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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中国语境下法官职业化的几个基本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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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4: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是法治的基本前提。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强调人的作用,任何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人与法相结合的治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在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还是法律高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法律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这种品质植根于一代代法律人的努力而积淀的职业传统,并经由长期的学习、法律训练和法律实践而悟得。”在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学者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里,法官处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顶端,“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往往是从检察官或者律师中选任的。“与其说法官和律师与检察官是不同的职业,不如说法官是这个职业的顶峰,谁做律师做得最优秀的标志之一就是做法官了。法官是法律职业等级系统中最高层次的一个分支。”学界在如火如荼地讨论法治的理想之后,司法改革问题再次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解决目前司法诸多问题的一剂良药。
  “职业是这样的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有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例如神学、法律或军事科学。”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的特质维持或形成的其成员间因共识而达成协议的群体,其特征是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以出生、政治、道德、宗教信仰、生活方式或职业等等社会因素为表现。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前提是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分享着同样的知识背景、信仰甚至礼仪等,即同质性。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顶端的法官职业共同体,这种同质性应该表现为法治精神。法官的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法官何以职业化?法官这个职业共同体如何与其他职业共同体相区别?“透过任何一项事业的表象,可以在其背后发现有一种无形的、支撑这一事业的时代精神力量;这种以社会精神气质为表现的时代精神,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有着某种内在的渊源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精神力量决定着这项事业的成败。”在中国语境下,法官职业化意味着什么?  
  一、维度之一:法官的非大众化
  法官的非大众化实际上是法官的精英化,“精英”是与“民众”相对应的概念。“‘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显然承继了此前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他们都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的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当然,法官的精英化不意味着中国的法官应该与民众相脱离,也不意味着中国的司法改革会向着疏远社会、疏远民众的方向发展。法官的精英化给我们指出的是这样一种理念:法律的运作逻辑的确不同于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的逻辑,“法官职业”的英文是“profession”,是一种必须经过系统学习和训练才能进入的职业,而不是“occpation”,一种无需特殊训练和学习、任何具有正常智识和体力的人就能从事的职业。司法的精密化和细密化要求司法的运作必须是以精英化的法官为主体的运作。“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是艺术表现为什么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当一个有20人的群体,或2千人,或20万人的群体,为了共同的目标,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把他们自己约束在一起行动时,他们便创立了一个团体。这个团体不是由法律虚构的,而是事物的本性使然。它不同于组成它的那些个人。”尽管法律不是神秘主义的产物,但法律制度的实施却与专门的训练分不开。在法律职业的训练中,韦伯认为两种不同的方式是有可能的,第一种是将法律作为一种艺术的经验训练;第二种是将法律看作某种系统的形式理性,在特定的学校传授。波斯纳甚至将法律职业化的途径分为两种,一种是用艰涩难懂的语言,第二种方式是规定非常高的教育资格要求。英美法系的法官早期就是一群特殊的群体,如果说,早期的“律师工会”垄断法律职业,并进而垄断法官的来源是基于内在的职业需求的话,那么在现代这样一个利益多元、价值多元的社会,法官职业的确已经不再可能由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来完成。现代社会已经内在地呼唤法官的非大众化-司法活动需要独特的思考论证方式,用美国学者昂格尔的话语,这种方式及其所谓的自主性的方法论是“法律秩序”的重要特征,它具有一种区别于科学解释以及伦理、政治、经济论证的方法或风格。博登海默曾经将法官比作社会的医生,无独有偶,《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将法官比喻成“国民社会生活上的医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谈到,“不懂医术的医生会医死人,不懂法律的法官会害死人。”实际上,即便在大陆法系国家,在强调成文法高度确定的现在,严格规则主义仍然是一个无法企及的理想:因为这种理想只有在法律穷尽了所有的可能之后才有可能实现,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的确,法官经常有一些贵族化的色彩,看上去似乎“不食人间烟火”,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谈到,美国的民主化不仅没有削弱法官的贵族地位,反而对法官的贵族地位有所加强。 论文网 http://

  当然,法官的职业也面临着一个社会认同的问题,没有得到社会认同的司法权力运作需要极高的社会成本。我国的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如何获得民众对司法的认同。“以最生活化的方式,让民众无障碍地自我教育,逐渐了解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审判程序中的角色与其功能,从认知而认同,达到社会化的目的。”“”中国的法治进程同样有一个社会认同的问题,尽管职业法律共同体的智识贡献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我们须臾不敢小觑,但如果法治没有变成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范式,法治事业很难说是成功的。但民众对司法的认同不是通过法官的大众化来完成的,法官的大众化反而不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法官与社会的必要阻隔是十分必要的。法官要解决的纠纷是普通人与普通人的纠纷,是普通人自己已经解决不了的纠纷。如何让普通人相信法官的判决?至少,在形式上法官必须是超越某种大众化形象的精英。马锡武审判方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历史意义,但绝对不是一种普遍性的让民众接受的方式。在《法官法》实施以前,选任法官几乎没有任何职业资历要求,很多人无须经过严格的选拔就可以进入法院;复员军人,在法院长期工作的司机、警卫,需要提拔的书记员都可能成为法官。法官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行政待遇,许多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行政官员被“提升”到法院的领导岗位,以致有的法院院长不无忧虑地说道:“据统计,我国法官已达27万之多,堪称世界之最。而这并没有显示其任何优势,相反却孵化着标准混乱、诉讼拖延、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等种种弊端。而在另一方面又令-人惋惜地将一部分优秀人员的能力扼杀或淹没了。”《法官法》为法官的进入设置了最低的门槛,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保障法官职业同质性的良好开端。 代写论文 http://
  二、维度之二:法官的非行政化
  法官的行政化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产物,欧洲历史上也有过法官行政化的历史。18世纪,欧洲的“司法开始独立于国家的一般行政机构,但仍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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