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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反渎职侵权工作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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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反渎职侵权工作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难点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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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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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难点和对策
一、结合办案,笔者认为反渎部门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数量没有明显突破,查处领域也不够全面、深入,反渎工作惩处犯罪的威严性体现不够。
1.案件管辖范围缩小,新领域罪名增多。修改后《刑法》、《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的侦查对象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反渎部门管辖的主体范围大大减小。同时《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大部分属于新领域罪名,如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领域新、技术性强,以前反渎部门很少接触,不熟悉这些领域的工作职能、操作程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侦查中又很少有司法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在实践中自行摸索,对这些新领域犯罪案件的查办缺乏掌控力,而如放纵走私罪等,部分院根本无从接触,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办案难度。
2.案件线索数量少且质量不高。一是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化、隐蔽性等特点;二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渎职案件的认知度不够,分不清哪些行为属于渎职犯罪,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社会不正之风,不知对这类案件应如何举报,有的甚至认为事不关己而不愿举报;三是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有些部门领导不能正确区分党纪、政纪、法纪的关系,常把应由反渎部门查办的案件当作严重违纪内部消化,有的甚至认为这只是正常的工作失误而产生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为此类案件开脱。 论文代写 http://
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一些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一项工作往往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等到工作出现问题时,几个共同负责管理的部门就会互相推诿从而造成责任不明或责任分摊的情况发生,最后大责任分成小责任、小责任变成没责任;二是部分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界定模
糊,部分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过于宽泛,缺乏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而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多因一果,办案人员认识上的差异将可能导致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看法,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
(二)执法观念陈旧,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供述轻无罪辩解,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未进行有效保护,执法工作的宽容性也未能很好体现,宽相应欠缺。
1.反渎部门受办案数量等考评内容影响,片面强调多立案、多起诉,忽视了对案件在侦查阶段依法应当从宽和可以从宽等情节的处理,对一些可立可不立的案件立了,可诉可不诉的案件诉了,导致法院对渎检案件的判决缓刑多实刑少、轻刑多重刑少,不仅未能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未能得到有效统一、很好的伸张社会正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2.部分办案人员执法观念陈旧,长久以来形成的严打思想在脑海里根深蒂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案件没办错,程序就可以不遵守,对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人性化关怀,办案态度生、冷、硬、差。在办案时,未能正确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过错及社会危害性,滥用强制措施,对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一律报捕。在侦查过程中,只注重对有罪证据的收集,忽视对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在讯问时只关注有罪供述而忽视无罪辩护,简单的认为无罪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和其辩护人的事,造成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仇视。 论文网 http://
二、如何查找原因,寻找对策,以突破在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查办案件方面存在的不足,已成为当前反渎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侦查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大办案力度,树立严查理念,为宽严相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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