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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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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讨论
现代社会中需要大量的立法论文联盟http://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作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立法在现行立法中占有非常高的比重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 80%以上涉及行政关系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围绕行政立法的争议也在不断的增加。有权力就要有约束,如何监督和控制行政立法行为便成了一个焦点的话题。
  一、建立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广义的司法审查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又包括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也涵盖了对授权法和授权立法的审查。虽然我国《宪法》、《立法法》已经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有所规定,但是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依旧有很大的必要性。
  (一)现行机制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无效性
  我国目前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寄全部希望于全国人大上。全国人大是一个会议机关,而非常设机关,无法履行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职责。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其人员组成的实际状况而缺乏专业性和技术性,同样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立法机关因为精力和能力有限才授权行政机关立法,同因,立法机关也不可能很好的监督行政立法。我国尚无一个全国人大对行政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实例已经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 论文网 http://
  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对与行政立法相关授权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自己监督自己也违反了监督的本意。而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系统内部的监督,这种自我监督机制的作用很小。而司法机关恰恰具备了专业性、经常性、超然性的优势,其严格的程序性是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所无法取代的。在现行的监督体制无法有效监督行政立法的情况下,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就呼之欲出。
  (二)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是制约行政权的需要
  我国虽然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但是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依然很重要,权力之间的平衡也是实现宪政、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而且理论上来讲任何权力都应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制约权力的能力有限,使用权力来平衡约束权力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目前世界各国的行政权力普遍强大,国家由"议会国"走向了"行政国",而我国的行政权力相对于其他国家显得尤其强大,因此更需控制。我国的行政权在计划经济时代几乎无所不到,现在虽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但行政权力控制的资源仍十分丰富,而与之相对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却相对弱小,现实中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往往向行政权妥协,而实际上越是强大的权力越是需要监督和控制。建立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约束和控制行政权力过度膨胀的有效途径,同时也保证了权力相互之间的平衡。 论文代写 http://
  (三)司法审查制度缺位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瓶颈
  我国目前法制建设是"有法不依",宪法和法律的实效性不足,已成为当前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法治的首要内容是保证宪法的高度权威,在缺乏宪法权威的形势下,违宪的行为必然大量出现。就行政立法来说,如果违宪或者违法的行政立法得不到纠正,必然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从而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法治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由于行政权自身具有扩张性、自利性,这就决定了行政立法对公民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很大。而且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普遍的,在没有撤销、被宣布无效或者废止之前,会被反复使用,对公民权利的危害非常之大。在我国,行政立法的积极性高涨,依法行政变成了"以法行政",甚至以法争权、以法争利、违法立法、越权立法等现象屡屡发生,其原因就是立法能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方便和利益。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根本的原因在于行政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这种现象必然对另一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非常大的伤害。
  二、行政立法司法审查制度的经验模式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而我国尚无相关的制度与实践,这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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