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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移植与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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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移植与司法制度改革 论文代写 http://
 以引入对抗制为切入点的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经过一年多的理论鼓噪和司法试点后很快便归于沉寂,多少有点出乎关注者的意料。新刑诉法实施后,人们似乎并未看到多少状如普通法系的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乃至激烈施辩的精彩庭审场面,相反,一些当初竭力主张改革庭审制度的司法机关和个人又走上了主张庭审前移送全部案卷的老路上,使我们在嘲笑某些叶公好龙者的同时,也引发对中国当前司法制度改革中有关法律移植问题的思考,其中最具现实性的问题是:以法官或者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中心的普通法系司法制度能否被移植到中国?法律移植的方向和原则是什么?
  美国法学家亨利梅利曼对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这一令人神往的职业是这样赞美的: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具有父亲般的慈严。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普通法系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则描述英国的法院具有真正的司法权,就其重要性与地位的崇高讲,不下于立法权与行政权。   http://
  来自普通法系的对法院地位的尊崇和法官职业的崇尚有可能加之于中国的法院和法官吗?公元一~六六年,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从而开展了普通法系的形成过程。当时,整个英国的审判权极为分散,诉讼可以向各种法院提出,国王只行使象征性的最高审判权。但随着诉讼的不断扩大以及所能提供的好处,国王与皇家法院(通称威斯敏斯特法院)愿意扩大受案范围,当事人也认为皇家法院比其他法院更优越。因此,皇家法院很快便已几乎独揽审判权。要使皇家法院接受诉讼请求,必须向大法官申请发给命令状。由于命令状的不同,所引起的每个案件的诉讼程序各异,人们的注意力自然主要集中于程序,而非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上。这种在程序法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普通法,成功地阻止了罗马法的概念和范畴进入英国。十五世纪,由于普通法过于呆板、僵死的程序无法保证案件的公允解决,一些对审判不满的当事人即向国王申诉请求干预,申诉一般经过大法官,大法官则经常被授权以国王和枢密院的名义作出判决。这样,作为普通法补救办法的衡平法被法官创造出来了。 毫无疑问,法院(法官)在英论文联盟
国享有崇高地位首先归因于普通法系发展的独特历史,法官创造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可以说,普通法系的历史是一部真正以法院(法官)为主体发展演变的历史。法官创造法律,运用法律,最终使司法权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并能同政府和议会互为制衡的力量。一个完全独立与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的存在,是英国各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为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法院在历史上曾作过有力的贡献。(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第351页)正因为如此,在普通法系国家就任法官被视为一生中事业达至辉煌的标志,将会享有丰厚的薪金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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