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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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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3: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我国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概念及特点
  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受法院指导,以法院或其它组织为主持机构,与法院一般诉讼程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又叫司法ADR,一般不受《民事诉讼法》的限制,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选择纠纷解决的程序。其特点是: (1)半强制性。司法ADR程序的适用,并不完全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与否,很多国家都设置了诉前强制调解、仲裁、简易程序及早期中立评估等制度,以此来限制当事人将一些琐碎的,可能会严重浪费诉讼资源的案件搬进诉讼程序,进而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当然,既然司法ADR是一种半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当然会有其自治的一面,法院虽然可以对一些案件直接安排进入司法ADR,但是法院不能限制当事人之间对自己相关权利的处分,即司法ADR结果的选择。(2)秘密性。双方在司法ADR程序中的行为,包括当事人所做的不反驳和认诺行为都应当在程序结束之后而消灭于所达成的合意之中,即使未达成合意也不得将这些行为当作诉讼当中的证据向法庭出示。(3)温和性。司法ADR 实质是双方达成新协议, 对于一些具有共同生活环境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一制度可以在解决纠纷的前提下不至于破坏双方之间的关系,对于双方今后的和睦共处有一定的帮助作用。(4)可选择性。当事人对与司法ADR过程中的中立人,和某些形式及程序可以进行选择,也可以对纠纷解决程序之后的结果同意与否进行选择。如果当事人对结果不同意可以要求继续进入诉讼程序。 作文 http:///zuowen/
  (二)价值取向与原则
  司法ADR的构建任重道远,作为一种在我国发展还刚刚开始的制度,很多宏观和细微制度都需要相关价值的引导。纵观世界各国现如今司法ADR机制的发展,其设计和运用中的原则各有侧重,但是在我国,以一种稳健的步伐发展司法ADR制度是没有错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司法ADR制度的构建应当权衡以下价值的选择和原则。第一,实体与程序利益并行;第二,法治优先;第三,公平与效益兼顾;第四,合法合理。
  二、构建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
  (一)对西方既有发展路径的颠覆
  美国作为现代ADR运动的主要发源地和实践地,其司法ADR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再到制度化发展的过程。虽然早期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也很多,但是由于美国人法律理念至上的思想,早期美国社会及法院非常排斥ADR的应用。直至1925年《联邦仲裁法案》的出台,美国才开始鼓励各地通过ADR的方式解决一些诉讼争议。随之而来的是美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诉讼案件,由此进入了诉讼爆炸的时代。在这一背景下,美国为缓解法院压力,对司法ADR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推进。一直到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将扩展并增加ADR的使用作为这一法律的基本原则后,并经历6年的发展到1996年,美国所有地区法院才建立或批准了某种形式的司法ADR。 作文 http:///zuowen/
  可以说,美国的司法ADR发展是一直立足于美国法治的不断进步的基础上的。而我国,法治建设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努力,但不得不说,法律制度仍旧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譬如法官的不完全独立、当事人取证权无法律保障、律师代理制度欠缺、审前证据交换制度不完善。除此之外,公民法治素养,律师、法官等专业人才相对欠缺。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现有基础不足以支撑,司法ADR制度的大力发展。当前我们的努力方向是,先解决正式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增强国家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和至高无上的权威;加强公民通过正式途径实现自身权利的意识。当前大力发展司法ADR机制是对已有之表率的颠覆,只针对当前我国诉讼案件激增的现状就主张大力推行司法ADR制度属于盲目跟风。
  学者们的这些谨慎的担心,可以说是值得赞赏的,但是,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不可能有完全既定的模式供我们选择。那么如何破除社会主体对法治优先发展的迷信呢?这是我们面对的第一个挑战。
  (二)与正义的实现背道而驰
  司法ADR机制是能够扩大公民获得正义的机会,还是会对公民正义的实现制造障碍呢?有学者认为,司法ADR有可能会削减当事人获得正义的机会。因为,首先,司法ADR机制的正义之实现,必须立足于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资源基础之上。如果当事人之间取得资源的能力和已有资源的分配上不平等的话,尤其是贫困和弱势群体,他们由于缺乏足够的力量去收集信息,难以对可能的结果做出准确的预测,并利用各种手段和对方讨价还价;或者急于获得快速的经济赔偿,而对赔偿数额做出很大让步;还有可能因为财力薄弱,无法负担冗长的正式诉讼程序,而被迫进入司法ADR程序的话, 司法ADR机制可能是对公民正义实现的巨大障碍。其次,司法ADR机制很容易被滥用。从当事人方面来讲,某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能利用司法ADR拖延诉讼,或者以此摸清对方的底线和已掌握的证据,为自己接下来的诉讼程序做铺垫。从法院方面来讲,法院有可能在诉讼爆炸、案件膨胀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将一些案件推入司法ADR机制。更有可能以诉讼程序掌握的权力,在强制司法ADR机制中对一方当事人施加压力,为另一方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因此,如何解决好司法ADR机制构建过程中,有可能与公民实现正义背道而驰的行为和现象是我们面临的又一大挑战。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三)纠纷解决方式之环境的改变
  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和组织体制发生了且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地域和单位组织结构及其功能都在不断地变幻,譬如,过去的乡村变成了城中村,大量外来人口涌入。以前很多村中的琐碎纠纷都可以通过村民组织或者村长等解决,如今,很多住户都没有了那同一个村的人的那种亲密感,也许老死都不会往来,以前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现在已经丧失了它存在的基础,即那种当事人之间日常紧密联系所具有的共同道德感和社会凝聚力。其次,在上述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经济生活更加频繁,各类合同行为在陌生人之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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