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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政党政治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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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政党政治因素分析 论文网 http://
  司法制度的政党政治因素背景
  美国的制衡性制度在横向上实施了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分立与制衡,纵向上规定了联邦与州的权力分割,作为该制度的运作工具,政党代表特定利益集团参与公开定期选举,赢得执政以推进集团利益。而司法权相对独立与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制度设计对于政党确保自身政治主张的支配地位具有极端重要意义,因此,各政党通过影响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过程与最高法院审判活动为手段,夺取宪法解释权,即构成了影响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政党政治因素内容。
  大法官选任过程中的
  政党政治因素
  政党政治因素影响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任的具体内容,在选对象的党派归属、参议院多数党对选任过程的掌控能力以及总统提名的例外现象等三方面具有超越党派的共同规律。
  首先,提名过程中党同伐异成为基本规律。美国宪法未规定政党制度,但制衡性政治通过政党得以运作甚至是宪法体制的基础。由于终身任职的大法官可以将本党的政治主张延续到政党轮替之后,将本党人士送入最高法院获任始终是各党共同的作法。17892011年112位获任大法官中,约90%以上与在任总统同属一党。 论文网 http://
  其次,政党政治因素内容的变化影响着参议院多数党掌控大法官选任过程的能力,但该能力日益呈弱化趋势。约翰亚当斯执政时期,由于美国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利益集团数量较少,制度规定将大多数人排斥在选举之外,参议院多数党的政党政治内容相对单一。党员党性强。1800年民主共和党赢得大选并夺取了众议院。败选的亚当斯在卸任前,利用联邦党人依然掌控未卸任的参众两院,于1月20日提名本党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同时提出《1801年司法法》法案,以防止出现判决僵局为理由,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从6人变为5人,以消除杰弗逊任命大法官的所有机会。最终《1801年司法法》获得通过。
  进入20世纪30年代,社会利益结构高度复杂化,妇女、劳工等利益集团开始被纳入政治过程,政党政治的利益诉求分散化,多数党成员为寻求连任,需要满足的对象选民类别及数量大大增加,导致党无法绝对垄断选举资源。寻求连任的参议员无不首先迎合选民需要而后考虑本党利益,[1]党性日益减弱。在12个重要的新政法案被最高法院否决后,1936年获连任的富兰克林罗斯福,上台伊始便提出了法案,规定联邦法官满70岁后在6个月之内未退休,总统可任命一名新的法官到原法官工作之法院工作,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由9人增加为15人。此时,虽然民主党同时掌控着国会与总统位置,总统填塞法院却受到重挫,1937年3月,国会仅仅通过了规定法官退休内容的《最高法院退休制度法案》。

  第三,总统提名的例外现象是政党政治因素影响大法官选任规律的特殊表现形式。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加以任命。而政党政治因素在总统提名环节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在任总统将自身的政治主张上升到支配地位,并通过获选大法官将其延续到总统任期结束之后是提名行为的优先考虑。因此,在迄今为止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112人中,跨党派大法官占13人,18位首席大法官中,跨党派首席大法官占2人。西奥多罗斯福曾将其解释为执政者以国家利益为重,任人唯贤的伟大胸怀和被提名者懂得现实政治(realpolitik)。大法官跨党派选任的诸多案例证明,所谓懂得现实政治就是在思想意识上能够和谐共处的同义语。伍德罗威尔逊高度赞赏詹姆斯麦克雷纳德(James McReynolds)反垄断成绩、进步主义声誉和法学素养,强烈希望他在最高法院相对独立的环境中推进进步主义,政治观点上的高度一致,弱化了双方间的党派界限。为实现通过司法机关质疑和改革占主导地位的宪政秩序让进步主义的心声在最高法院里生根发芽[2]的目的,共和党人詹姆斯麦克雷纳德成了大法官。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二)总统提名过程中的政党政治因素虽然重要,但现实政治运作决定了总统在提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掺入政治酬佣、人事安排、声望考虑与政治运作相关的实用主义偏好、照顾至爱亲朋关系等其他因素,以满足政治利益优先排序的需要,作为顺利推行政治主张的补充。1939年天主教徒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大法官去世后,口碑极差才干极低的天主教司法部长墨菲(Frank Murphy)得到罗斯福提名作为对天主教徒支持新政的酬谢。助理司法部长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幼稚地提醒说:总统先生,我觉得墨菲的气质不适合当法官。总统回答:这是我任命你为司法部长的唯一途径。[3]通过此次提名,罗斯福实现了回报选民,政治酬佣、人事安排的多重目的,以杰克逊接受司法部长一职,罗斯福许诺今后提升他为首席大法官。到了1941年,大法官麦克雷纳德和首席大法官查尔斯伊文思休斯(Charles Evan Hughes)都要退休,罗斯福却食言提名斯通为首席大法官,理由是提名自由派共和党人斯通为首席大法官,可以让民众更相信(罗斯福)是整个国家而非某一党派的总统,而且一位共和党首席大法官,两位民主党大法官不会让人觉得党派色彩太浓。[4]相反,1968年约翰逊总统在试图任命福塔斯(Abe Fortas)为首席大法官,但被指责任人唯亲而被迫放弃。[5]可见,个人声望也在总统提名大法官人选的考虑之列。  http://
  党派分野条件下,党同伐异是政党政治因素作用于大法官选任这一司法制度重要环节的基本规律。而政党及其成员的利益差异决定了他们政治价值取向的位差,他们随着政党政治因素的变化调整着自身的政治诉求。伴随着社会利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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