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法院取证违宪吗?——对电信条例“拒绝”法院取证的 ...
返回列表
查看:
284
|
回复:
0
2018法院取证违宪吗?——对电信条例“拒绝”法院取证的不同认识
[复制链接]
8448852
8448852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4 14: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背景一:电信条例“拒绝”法院调查取证
据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刘剑东反映,2004年4月20日,江西省赣县法院执行局因陈某与朱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的需要,到江西移动有限责任公司赣县分公司调取被执行人的电话通话记录,移动赣县分公司以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为由,拒绝协助调查。
刘剑东等法官认为,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除公安、国家安全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查询电信情况,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人民法院有调查取证权,并且还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责任人除罚款外,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这就足以说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可以依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电信条例属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者以法律为准。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到电信部门依法调查取证。
据记者了解,今年4月20日,赣县法院到江西移动公司赣县分公司,欲查询被执行人朱某的长子朱乙的手机号码及通话记录。因被执行人朱某在广东东莞,但具体在东莞的什么地方不清楚,案件无法执行。该院执行局遂决定到赣县电信分公司,查询朱乙手机号码及近一段时间以来的通话记录,以确定被执行人在东莞的电话,并最终锁定被执行人的所在地,完成案件执行。 论文代写 http://
背景二:法院“无权”调话单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2003年,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而根据电信条例和湖南省通信条例,移动通信公司有义务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3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做出法律解答。2004年5月17日,湖南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省监察厅、省通信管理局召开座谈会,省人大法工委通报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问题的交换意见: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况,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宪法第四十条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依法监督下,相关法院退还了5起纠纷的罚款并予以赔礼道歉。 论文网 http://
观点一: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进行必要调查的权力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最近有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通信公司提供有关人员的电话及电话详单,而电信公司以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理由拒绝。有些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了罚款。而某省人大法工委认为法院调阅通话记录的行为是违宪行为,并就此专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根据有关报纸的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些部门和学者从这一意见得出了人民法院调阅涉案人员的电话记录的行为是违宪行为。那么,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是否意味着其明确表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电话清单的行为属于违宪呢?
全国人大法工委只是明确了这样一种认识,即电话清单属于宪法保障的通信秘密的范畴,应当得到保护。这一意见反映了我国宪法地位的提升,具有重大意义。但对这一意见以及有关的宪法条文应当全面理解,而不应片面、孤立地理解。根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宪法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非法侵犯。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宪法不仅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且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这一点上各国的规定是大同小异的,如意大利宪法规定,通讯及其他各种通讯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说明理由的文件并遵守各项法定保障始得加以限制。我国宪法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除了宪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限制外,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还要受到国家司法权的必要的限制。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宪法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属于法院审判权的当然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受到国家司法权的限制。这一点也是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者强制执行法所确认的,即为了查明被执行人的账户、本人以及雇主的住址等情况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就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被执行人或者与被执行人有相当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通话详单,记录着通话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等内容。从通话详单,可以寻找到当事人、证人的线索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因此,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了审理案件或者执行的需要,可以合法地“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涉案人员有容忍司法权介入的义务。更何况,法院查询通话清单,只是向通信部门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电话号码、住址、电话使用情况等登记的业务档案资料,并非监听通话,不会对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太大的威胁。 代写论文 http://
有学者认为,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询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电话详单,因此,人民法院进行查询是违宪行为。这种认识也是不恰当的。宪法只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征收或者征用,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剥夺当事人的私有财产,那么法院针对当事人的私有财产作出判决甚至对其罚款,按照这种怪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岂不是违反了宪法?再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甚至任何旁听者均不得进行通话,如果有任何人违反法庭规则,那么法院就可以对其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难道这也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通信自由?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侵犯,从来不存在没有限制的基本权利。认为人民法院调阅通话清单行为违宪的观点,也从一个层面反映了我国司法权威不彰,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未得到应有的尊重。这种观点的存在是极其有害的,将严重阻碍宪法保障的司法权的行使,使我国本来权威不足的司法权雪上加霜。“违宪说”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本身就是违宪的,违反了宪法对司法权的保障。因此,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阅有关人员的通话详单并不违反宪法,是对宪法所保障的司法权的贯彻落实,真正体现了宪法权威和司法权威。如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敢于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