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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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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  http://
摘要当前少年司法制度环境中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实体法律体系还是审判制度都亟待改革和发展。本文以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推动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进一步改善少年司法环境,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成效。
  关键词未成年人 司法制度 犯罪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2-01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司法保护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一、当前少年司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欠缺,阻碍少年司法工作的深入发展
  1.实体法概括且不成体系。在我国,对少年人犯罪定罪处罚适用的是与成年人共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少年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规定则散见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不仅规定的少且概括,而且不成体系。①
  2.诉讼程序规定很少。我国对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但它对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却很少。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少年司法的实际。② 论文代写 http://
  (二)少年审判组织机构不统一,队伍建设亟需加强
  组织机构的不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机构的不统一。有些地区法院没有成立少年法庭指导机构,有的虽成立但是却形同虚设,没有履行具体的职能。导致上下级之间及各法院之间沟通不畅,制约了对话渠道。二是审判机构不统一,直接造成各地法院对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权利保护和教育、挽救工作的参差不齐,各地区之间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不平衡,从而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
  二、完善我国少年审判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积极推动立法,构建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1.积极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程序制度。现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统一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方面的规定,实现相关法律规范的整合和协调,并建议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把涉及未成年人部分专章分列出来,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
  2.积极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实体法。现在,最亟待建立的是独立的少年刑事实体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处罚原则、处罚种类及其适用、前科消灭、档案保密等作出具体规定。现阶段,应对司法实践中富有生命力并证明社会效果较好的做法,如监管令、社会服务令、暂缓判决等,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尽快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将其上升为法律,以解决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3.积极推动建立少年保护处分制度。我国目前对违法、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非刑事处分措施主要有工读教育、社会帮教和收容教养。建议引进由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程序性规则适用的少年保护处分制度,这样就可以把强制戒毒、工读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改革为保护处分措施,大幅降低其处罚、制裁性质。
  (二)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少年审判机构建设
  少年法庭工作不仅积极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的制定出台,特别是在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中,吸收了许多少年法庭
论文联盟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把审判经验上升为法律,并成为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四)积极探索实践,进一步改革少年审判方式
  1.推行温馨审判方式。为缓和庭审气氛,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应设置有别于成年人的专门法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设置。例如,U型法庭,合议庭位居圆弧中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分别在同一弧线上,体现了审、控、辩、帮四方既各司其职,又在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上形成合力。但应明确查明案件事实仍是法庭审判的重点。③

  2.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化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案件,庭审程序应当尽可能地简化,缩短诉讼时间,迅速结案,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入诉讼程序对违法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可在目前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础上继续探索进一步的简化措施,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3.注重运用恢复性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用来描述当时在北美出现的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序。1974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奇纳,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的破坏性犯罪,共侵犯了22个被害人的财产。④受此案的鼓舞,从1974年到70年代末,在加拿大和美国共出现了十几个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的案例。
  实践中,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其实已初见端倪。笔者认为,建立社区矫治和社区服务制度的试点便是我国对恢复性司法的初次尝试。2002年7月,上海长宁区也对一起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首次试行社会服务令制度。在一年的时间里,共有24人次未成年被告适用了社会服务令,并且试行情况较好。
  通过推动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进一步改善少年司法环境,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控成效。为未成年人将来更好的发展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http://
  
  注释:
  ①康树华.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
  ②徐建.英国保释制度与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③李茂生.我国设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军法专刊.第43卷第8期.
  ④胡嘉金.恢复性司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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