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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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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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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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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价值取向 代写论文 http://
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因公司僵局导致股东利益遭受或将要遭受重大损害,基于持有一定比例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股东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解散公司的诉讼制度。所谓公司僵局,即指因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破解公司僵局,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最后救济方式。
一、公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的发论文联盟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该公司法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先后进行修正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是均未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出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股东或董事之间冲突造成公司僵局,不仅使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等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还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往往以没有法律规定而驳回了原告请求。这样股东无法脱身公司,对公司利益和职工利益亦产生不利影响。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再次修订,其中一大亮点就是赋予了股东请求法院依法解散公司的权利,即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虽然这条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对该制度中司法管辖、诉讼事由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对于保护股东和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无疑是一重大进步。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4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二)》),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做出了进一步明确,明确了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管辖、诉讼主体、清算程序等,如第一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http://
从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和《若干规定(二)》的规定看,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① 提请司法解散公司的主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② 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一法定事由实际上要求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客观方面,主要是公司对外经营发生困难,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与交易相对方的交易活动陷入不能回转的情况,继续经营将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这种困难主要来自公司的对外活动,主要呈现在对外的关系上;另外公司权力运行发生困难,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公司僵局,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困境,往往表现为公司内部的成员关系。二是公司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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