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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治基础——兼论我国法院的体制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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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治基础——兼论我国法院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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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4: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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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而言,公正与效率是它的最高价值和永恒的主题。而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和司法的行为模式,公正与效率始终是以法治为基础,为法治所保障的。它是法治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也是法治的一种必然结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说,公正与效率,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1]显然,离开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很难对公正与效率的内涵作出科学的阐释,也很难找出司法不公以及效率低下的深层次原因和具体对策。因此,讨论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必须从研究这个命题提出的法治背景开始,通过对公正与效率的法治内涵以及对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各种因素的分析,从法治层面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和途径。
一、公正与效率命题提出的法治背景
公正与效率作为一个法治化的命题,它的提出与其所处时期的法治背景密切相关。从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公正与效率的观念作为一种法治观念只有在法治发展的一定阶段才可能出现。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正与效率观念的提出也是我国法治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
建国以来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法治的发展虽有过一段短暂的辉煌,但很快出现了灾难性的反复。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法治的发展在理论上也还存在一个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的问题,尚无暇顾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我们从1985年以前法院的文献资料和从1985年开始到1994年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基本找不到公正与效率的概念,这一时期的正式提法是“严肃执法”。实际上,在整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的十多年间,中国的法治发展还仅仅限于理论的探讨,实践中也没有出现促使法治发展变化的契机。因而这一时期司法机关的审判观念还只是停留在“严肃执法”上。显然,严肃执法的概念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含量,它至多只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2]199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严肃执法的前提下,第一次出现了“公正审判”的提法。[3]1996年的报告中开始提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并且在严肃执法的前提下第一次使用了“司法公正”的概念。[4]1994年到1996年的变化是值得注意的:在严肃执法的前提下开始出现“公正”、“效率”的提法。这是因为在中国法治发展的实践中产生了两个重要的契机:一个是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修正案和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宪法修正案和党的中央全会决定在确定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提出了系统的法制要求,[5]学术界也由此引发了“法制(法治)经济”的讨论。[6]公正与效率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脚步堂而皇之地迈上了中国司法的神圣殿堂;另一个重要的契机是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明确提出了在二十一世纪初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这就使得公正与效率这两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概念随着“法治国家”的提出而具有了法治的意义。 代写论文 http://
从199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提法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一,“严肃执法”不再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第二,司法公正也不再仅仅是一种执法方式,而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公正意识和效率意识的概念同时出现,相提并论。这一变化的意义由此可见一斑。第一次将公正与效率提到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这个高度的正式法律性文件则是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正与效率的概念1996年以后的变化是基于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的历史事件:首先是1997年,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我们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主张。在党的十五大报告这个跨世纪的纲领性文件中,对依法治国的概念第一次作出了完整的科学的界定。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这一界定,就其内涵的实质而言,正是对法治的诠释。在执政党的政治纲领中对法治的这种宣示,表明了在中国,法治已经开始从法学家的书本中走出来,真正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执政党法治观念的这种历史性突破很快得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回应。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了修改宪法的草案交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新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的第5条增加了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修正案以绝对多数获得了通过,从而使得法治原则成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被赋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 http://
法治原则被党的纲领性文件和国家的根本大法所确认这是我国现代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近20年来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一个必然结果。而公正与效率作为一个完整的司法理念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也正是在这样的法治背景下提出的。可以说,它也是中国法治发展到今天的一个必然结果。
二、公正与效率的法治内涵
尽管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治的概念仍然是众说纷纭,但是,人们对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理解和表述却是大同小异的。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它至少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一,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第二,法律支配权力。从法律实施层面上分析,这两个特征构成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本法治内涵。
(一)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前提
从法治的观点看来,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而法律的这种权威性往往是通过法律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来体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至上是司法的第一个前提和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司法上应有两层含义:即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司法过程的合法性是法律至上这一法治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直接体现。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司法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排除一切人为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干扰。因此,判断一个司法过程是否合乎公正与效率要求的基本标准就是它的合法性。这是一个纯粹从法治原则中引伸出来的命题,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有过类似的论述。[9]司法过程合乎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不仅意味着司法程序必须依法进行,而且也意味着裁判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换言之,无论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抑或是司法效率,都是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任何违法的裁判是毫无公正和效率可言的。值得指出的是: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原则并不排斥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性。实际上,由于立法本身的笼统性和滞后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碰到法律规定不明甚至是无法可依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法官不再是消极地“依据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必须去解释甚至创造法律。然而,无论法官如何去解释或创造法律,他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性与司法过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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