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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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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
  一、 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概述
  (一) 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于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依法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妨碍执行程序的当事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 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适用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第114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三) 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适用及程序
  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针对的是妨碍民事执行情节严重的,一般情节的适用罚款。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经院长批准,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性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主要有:(1)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4)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其财产隐匿地予以搜查;(5)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通知相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9)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其它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司法拘留不在执行措施之列,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司法拘留不是执行的措施手段,而是对妨碍执行程序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有当行为人有妨碍民事执行的事由出现时,才有可能适用司法拘留。
  二、 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拘留的现实状况 代写论文 http://
  (一) 民事执行案件中司法拘留的实际效果参差不齐
  根据统计分析,执行案件中使用司法拘留只对那些执行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效果明显,而对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效果一般较差。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效果大,对履行能力不足或较差的,效果小;商事纠纷案件效果好,民事纠纷案件效果不太明显。
  (二) 对司法拘留的运用目的出现偏差
  司法拘留是排除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是执行措施。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法院执行的妨碍时根据实际情节法院有权力使用司法拘留措施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实际执行工作中对拘留措施的运用却出现了两极分化。
  1.司法拘留异化为强制执行措施,变成执行的重要手段
  (1)把司法拘留当成一种执行措施。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人身。而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练,做法简单粗暴,将司法拘留混同于执行措施;为图省事在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采取查封、冻结、变卖等等措施的情况下,逢案必拘,将司法拘留看成了执行中的一个具有震慑力的执行措施。
  (2)把司法拘留看成是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执行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是被执行人人故意赖账,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核查起来较为困难。有的执行人员简单的通过司法拘留,威吓被执行人人,认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是无履行能力的人,甚至还将此作为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中止结案的衡量标准。  
  (3)司法拘留是安慰权利人的一种手段。由于实际中被执行人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法院无法追查其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执行人员对那些无法追查财产和确实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往往通过拘留被执行人来安稳权利人,得不到钱,就让他坐牢。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人当成了打击的对象,不尊重、不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另外实践中,少数执行人员还想方设法多次拘留被执行人,硬逼被执行人向亲戚朋友举债,造成一穷穷一窝现象。
  2.司法拘留被弱化,遇事慎用、少用
  个别法院一味追求文明执行、执行和解,防止当事人非正常上访、闹事等心理,而极少使用甚至不使用拘留制裁措施。对那些严重妨碍民事执行的违法行为,采取和稀泥的方式,纵容了违法行为人,对执行活动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 民事执行中司法拘留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泛化
  1. 适用条件上的泛化
  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严重妨害执行的人才能适用拘留,对妨害执行情节轻微的一般都不能适用,或者适用其他制裁措施。执行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仅仅发现被执行人有轻微情节的妨害执行行为的,通过其他强制措施完全可以解决的,往往执行人员为了走捷径超越条件先行拘留,认为抓了人后,被执行人家属必然会想办法筹款帮助履行义务。这种做法在有些案件上暂时会起到一定的效果,逢案必拘也是很自然的事了。对义务人而言是雪上加霜,债台高筑,侵害了义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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