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03|回复: 0

2018当代司法研究的价值取向问题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4 14: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泽民同志最近强调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当代司法实践异常活跃,司法改革也正在走向深化,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司法研究怎样才能有新思路、新突破、新局面呢?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一项重大任务。我认为,首当其冲的是要解决好司法研究的价值取向问题。
  当代司法研究无论是以观念研究、制度研究,还是以机制研究、特征研究,以及以运作模式研究、个案实务研究为对象和目的,都属于学理研究的范畴,都必须有自己的研究价值取向。司法研究的价值取向是研究者(个人或组织机构)长期以来形成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研究对象(或问题)上的具体反映,价值取向不同,其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的内容和研究方法,乃至其终极研究成果就可能会截然不同。每个时代都有这个时代丰富多彩的个体价值取向,也有作为个体价值取向之和的总体的时代价值取向;反之,每个时代也都有这个时代主流的价值取向,以及受这个时代主流价值取向支配或影响的个体价值取向。因此,各个时期的司法研究就会呈现出其独到的价值取向特色。对此,本文拟从国家司法发展战略层次谈谈当代司法研究价值取向的几个问题,以图对与时俱进,推动当代司法研究的创新活动竭尽绵薄之力。 代写论文 http://

  一、坚持国家司法价值期许与司法制度发展方向
  司法运作要发挥其作用,必须形成一定的制度,这就是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宏观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即作为国家解决社会纠纷主要机制的司法制度:另一种是微观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即具体的个别的司法制度,包括司法组织制度、司法人事制度和司法活动制度。两种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存在的目的不同。宏观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纠纷;而微观意义上的司法制度,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微观研究及其成果对于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而言,往往具有更直接的适用价值:但宏观研究及其成果,则对于普遍的司法行为更具有最一般的理论指导价值。党和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理论的价值,江泽民同志最近曾深刻指出:“要使党和国家的事业不停顿,首先理论上不停顿。”而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的发展,就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国家司法价值期许决定着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在司法研究中,坚持国家司法价值期许,就是坚持司法制度发展方向,同时也是保持司法研究高度的政治性和大局意识基本要求。当前,国家司法价值期许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论文代写 http://
  (一)国家司法改革的价值期许:深化司法改革,促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司法改革的任务和依法治国方略,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是社会公正的终裁者。从制度意义上说,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则更有利于保障社会公正的实施。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还处在实践和发展的过程中,只有不断地进行改革,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深化而深化改革,才能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才能实现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而有效地推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进程。可以说,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国家主流的法治价值期许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这一国家价值期许,需要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等诸多方面和诸多领域的共同研究和共同努力,并长期坚持不懈地为之奋斗才能取得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现实成就。但就司法领域而言,按照现代国家政治的权力架构,国家既然已经赋予丁司法的终裁者的地位,司法研究就应当一方面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特定时代价值取向,从司法自身的特点和运作机制与规律上感悟实践的新动向,发现实践的新问题,探索事物发展运动的新态势与规律,寻求解决实践问题的新方法,从而完善对当代司法终裁者定位的司法本体‘研究:另一方面,在国家法治系统工程中,司法又处于受制于立法前提,必须秉承立法定的法律法规准则的地位,必须听命于法律;在国家政治架构中,司法则处于服务和服从于国家政治大局和中心任务的辅助和保障地位,必须紧扣时代主题确定自己的运作基调:在国家司法实践与社会现实基础的关系中,司法更处于受制于纠纷与案件的发生与发展规律的总体态势下,即是说,司法擅能于终裁案件,但却无论如何都不可以擅长于制造案件并左右案件发生、发展的趋势,正如法官不能造法,司法亦不能造案,司法必须根植于实践之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又是诸多复杂社会关系的受体,关于司法制度、体制和审判方式则必须秉承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与可能之意志而不断予以改造、改革和创新,从而形成符合时代发展精神与主旨要求、具有高度生命力和最佳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司法制度、体制与审判方式。对此,我感到,无论是学者个体研究还是社会组织的群体研究,在当代司法研究的价值取向上,更应坚持司法本体与受体的二元和谐结合,为深化司法改革,促进依法治国,以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战略任务和使命提供有益的智慧成果与理论指导。 代写论文 http://
  (二)国家司法工作逻辑起点的价值期许:践行“三个代表”,“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践行“三个代表”,是当代社会的主旋律,也是当前司法工作的主旋律;而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则是当代司法工作基本任务和基本要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三者的有机结合,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司法工作逻辑起点,也支配着现阶段司法工作的价值尺度。我们所需要和所致力于的司法研究,就是围绕这个逻辑起点和价值尺度进有的研究,舍此一途而用其它,就会背离正确的研究方向,或是为研究而研究,或是不问目的而南辕北辙地做研究,因而很难体现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理性价值。事实上,司法工作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尺度将决定着我国当前司法理论研究的价值导向,形成一支“看不见的手”,势必引导司法理论研究的发展态势和发展程度。
  (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司法价值期许: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全体人民和包括司法在内的国家机关所面临的共同任务,因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期许既是对一切公民和所有国家机关的共同期许,又是对司法机关所特有的特定司法价值期许。这是因为,从民主的社会主体属性上看,它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从民主的权力主体属性上看,它又具有特定的机关属性,其中立法民主则间接体现在人民代表机关所代表的人民性上,行政民主则根植于制度民主和政务人员的来源民主之中,而司法民主则是社会民主的最后保障,所以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特定的司法民主价值期许。在司法理论上,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处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问题,是当前乃至党的十六大之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所必将面临的重大理论命题和现实课题,基于国家司法价值期许的特定价值导向作用,围绕这一命题所派生的种种现实司法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