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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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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4: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原连载于《现代法学》。限于篇幅,在发表时做了一些删节,其中包括一些重要的内容。为了让读者能够全面了解作者此项研究的“完整面貌”,法思网荣幸地获得作者授权,刊发未经删节的文稿,以飨读者。
  对王亚新先生的支持,我们在此表示真挚的感谢。
  中文摘要:本稿是在特定理论模型支撑下对若干有代表性的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展开实证调查而取得的一项初始性成果。调查采用案件卷宗抽样、访谈、参与观察、问卷和文献研究等方法,就庭前准备、开庭样式、各类证据的使用情况及结案方式等方面程序的实际操作做了系统的了解。依据定量的数据,作者对“非正式开庭”等调查中新的发现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展示了在审判方式改革给司法实践带来重大变化的同时,诉讼模式转型仍在进行之中的实际状况。
  关键词: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程序的实际运作、实证调查、“对抗?判定”模型
  Abstract:Thispaperistheinitialresultofanempiricalinvestigation,whichwasdesignedforgettingtheinformationabouttheactualoperationofFirst-instanceCivilProcedureintheIntermediateCourts.Theauthorhasworkedwithinatheoreticalframe-workas“ConfrontationandJudgment”Model.528casesamplesand62questionnaireswerecollected,theothermethodssuchasinterview,participantobservationanddocumentarystudywerealsoused.Thetargetsofinvestigationincludesthepreparatoryprocedure,trialsessions,evidences,andwaysofclosingcases.Someanalysishavebeenpresented. 论文网 http://
  Keywords:First-instanceCivilProcedure,theactualoperationofcivillitigation,empiricalinvestigation,“ConfrontationandJudgment”Model.
  一,研究的出发点和调查方法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多数研究除了介绍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参照之外,最主要的方法是从立法论及解释论的角度来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应当”实现的制度设计与程序。无论从确立改革的方向及提供制度建设的一般框架,还是从诉讼法学本身作为法解释学的规范性质来讲,这种主流的研究方法都非常重要,今后还需进一步深化发展。但满足于在立法及政策和司法体制等宏观层面上提出一般的改革主张这种普遍存在的倾向,也带来了类似研究及观点的低水平不断重复等无助于深化认识或积累知识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绝大部分研究所据以立足的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作状况的认识,可以说大都建立在一般观察或片段性的数据资料之上,较为系统的实证调查还未真正得到开展1,法院内部进行的调研也因强调服从实际工作需要而存在许多局限。当通过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而引进的理论及制度框架作为新的观察视角逐渐为本国学术界所熟悉,更加系统深入地了解本国民事程序的实际运作状况就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民事诉讼法学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深化,从实践中取得更为系统的实证性资料数据也是一项重要的方法论支撑2.而且在我们看来,在一定理论视角支撑下进行实证性调研的主要功能与其说在于直接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司法实践提供即刻可资采用的方案或建议,还不如说是在获得大量具体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与占据学术界主流地位的规范研究或法律解释学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以期刺激诉讼法学的理论想象力并拓展新的研究领域。同时,立足于法学界既有的实证研究成果,高度重视并始终注意保持调查技术以及用来整理材料的理论框架在方法上的学术规范性,摸索和逐渐地改进适合于对中国社会中的法现象做实证性调查的方法技术,也是这种调研更有可能起到的作用之一。总的来讲,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在法学界为建构学术的共同体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代写论文 http://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研究的焦点对准我国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3,首批选择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法院作为样本,就其如何处理这类诉讼案件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调查,力图在获得具体的数据资料基础上掌握并描述其运作程序的一般状况。之所以选择中级法院的民事案件一审程序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出于下列几点考虑。
  第一,我国有三千余个基层法院、近三百个中级法院和三~余个高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确实,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的功能则更多地向上诉审倾斜,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较少。但从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而言与经济活动的联系更紧密、标的都较大、当事人往往是法人组织、且一般都有律师代理等性质来看,通过比较法研究及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所表现出来的、而且似乎正在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程序模式可能更适合于中级以上的法院用来处理民事一审案件4.与基层法院相比,中级法院在通常处于一定地域的中心城市、通讯交通便利、容易向内外获得并交换各种信息等环境条件方面,也更有可能采用不同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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