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中国能动司法研究
返回列表
查看:
320
|
回复:
0
2018中国能动司法研究
[复制链接]
908519
908519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4 12: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中国能动司法研究
一、能动司法提出的背景
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时期,又受到了西方列强的迫害,中国的起步比西方国家晚了几百年,因此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也落后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的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中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而来的便是政治上的革新、文化上的进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法治又有了新的革新,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中国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她有自己的辉煌史和血泪史,中国的经济经历了一个别具特色的发展,中国的法治亦应别具特色。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司法为民、司法大众化、司法理念转型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能动司法的提出便是一项重要举策,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最大作用,积极司法,有效司法,充分合理的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合法资源。另外,我们应该意识到法律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造的,每当发生了一件事或者一类事件,对应此类情况的法律便会被发现继而制定出来,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但是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而法律为了能更好的引导公众合法行事必须以成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保证法律对社会的统帅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能动的运用成文法律,全面的看待问题,妥善的解决纠纷。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国内民众对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我们开始了探寻中国司法自主道路的步伐。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他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然选择。这一讲话的提出,掀起了各级法院倡导能动司法、践行能动司法、坚持走能动司法道路的热潮。学术界也对能动司法进行研究和界定,但却出现了背离中国语境这一前提与核心的问题,即混淆了能动司法和司法能动主义二者的概念。司法能动主义发源于美国,与它相适应的是普通法,美国的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使得司法能动主义成为美国大环境下不可缺失的司法理念。美国是最早提出三权分立的国家,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美国的州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如若其不符合联邦宪法即可宣告其违宪,这种体制决定了美国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需致力于对立法者立法意图的吻合,他们可以广泛的运用他们的权力,甚至可以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促进公平。谈到司法能动主义就必然会与美国的分权制度紧密相联,克里斯托弗指出,要想描绘司法能动主义,最重要的因素可能就是法官对多数规则以及政治部门所持的基本态度;如果一个法官对多数规则以及政治部门的代表性持怀疑态度,那么就更可能采用司法能动主义,而能动的程度则可能取决于对司法能与不能问题的怀疑态度。①而我国的能动司法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基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发挥主观能动性,回应社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对司法过程中的疑难复杂案件。这种能动司法不涉及各机关权力的位移,仅仅是在审判职能上发挥能动性。我国的能动司法必须在中国语境和实现法律效果为前提开展,只有符合了中国的实际与国情,符合了中国的历史与文化,符合中国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够在中国取得进步,才能为中国公众所认可与接受,进而被遵守与执行。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二、能动司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要求
能动司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能动司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有效司法几个方面。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起着主导作用,是司法的主体,因此法院亦应是发挥能动司法的主力。
首先,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注重案件的特殊性,寻根究源,找到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并全面分析,做到举一反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做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可以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中国的能动司法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中国,法官无立法权,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享有立法权,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在疑难复杂案件发生时,如果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以使用,便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法官在审判中可以直接予以适用。
其次,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工作中要主动司法。传统司法理念中,法官作为裁判应当保持中立地位,这就使得裁判程序的启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在我国立法中,司法审判的启动是被动的,即不告不理,只有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决定后方可启动。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是司法运行过程中必须注重的两个问题,两者并不矛盾,我国司法活动的现实规律即是司法被动性,强调司法审判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公正、公平、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从而最大限度的确保纠纷在真正意义上被解决;而能动司法强调的主动司法并不是说法官要主动介入纠纷,是从实体上来讲,法官不能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不能因循守旧。在当今司法理念转型的大背景下,应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主动寻找消解纠纷的良策,主动发挥自身特长,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