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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强制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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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强制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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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4: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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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目录一、被执行人抵制的方式与根源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
三、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及外来干预对强制执行的影响
四、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造成执行难的几种主义原因:法律文书不明确;被执行人的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及外来干预。除了法律文书不明确外,其他问题均与执行制度有关。法律文书不明确是比较好解决的问题,只要受理民事诉讼的法院对法律文书的制定加以规范。而被执行人的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及外来干预等问题却是与执行制度相关的,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完善才能有效地解决。对制度的完善应从量方面着手,一是提高执行的强制力;二是建立执行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
执行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关键的内容。诉讼当事人通过民事判决的执行来实现权利,履行义务。一旦需要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就妨害了另一方权利的实现。另一方在对方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所以说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就在于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最后方式。然而在强制执行的程序中由于存在着若干问题,造成了执行难的现象。
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法律文书不明确;被执行人的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及外来干预。除了法律文书不明确外,其他问题均与执行制度有关。法律文书不明确是比较好解决的问题,只要受理民事诉讼的法院对法律文书的制定加以规范。而被执行人的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人员徇私枉法及外来干预等问题却是与执行制度相关的,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完善才能有效地解决。
一、被执行人抵制的方式与根源
执行难主要是由于被执行人的行为造成的。在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中,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而很大部分属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通常采用三种方式,即人员出逃,藏匿或转移财产,暴力抗法。最常见的是人员出逃同时藏匿或转移财产。法院在执行时,执行人员既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找不到被执行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采用各种手段逃避履行判决的义务只是执行难的表象原因。而执行难的真正原因是法院的执行措施缺乏足够的强制力。之所以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判决,在于被执行人能够而且敢于采取逃避手段。被执行人通过逃避履行判决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拥有的强制手段则是有限的。这种强制对被执行人所带来的损害小于逃避履行判决所带来的利益。只有在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大于逃避履行判决所带来的利益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被执行人不敢而且不能逃避履行法院判决。只要被执行人不敢而且不能逃避履行法院判决,执行也就不再成为难题。因而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民事执行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应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有效制止和防范被执行人逃避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 论文代写 http://
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按法律规定有两种强制措施,即民事强制和刑事强制。目前,法院以实行民事强制措施为主,只是对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拘留15天,尽管在必要时可以延长,但期限也是很短。因此,执行过程中的民事强制措施只能对一部分被执行人产生威慑力。而对于另一部分被执行人则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这部分被执行人往往躲避法院执行人员,法院执行人员要找他们是相当困难的,因而逃掉民事强制的可能性很大。另一方面,即使万一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在他们看来,与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由此就出现这样的现象: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判决始终得不到执行。民事强制的威慑力毕竟是有限的。各个法院在执行中极少采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刑法中虽有不履行法院判决罪。但在实施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尤其缺乏明确的实施程序。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地方保护主义既可能来源于地方政府,也可能来源于执行法院,往往二者兼而有之。部门保护主义主要作用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均为本地的执行案件。部门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政府某一部门机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强制执行的影响有两种方式。一是执行法院出于地方利益对执行案件不予办理或不认真办理。二是地方政府或某一政府部门出于地方或部门的利益对法院的执行进行干预,使法院不能或不敢依法执行民事判决。现行执行制度尚不足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强制执行的干预。 论文代写 http://
㈠地方保护主义
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由于执行法院的不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方式也有所不同。1、地方保护主义对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的案件的影响
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执行的案件,是该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地方保护主义在诉讼过程中两次对案件产生影响。首先是对判决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司法人员在心理上自然倾向于本地的诉讼当事人。地方政府也可能会因为地方利益而对案件的审判进行干预。在这种前提下,本地的诉讼当事人之所以成为被执行人有三种情况:一是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充分,地方保护主义无法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而使外地的诉讼当事人得以胜诉。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法律,使外地诉讼当事人得以胜诉。在这类案件中司法人员基本上能做到秉公执法,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不大。三是外地当事人在第一审法院败诉,通过上诉程序,第二审改判而得以胜诉。这类案件中在判决时就有较大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
根据以上三种情况作出的判决中,第一种情况所作的判决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比例最高。第二种情况所作的判决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的相对要低一些。第三种情况所作的判决,义务人自觉履行判决规定义务的比例最小。为此,由于情况的不同,外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使本地诉讼当事人成为被执行人的比例也就不同。从总体上说,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比例最高,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最大;第二种情况次之;第三种情况又次之。 论文网 http://
以上分析是就总体比例而言。就个案来说,可能又有所变化。由第一种情况作出的判决,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地方保护主义不能对判决结果产生有效的影响,并不排除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的强烈抵制,并通过地方保护主义对强制执行产生有力的影响。由第二种情况作出判决在强制执行时也可能遇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强烈的影响。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很可能把产生影响的重点放在强制执行阶段,即主要通过影响执行结果来实现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由第三种情况所作的判决,地方保护主义将把对强制执行的影响作为保护地方利益的第二道防线,往往全力以赴。但也不能排除有些判决得到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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