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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杂谈司法独立的困惑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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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杂谈司法独立的困惑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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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4: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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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基本点在于如何理解“现代化”的含义,我个人理解它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基础装备设施的现代化,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和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其中,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是底盘和前提,制度建设的现代化是车轮和保证,而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则是源泉和动力。
法院办公网络化建设当属基础设施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仅是法院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他行业现代化的共同要求,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其势不可挡!即便是对网络办公自动化技术的掌握,也应当属于这一范畴,这是对我们这个现代化“底盘”的了解和掌握,以便使其在运行中得到最优化的利用。
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则是一个需要充分考量和实践的课题。这不仅仅是我们法院内部机制建设所能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最根本的问题是司法的独立,这是司法制度建设的灵魂。完全采取“拿来主义”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即不符合历史现状和国情,也不符合我们中华民族大一统的传统理念,历史现状和传统理念的改变属于一个漫长的历史范畴,是我们这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力所不能及的。因此,如何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独立制度,是一个大的制度课题,需要全体法律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我们所有从事法律事业同仁的共同历史使命,需要我们去慢慢实践和摸索......
在此,我想,作为一名普通的法院工作人员,能够从自身出发、切实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树立现代化的司法理念?应树立什么样的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顾名思义,属于司法特有的、符合司法规律的理念。我个人理解,司法理念的应有之意应当包括司法独立、司法至上、监督政府、保护平民等基本含义,然后会派生出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司法消极、司法平衡等含义。这些都是司法理念的传统内涵,其本源出自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即由立法权派生出行政权和司法权,而司法权的主要功能在于监督和限制行政权的行使。
在这众多的司法理念中,最核心的是司法独立的理念,即司法只受立法权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制度层面的,而不是微观的、实务层面的。
而我们所面临的现状是怎样的呢?我们的财政受政府控制、我们的首席法官受政府的实际控制,我们的人员准入受政府的挟制。这是历史发展形成的,是长期的封建的人治社会历史观造成的。但这样的现状并非不能够被改变,不以修改宪法为前提,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坚持司法独立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的重要内容。 http://
因此,这一现状难以得到根本改变的根源,在于庞大的行政权的巨大阻力,尤其是地方行政权的巨大影响,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也是令人生畏的。
司法独立的最大阻力来源于巨大的行政权,这是我国长期的封建历史传统形成的,在一枝独秀的行政权的阴影中,即使立法权也从未得到过健康的伸展,它和司法权一样一直蜷缩和依附于行政权的母体。
但不应当借口历史的原因,而拒绝司法权的伸展和发展,这其实往往是掌握行政权的人用以抗拒司法监督的遮羞布。
如何发展司法权,其实一直是包括我们法院在内的所有司法机构所努力探寻的问题。比如实行法院的垂直化管理,摆脱地方行政权的挟制等等。但这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需要从现实出发,逐步取得进展,而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不过我们不妨在这里勾画一下这一方案的可行性:
法院的独立无非是法官的独立和经费的独立,这是这一问题的两个基本方面。
法官的独立,其实就是如何解决法官的准入和评价问题。在西方司法发达的国家,法官一般是从有丰富从业经历的律师、检察官中产生,这似乎符合一定的司法规律,即“没当过学生的老师当不成好老师”,这其实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层次性和阶段性,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但根据目前的现状,似乎我们所有的法官都要被淘汰,这是目前不现实的问题,也是我们自身不希望发生的事情,但这不妨碍在未来的某一天,我们会被悄悄的替换和改变。根据现状,将法官的准入纳入全国法院的总体把握之中则是切实可行的,我们也正在实践这一做法。 http://
对法官如何评价是保持法官群体健康存在的关键,我个人认为,对一名法官的水准不应单纯从其办案的数量和效率来评价,因为案件的数量,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不是法官个人所能左右的——你所在庭室的案源多、你的人际关系好,案件就会多。同样的,由于不同法官手中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同,审判的审慎程度不同,应该对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进行综合的评价。尤其应该结合法官助理制度和法官选任制度的逐步实行,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使不同水平的法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形成良性的法官评价机制,这是符合法院审判规律的总体趋势的。与之相适应的是法官淘汰机制,这以健康的法官评价机制为前提。
法院经费的独立期待于立法的支持,包括法院办公赖以正常进行的公共开支和法官及其他人员的收入,这两个部分都应当有相应的立法来予以明确规定,使法官能够安于职守,摆脱诱惑。
稳定、充裕的收入,使法官不因外来的诱惑而陷入不公正,良好的评价和淘汰机制使其因惧怕而自律,这应该是一个良好的法官职业模式。
以上的构想是本人的一家之言,难免存在形而上学之虞,希望各位方家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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