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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发展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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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发展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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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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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发展与改革 http://
[摘要]各国对研究和探索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对策非常重视,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在我国,有关部门对治理青少年犯罪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乃至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没有提到应有的重要位置。因此,对国外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理念、发展及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和研究,可以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理念;发展;改革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法理渊源
(一)从国王亲权到国家保护主义
在古代,统治者以天子自居,自命为上帝派来主管人类万物生灵和一切事物的主宰,国王亲权观念便是产生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国王亲权观念最直接转化为有关法律制度的内容,是从罗马法的监护制度开始。公元12、13世纪以后,英国监护法部分地继承了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这种国王亲权的观念。到17世纪,英国衡平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管辖范围,扩大到了一般的未成年人,特别强调对于那些身心发育不正常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保护和教养。
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各种进步思想的出现以及法学等领域的发展, 国王亲权的观念逐步被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亲权观念所取代,特别是在19世纪后,随着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少年法的诞生, 国家亲权的观念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起来,内容也不断得到充实和丰富,并通过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制化而发展成为国家保护主义。所谓国家保护主义是与国王亲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国家保护主义的观念中,国家取代了以前国王的地位,强调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和教育的责任。 论文网 http://
本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对国家保护主义的观念提出了疑问,从联合国历届防止犯罪会议的精神来看,开始用公平对待青少年的概念来取代以前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就体现出这一转变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标志着预防犯罪体系从消极性的策略向积极性的策略方面转化。
(二)刑法革命
19世纪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由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不平衡,出现许多社会失控现象,导致青少年犯罪剧增。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的传统对策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少年犯罪成为西方国家严重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来对青少年犯罪加以预防、控制和治理。在刑事法学领域,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应运而生,从19世纪中叶开始了著名的刑法改革运动,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刑事古典学派提倡的报应刑主义发展成为社会防卫主义,主张不按罪行轻重,而按犯罪人的类型和犯罪趋势进行审判,强调刑罚的作用不在于对犯罪行为的报应,而在于预防犯罪。这一观点以及保安处分和不定期刑制度,风靡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实证犯罪学派兴起,许多专家学者从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学等各个学科领域来研究少年犯罪的原因,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提出治理青少年犯罪的新方法和新对策,并促使各国政府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源自北美继而波及许多欧洲国家的少年法庭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许多法学家和学者认为,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应有专门的立法和法庭来处理少年犯罪问题。理论研究的发展在客观上对促使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论文代写 http://
(三)拯救儿童运动
19世纪末,由美国改革者杰克:素尼首先提出的拯救儿童运动蓬勃开展,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儿童进行照管,将少年儿童从犯罪的深渊中拯救出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儿童权利运动有所发展。1959年专门通过了一个《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到70年代,对儿童权利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特别是作为国际儿童年的1979年,这种认识达到了顶点。改革者们认为:儿童和成年人一样是人而不是财富或别的可以任意凌辱和虐待的对象,他们不仅有权得到社会和父母的良好教育和爱,而且还必须象成年人一样同样做为人来对待。
二、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理念的发展:双重目的的矛盾
所谓双重目的的矛盾,即对于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理,既要达到刑事政策的目的;又要达到福利政策或社会政策的目的。既要恨罪人,为了保护社会的利益,给予罪犯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又要爱罪人,对青少年加以保护,处理少年犯应以有利于少年犯的矫治和更生为原则。而给予少年犯的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处则往往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治和培养,因此,常常表现出教育、帮助、改造与罪有应得的矛盾,普遍遏制与个别保护的矛盾,保护少年本人与保护社会的矛盾以及立法和司法的矛盾等等。现代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一直没有十分成功的经验协调处理好这一问题,一般是在处理少年案件时,采取刑事处分和保护处分相结合,以保护处分为主的措施。无论是从古老的国王亲权的理念来看,还是从少年司法制度诞生之初的司法实践来看,少年司法机构在处理少年案件时,都是以一种父亲的形象起作用的。这也是当时少年法庭的设计者们所着意塑造的一种形象。因此, 一切为了儿童的利益、一切为了儿童的福利便成为当时少年法庭一切活动的宗旨,少年法一般也是以保护和健康培养青少年为目的,而基本上没有考虑保护社会的利益。随着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人们发现少年法庭对少年犯过于偏袒,其处理过轻甚至纵容了罪犯,少年法庭的司法活动成为促使青少年犯罪增加的一个因素。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普遍强调少年司法制度在保护少年犯的同时,还应强调保护社会的利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者们一直没有协调处理好这双重目的的关系,使得双重目的的矛盾一直成为现代少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保护主义的绝对优先地位已经在现代少年司法制度中消失了。 论文代写 http://
(二)少年司法的发展
随着儿童权利运动的发展
论文联盟,与儿童权利有关的问题在少年司法制度中被提了出来,例如,少年是否有权享有成年被告所享有的一切法定权利(辩护权、上诉权、沉默权等等),对于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强加给少年的所谓保护性处遇,他是否有权拒绝,在诉讼程序中如何保障这些权利得到实现等等。这些问题在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已开始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以美国为例,在50年代末,有关少年法对少年法庭的司法程序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把少年法庭的审判分为审查与量刑两个阶段。在60年代的刑法改革运动中,美国最高法院又对几个少年案件进行了判决,随后,各州的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相继仿照判决了一批少年案件。在实行判例法的美国即相当于通过一些新的少年立法,导致了少年司法制度史上的又一次程序革命。例如,在哥尔特案判决之后,少年法庭在审理有关少年刑事案件时必须:(1)书面通知被告指控的内容;(2)给予被告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3)给予被告与证人对质并询问证人的权利;(4)给予被告不承认自己有罪的权利。从此,在少年法庭就出现了辩护律师和公诉人,证据制度和上诉制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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