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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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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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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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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起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起和发展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已经从50年代的30%上升到80年代的80%。进入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虽有下降,但从2000年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又出现了反弹,并开始逐年升高,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越来越大。不断攀升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凸显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开创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先河。依托少年法庭,以少年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实践,在摸索与尝试中取得了具有中国特色长足的发展。少年法庭在法院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所独具的强烈的司法人文色彩不仅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还成为树立法院形象的标志窗口。最高人民法院也充分肯定了长宁区法院建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认为它是一项改革,是我国审判制度一项新的建设,并要求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庭推广。这就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立的开始。 作文 http:///zuowen/
1998年以来,各地法院还依据《刑诉法》第26条指定管辖的规定,进行了集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尝试。因为,如果每个法院都设立少年法庭,相对于那些人员设置紧张的法院来说,审判资源比较浪费;另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布于各个法院,往往在量刑上容易发生不平衡。基于上述原因,对少年法庭在一定区域内尝试集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作法,最高法院给予了支持,认为集中审理对合理配置刑事审判资源、提高专业水平等都有意义。2001年起,在集中审理实践中,司法领域又大胆提出了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构想。当然,少年法院的构想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听取关于全国少年法庭工作情况汇报的专题会议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也使得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建设面临更大的机遇。由于少年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少年审判活动的开展在各个层面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和差距,通过在基层法院开展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笔者发现少年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需从根本上予以完善。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是侵财性犯罪、暴力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绝对多数。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追求享乐,满足超常消费,便把目标放在盗窃、抢夺、抢劫作案上。同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从一些小偷小摸等比较缓和的犯罪向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方面转变。犯罪行为的暴力化日趋明显,小偷小摸、一般的打架斗殴明显减少,代之以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案件增多,而且手段凶狠,不计后果。 http://
二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日趋明显。未成年人喜欢结交朋友,盲目随从,容易组成小团伙,他们在作案时往往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尤其是抢劫案中,大多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或自由市场等繁华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多数是由流氓行为或不良恶习而发展演变为犯罪行为或持械抢劫作案的。
三是作案动机单纯、盲目。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一般都未经过精心策划,很多只在偶然环境中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有时仅仅为了抽烟的几块钱,或是为了刺激好玩,并无固定的目标;有时仅仅是因为打赌逞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
(一)少年刑事司法机关体系不健全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执行主体不明,职责分工不清,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的现象,各部门各单位各行其道,难以形成合力。在羁押和服刑上,除判决后送少管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外,由于基层看守所的监押能力,刑拘、逮捕及余刑不满1年留所服刑的未成年人都处在与成年犯混押的状态,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犯罪的交叉感染机会,更遑论受到应有的法制及义务教育了。在侦查和公诉阶段,由于处理上缺乏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类同于成年人犯,因此其特殊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充分保障,提讯时无法做到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公诉共同犯罪案件极少将未成年人分诉处理。在判决以后的帮教、矫正及未成年缓刑犯、假释、保外就医等监管上,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公安机关也没有专门机构承担相应职责,而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更是模糊。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二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审判机构设置、案件管辖等,各法院尚未统一。有的在刑事审判庭内设未成年人犯合议庭,有的建立独立庭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有的为了向未成年人法院过渡,打破行政区划,试行集中制定管辖等,规模、大小、层次、高低不齐。而且在受案范围上同样出现混乱状况。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案受理制、涉罪案件的综合受理制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合受案制的不确定性严重削弱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
三是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的两个主要机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组织建设发展上也不平衡,不但很多地区未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开,在羁押上也存在着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合并关押的情况,给未成年犯和成年犯之间的信息交流制造了机会,严重地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与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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