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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纸双赢的契约——协商性司法价值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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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5: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无论是生命个体还是制度,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痛苦一直相伴相生,现实的法律世界尤其是刑事司法系统也不能幸免。公正与效率在司法程序中处于鱼和熊掌的至高地位且往往相互冲突,特别是司法系统面临日益剧增的刑事案件时更是如此。这样的处境在我国尤为紧迫。目前,以公正为旨归的诉讼制度难以承受案件负荷之重,程序公正面临被效率解构的危险。为减轻案件的压力,简化刑事审判程序成为当下主要的应对策略。笔者从我国目前试行的简易程序与简化审程序的实践入手,指出单方面提高诉讼效率的局限与现实危害,意在阐明新兴的协商性司法也许能为公正与效率的提供双赢。
  关键词: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协商性司法
  一、引言:法院与检察院面临的挑战与改革
  任何一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与重组必然引发更多的社会冲突与争端,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以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对刑事司法系统的影响是:刑事案件的剧增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我国目前恰恰处于这样的转型时期。
  1993年至2002年,检察院与法院接受与处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增长非常迅猛,比如,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指出,1998年-2002年,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4.5%和30.6%.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1998年-2002年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6%,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人,上升18%。这些数量庞大的案件使法官与检察官疲于奔命,同时,他们还面临控诉与审理绩效的压力,为了迅速消化案件,控诉与裁判势必流于草率;同时,由于他们整天埋头于积压的案卷之中,根本无暇再继续充实法学研究,长久以往,司法办案水平也必然降低,司法人员最终会沦落为没有任何创建的熟练机工。不仅如此,案件负荷过重还成为被告人权利受损的导火索,比如成为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1]结果,司法人员抱怨工作压力大,社会公众也怀疑检察院与法院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能力。为防止法院被案件数量压垮,如何在不丧失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就顺理成章的成为改革焦点。其中,采取的策略主要是简化审判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并确立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下文简称“简化审程序”)又是其中的重心。 论文代写 http://
  改革半年以来,[2]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审判程序简化的努力在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可观的成效,很多法院还进行了有益的程序改造,[3]这不仅缓解了案件压力,而且促进了司法公正、提高了程序解决纠纷的能力。比如,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自2000年下半年开始试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与城关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实践,共同制定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规则》。截至目前,该院已适用此种方式审结的案件447件,上诉率0.2%,上诉维持率100%。简易审的试行使城关区的司法资源配置更趋合理,以前刑事审判庭人员在35人左右,年均结案1000件,而现在审判人员24人,年均结案1100件,且当庭宣判率86%。[4]
  媒体所公布的统计数字,无疑会让人为之兴奋,但笔者总觉得事实并非如此,也许这是制度改革的一种“大跃进”。为此,笔者以海淀区法院与检察院为对象展开实证调查,以确认程序简化措施是否达到了制度的预期目的。
  二、简易程序与简化审程序的实证考察与分析
  海淀区法院与海淀区检察院早在1997年就开始讨论如何简化诉讼程序,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本文关心两方面问题:第一,这些旨在追求效率的制度是否会矫枉过正的破坏司法公正?第二,单凭目前这种审判程序的简化措施,能否拯救案件重压下的司法制度。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实践本身最有说服力。  http://
  (一)程序简化的实证考察
  海淀区法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一直探索简易程序的改革与适用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199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464件,占全年刑事审判案件的35、19%;1998年为927件占39、5%;2000年1000件占50%;2001年则达到了1777件占总数的60%;2002年1614件占53%。六年内的增加幅度为127%,并创造了日结案52件,月结案260件的最高纪录。笔者旁听了一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发现,案件审理时间平均5分钟,最短的2分钟左右,法官完全控制了法庭审理的节奏,而且基本上都能当庭宣判,2002年度的当庭宣判率达到99、9%。大部分案件在15天内全部审结,和法定20天相比大大缩短了审判时间,并在实践层面达到了案件“成批处理”的流水线效应。因此,简易程序成为积压案件的重要缓解阀。
  不仅如此,它还在制度层面比较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比如,一旦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之后,法庭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出“简易程序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及“简易程序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刑事送达组专门负责在收到案件的当天向被告人送达,并提讯与审查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在犯罪事实、适用法律以及适用简易程序方面是否有异议。被告人不持异议方可适用简易程序,如果程序不利于被告人,他有权放弃适用简易程序而选择普通程序。  http://
  简易程序案件上诉率非常低,2002年的1641件案件中,上诉案件共计20件,只占1、2%。[5]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被告人对简易审判的认同,同时也是审判质量不错的一种标志。
  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颇为流行的潜规则-“押判”或曰“实报实销”。所谓押判,是指法院的判决内容视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而定,如果被告人被羁押了一定时间,那么,法官必须判处被告人拘役或一定的自由刑,并且至少要超过羁押时间。否则,公安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越长越可能被判处更重的刑罚。这反映了公安机关与法官之间的一种默契合作:公安机关的开销需要法官来报销。这也是实践中刑罚很少有单处罚金的原因。又由于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案件比较少,[6]所以这种现象比较严重。海淀区法院的快速审判因此产生了一个附随功能:使被告人可以尽快的解脱羁押状态,并从实质意义上得到比较轻的刑罚。
  同时,简化审程序也取得了些许绩效。简化审程序不仅简化了庭审工作,比如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的简化,而且附带节省了公诉方的工作量,比如,宣读起诉书与讯问的简化。和简易程序相比,它在程序变更方面也更便捷。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发现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就应该转到普通程序。由于适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法庭是分开的,这样,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官对案件必然重新阅卷、审理。而适用简化审程序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庭是统一的,如果法官发现不适合简化审程序可以直接转到普通程序。 论文代写 http://
  简化审程序不仅缩短了庭审时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被告人对裁决的满意度。因为该程序给被告人与控诉方进行利益交换与协商提供了制度空间,当被告人的私人化请求得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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