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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与死刑的司法限制
一、前言 论文联盟http://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死刑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国际社会签订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并且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为严重的犯罪。绑架罪是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少数几种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结合现今对死刑限制话题的升温,绑架罪也成为了死刑改革中争议较大的话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对本罪死刑适用的情节规定比较简单,一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二是杀害被绑架人。但是其中所涉及的问题却十分广泛和复杂。 论文网 http://
二、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死刑限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绝对适用死刑的情节有二:一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二是杀害被绑架人。从广义上理解,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应当然地包容了杀害被绑架人这一情节。法律将它们分开表述,则表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节的主观罪过中,排除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其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是过失,如在绑架过程中因捆绑过紧而导致被害人窒息而亡;被绑架人因患心脏病没有药品而死亡;被绑架人逃跑时发生意外致死等,不论是过失致死被绑架人死亡还是间接故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其危害程度、主观恶性都小于杀害被绑架人; 另一方面,即使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包含的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间接故意致人死亡这两种情况之间相比,其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也有明显的差异,但这些差异在刑法设置上并未予以反映,而只是简单地以是否发生死亡结果为基准来确定是否适用死刑。这种完全以结果论刑的模式有客观归罪的嫌疑,此其一;其二,简单地对致死被绑架人的情形配置死刑而不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的做法也会导致罪与刑的不一致,进而可能会出现量刑过重的情况,有悖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修改对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这一配置绝对死刑情节的规定,对这一情节应设置有一定幅度的刑罚,以便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与犯罪人的罪行、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刑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死刑适用的减少。 论文代写 http://
三、杀害被绑架人与死刑限制
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是否要求必须杀人既遂,即是否要求将被害人杀死? 对此,学者们意见不一:一种意见主张,这里的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加重结果,即只能是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如王作富教授就指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故意杀死被绑架人。虽然条文上未写明杀死被绑架人,但是,与其前面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并列规定,显然都是作为结果加重犯来规定,即都是以实际死亡结果为必要条件,因此,不能适用于杀人未遂和预备行为。[1]张明楷教授亦认为,行为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俗称撕票) ,处死刑,不按数罪处理。其中的杀害应限于故意杀人既遂。[2]按照这种理解,在绑架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未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里的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包括将被绑架人杀死和未将被绑架人杀死两种情况。如有学者认为,杀害被绑架人是加重情节,而非加重结果,即应当理解为杀害的行为,而非杀死的结果。[3]按照此种理解,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只要故意实施杀害被绑架人行为,而不论是否有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对行为人就一定要适用死刑。可见,对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出现生死相异的判决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正确理解和认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对于统一司法、减少死刑适用和实现司法公正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杀害被绑架人既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过程,又可以理解为一种结果状态。但是,法律规定具有有效性并且符合立法者真实意图是解释法律的基点, [4]可以这样说,任何立法的表达形式和内容都是立法者有意作出的,因此,杀害被绑架人究竟是加重情节还是加重结果,不应该只停留在对其字面含义的理解,而应深入了解并遵循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对之作出合理、统一的解释。在限制死刑适用的社会环境之下,这里的杀害被绑架人应仅限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既遂,即是一种加重结果,而非加重情节。理由如下: 论文网 http://
第一,刑法对杀害被绑架人只配置了死刑刑种,而并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刑种和量刑幅度,这就需要我们严格解释杀害被绑架人的含义,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里的杀害显然不同于杀人,它不仅仅要求有杀人行为,还要求有杀死的结果,只有作出这种解释,才能将此规定定位在与立法者原意相适用的范围之内,进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反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故意杀人行为,而不论是杀人既遂、未遂、预备或者中止,也不论是造成死亡、重伤、轻伤等,均一概判处死刑,显有罪刑失衡之嫌。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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