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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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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5: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使当事人能以最少的投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利益,具有十分现实的作用,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前,在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中对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时有反映。因此研究如何减轻当事人负担,实现公正和效率的最大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院民一庭通过走访座谈,广泛听取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理论和审判实践,总结分析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界定、构成及各类影响因素,以试图对如何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作一点有益的探讨。
  一、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界定和构成
  (一)审判费用。
  审判费用指当事人为进行民事诉讼而向法院交纳的法定费用,由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部分组成。在任何一个国家,生产正义的成本都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国家负担的“审理成本”即公共成本,一部分是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即私人成本。法律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或是将一部分审理成本转让化诉讼成本,或是将一部分诉讼成本转化为审理成本。我国在诉讼公共成本的分担上,实行“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即当事人除了作为纳税人承担支撑审判制度的一般责任外,还因为具体利用审判制度获得国家提供的纠纷解决这一服务而必须再进一步负担支撑审判的部分费用①。 论文代写 http://
  1、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这种费用具有国家规费的性质,包括非财产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等②。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财产案件和申请执行费,依诉讼标的或执行标的的金额大小征收案件受理费,而对非讼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则采取计件征收。
  2、其他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执行判决、仲裁和调解协议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该部分费用的性质属补偿性费用。
  (二)当事人费用,指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所承担的私人费用。
  1、律师费。随着法律的不断专业化和复杂化,当事人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已成为普通现象。根据统计可知,超过85%的当事人会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相当一部分不请律师的人也主要是因为经济原因。因此,代理费已普遍成为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成本之一。尽管代理费的执行不象诉讼费那么严格,普遍可协商议价,在各事务所和各代理人之间收费差别较大,但由于代理费的收取标准要高于诉讼费,因此,有超过一半以上的案件中,代理费支出要高于诉讼费的支出,两者之和一般占诉讼成本的80%左右,占诉讼标的金额的7%至13%之间。 论文代写 http://
  2、交通费、食宿差旅费、误工费、通信费及为获取证据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间接支出。
  如为诉讼而牵涉耗费的时间与精力,因诉讼而扩大的损失或丧失的机会、在诉讼中的让步,间接支出的最大特点为不确定性,但正是这一不特定性与法官的办案质量、个人素质和工作作风密切相关,在工作中容易被忽视,而其对当事人的心理影响很大,成为影响当事人评价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问题上,这是一个最具挑战性的方面。
  (四)基于诉讼目的而为的其他支出。
  在诉讼的过程,某些当事人可能为了达到其诉讼目的,在诉讼外采取吃请送礼,拉关系走后门等一些不合理的方式手段,由此而生的支出,当事人认为也是诉讼成本的构成部分。我们则认为这部分支出在客观上易造成司法人员在价值判断上产生偏差,有碍审判公正的实现。应当是与目前提倡的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相背离的灰色支出。这部分支出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均不应列入我们在这里讨论的诉讼成本之中。
  二、反映诉讼成本较高的几个方面
  我们通过对律师、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了解,对涉及诉讼成本较高反映集中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如下归纳: 论文网 http://
  (一)审判费用。
  目前实行的诉讼收费办法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制定的,已严重不能适应现在法院的工作需要,标准自然也谈不上高,且诉讼费用只是由原告代垫,由败诉方承担,具体到某些案件,审判费用并不必然成为其诉讼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人们在评价诉讼成本时,较少涉及诉讼费用标准的因素。但对诉讼收费并非就没有问题,总的来说反映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案件受理费上主要体现在几种类型的案件上:对婚姻案件,法院按产标的收费,计算财产数额时不扣除认定的债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未对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但收取的相关费用却不退。
  对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原告一般为弱势群体和受害者,这类案件按诉讼标的收费,影响了困难的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精神损害赔偿,按当事人主张的标的收费,认为其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对在少数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中,法院不退诉讼费,鼓动当事人自愿承担,实为变相乱收费。
  2、其他诉讼费承担上集中体现在鉴定费的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种类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在诉讼中涉及到专门问题需要鉴定的情况越来越多,而鉴定费用的昂贵,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件最普通的文字鉴定收费都在千元以上,至于对产品质量、火灾原因、录音等较为疑难的鉴定,收费动辄都在万元以上,让人望而却步。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的占总数的2~3%左右,比例并不高,但在需要鉴定的案件,鉴定费普遍高于诉讼费和代理费。  
  (二)当事人费用支出上主要则是包括了差旅费、食宿费的承担。
  由于法院经费短缺,解决办案人员与当事人的“三同”问题一直是一个老大难。尤其让当事人有意见的是少数办案人员出差办案缺乏吃苦精神,非飞机不走,非宾馆不住,有的甚至借出差办案之机走亲访友办私事,带家人游山玩水,使当事人负担额外的费用。
  因法官违法裁判或差错行为造成的损失,请客送礼等灰色消费。这一类反映虽是极少数,但却是最容易让当事人抱怨的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最严重。
  综上可知,当事人就诉讼成本涉及到法院的意见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人民法院收费的意见,并不在于收费标准的高低,而是在于某些费用是否应当收取,二是对法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自律等因素所造成的诉讼成本增加有所不满。
  三、影响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几个因素
  (一)诉讼成本的负担政策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费用原则上都由败诉方负担。但是,由于各个国家诉讼费用构成内容的不同,因此,败诉方所负担的内容也并非一致。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德国民事案件的败诉方不仅要支付法院费用,而且还要支付胜诉方因聘请律师所花费的费用。在日本,由于不采用律师代理强制主义,因此,败诉方只需支付法院审判费用和除律师费用以外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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