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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执行中保留被执行人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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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5: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对于上述两条规定,笔者认为有些地方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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