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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人大监督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理论渊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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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我国人大监督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理论渊源1 代写论文 http://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大监督司法制度就一直有着宪法的规范渊源,它经历了制度初创、制度建立、制度完善三个发展阶段。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议行合一理论是我国人大监督司法宪政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理论体系是人大监督司法的主要宪政理论渊源。人大监督司法的同时尊重司法独立,是当代中国宪政的制度设计,也是宪政运行的现实追求。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 监督 司法机关 宪政渊源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国家审判和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西方议会制度的重大区别。当前,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人大要不要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监督,这涉及到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主体资格和能力,亦即合宪性依据问题;二是人大如何监督司法机关,这涉及人大监督司法宪政制度具体设计问题;三是人大的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冲突,这同样涉及到大监督司法宪政制度的具体设计,同时也有一个如何认识司法独立的宪政制度以及我国人大制度与司法独立制度二者之间的兼容关系问题。本文试就上述三个问题涉及到的我国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制度的宪法渊源与理论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人大监督司法的发展历程
  
  应该说,我国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仅有现实的政治理论根据,也有国家宪政制度上的规范渊源。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机关的宪政体制是从新中国建立时期就开始确立的,以后,随着我国宪法的修改、实施。不断得到发展、完善。
  
  (一)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度初创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这三个文件应均属宪法性文件。以共同纲领为主体的三大文献构成了我国1949年至1954年这一时期内的根本法。这三个文件被当时舆论称之为三大宪章,其中《共同纲领》因为规定了国体、政体以及共和国的经济、文化、教育、军事、民族、外交等方面的总政策、总原则。并在实际上成为共和国初年立法的依据,因而是名称不叫做宪法的宪法。   
  《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关系。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机关的宪政制度的滥觞。《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分款列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十个方面的职权。其中第一款规定,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它们的执行;第九款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中第五项规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则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成、职权和法律地位。  论文代写 http://
  《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初创的我国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宪政体制具有下述三个特征:
  第一,从宪法事实上看,对司法机关享有监督权的权力机关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人民政府:从宪法文本上看,对司法机关享有监督权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因为,《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政权最高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新中国初年是共和国宪政制度初创时期,对司法机关拥有监督权的权力机关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依据《共同纲领》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因此,它理所当然是享有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权的权力机关。尽管从历史事实上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是一次性的行为,即当它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后,中央人民政府就是当时国家政权最高机关。但是,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三项规定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产生并被托付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论文联盟后,政治协商会议并未被明示在全国人大召开以前彻底放弃或不保留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宪法权力;倒是从中央人民政府产生后,政协全体会议仍可就有关全国人民民主革命事业或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提出决议案的规定看,在托付国家权力给由它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宪政理论上其地位和权力仍优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即在理论上,它仍是一个享有最高监督权的权力机关。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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