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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如何到达正义的彼岸——司法潜规则及其“清潜”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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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5: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潜规则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与程序。之所以称之为“潜规则”,是因为这些办案规则与程序未经有权机关正式予以颁布,外界既无法查阅也无从知晓;之所以称其为“规则”,是因为其在诉讼中几乎与国家颁布的诉讼规程有着同等的效力和功能,甚至有时成为办案的首选规则。在当今中国的司法活动中,司法潜规则就像一个幽灵,法无正条,却又深入人心;没有名分,却能登堂入室。当事者心照不宣,暗渡陈仓;受害者深恶痛绝,无可奈何。它是一张无形的黑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毒瘤。司法潜规则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直接背叛,是对程序正义的恣意践踏。司法潜规则是司法正式规则背后的另类规则,它就像癌细胞一样寄生于正式规则又不断侵蚀着正式规则。大量潜规则的入侵,扭曲了法律从抽象规则到具体规则的转变,法律期望构架的社会秩序渗入了潜规则的痕迹,法律规则的统治事业变成了潜规则较劲的场域。当司法潜规则成为普遍规则时,他反映的不单单是规则执行者的道德问题,而表明规则本身存在着内在缺陷,规则本身的漏洞和破绽造就了潜规则生存的空间。所以,消除潜规则的关键在于变革正规则。革除或淡化司法潜规则是个系统的工程,量刑程序不可能独善,所以必须从全局着手,统筹安排。依笔者浅见,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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