下面的价值观要和被移植社会的价值观契合,则需要施以相当大量的 教育 ,包括言教和身教。司法改革如果掌握这个关键问题,而且体会到司法其实正是深化法治最有效的工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透过他们的法庭和法庭外活动就可以成为最好的法治教育者,则改革可以用最低的成本达到最高的效果,很可惜今天领导改革者,宁可花大成本作制度改革,而规避了更急切的“文化改革”。 法治没有深植社会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反而成为知法者的工具,是法治浅薄的一面,但浅碟子的法治同样可以过度发展,而使司法不胜负荷,台湾的情形正是如此。而糟糕的是,信任只会因为司法给付的更粗糙而更难提升。因此改革者在思考对策时必须把质和量的问题放在一起配套规划,而不能拉开两条战线,互扯后腿。换言之,台湾更需要有擘画、执行能力而且可以负责的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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