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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司法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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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司法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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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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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考试制度
经验让我们知道人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趋使使人过一种共同体的社会生活,对秩序的需要又根植于人类的本性,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有序状态,让法律建立和保障人们社会生活的正常化和有序化。那么作为一种法律秩序它自身的要求便是自治性,美国法学家昂格尔认为法律秩序的自治性就表现在法律的实体内容的自治,法律机构的自治,法律方法的自治,及法律职业的自治。而在我看来法律职业的自治性在现在这个强调法治的中国国情下显得极为重要,现实告诉我们这也是必须的。那么法律界专家或是司法专业人士应当具有一种司法理性,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本着法与德的良心处理案件,他们精通法律知识,娴熟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论文联盟观念,将正义放第一位,严格遵守法纪,诚挚地服务于民众,为他们提供对正义需求的满足。由此可以得知这群专业人士应当唯法律马首是瞻,能够本着专业眼光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他们应当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重要的是对正义和法治应当有持久不变的热情。
通过上述论述所想表达的就是要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真的只需要同过司法考试这道门槛就能治理司法界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吗?那么让我这个司法考试的参与者来简单介绍一下本人对它的认识。 论文网 http://
一、司考的全面性探讨
众所周知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其前身为1986年创立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才改为国家司法考试。这个资格考试旨在测试参试人员法学专业知识水平,为法律领域遴选法律专业人才,因此,该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与学历教育考试不同的,此项考试不规定报名者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及所学专业。既然是以职业性为目的,那么,法律职业就必须在德与才并重、能力与资格并重、实践与理论并重的前提下进行测试。即是说,完善的司考应按三并重设题,挑选出三并重的人才,只有这样的司考才具有全面性。可悲的是无论是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还是现在的司法考试,都流传一个说法即博士生考不过硕士生,硕士生考不过本科生,科班出身的四年法学本科生考不过非法律专业的。同时,考过的干不好,干得好的考不过的现象也比比皆是。诸多考试中的成员深深感受到,其实这个考试不可以过多推敲和分析,学问过多,想得太多反倒成为障碍,记忆与背诵才是应试的法宝。更重要的是有了些理论基础的法学生们更多的是去理解和思索,却忽视了背诵记忆才是这门考试的王道,毕竟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当他们不理解法条为何这么规定时,他们不能如法学本科生们用法理知识去理解,他们只有死记硬背,而此时这个不问原因的机械式记忆却为他们点对点的排除了摸陵两可的答案,可以不用过多思虑而直奔正确选项。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考试考的只是结果不是过程,这个结果是法条记忆的结果,而过程却只存在于法学教育的过程。而我想说的却是法律品格的培养,法律意识的熏陶,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维的形成,法律逻辑的训练都是需要一定的时日,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这就是为什么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司考的严肃性及实践性探讨
随着参考大军日渐增多、司考题目每年难易不均,司法的后备人员现可谓极其庞大,带来的就是资质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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