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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制度 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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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制度 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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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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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制度 民主性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当今世界,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民主、共和早已不仅仅是一种共同被接受的理念,更是成为了一种共同被接受的国家根本制度。所不同的是,国家对谁民主、如何体现民主却是迥然不同的。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司法制度的民主性在中西的体现很不一样,本文试就司法制度的民主性问题从民主性差异及其所导致的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的角度进行中西的比较,以寻找出一些对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有益启示。
司法制度就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司法权,使国家意志法得以实现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司法制度的民主性源于国家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中西方不同的司法制度基础理论决定了中西方司法制度民主性的不同。
一、中西方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的异同
将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赋予法院、议会和政府行使的三权分立学说是西方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权利的分立和制衡使得司法权从行政权和立法权中剥离出来,使得权力被牢牢地放入了笼子之中,这是人类的一大进步。但与此同时,众所周知的是,无论权力实现了怎样的独立和受到了怎样的制约,资产阶级都牢牢地掌握着权力。三权分立理论实现了资产阶级分享国家权力和内部彼此制约的需要。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中的国家学说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石。它主张在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的原则下组建国家的各个机构。它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彼此地位平行。由于国家权力并未进行分立,司法权和行政权不过是国家统一权力下的分工而已,而非分权。
二、中西方司法制度民主性的不同
中西方司法制度的民主性不仅源于司法制度基本理论的不同,在其国家对于民主的理解上,也存在较大的不同,而这正是两者司法制度民主性不同的又一原因。
(一)西方司法制度的民主性
在西方学者的视野中,民主是与选举制度密不可分,并以此为基础,通过让和结果有关的任何公民平等地参与进来,并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的的一种利益平衡和分配机制。民主制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权,而选举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可以实现公民利益最大化和免受侵犯的机制。
综上所述,尽管在西方司法制度与民主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但更主要的是,司法制度是与民主相对立而存在的、是与之冲突的,它以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为使命,也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西方的司法制度民主化属性并不明显被体现出来,它与民主并无必然的直接联系,也因而,西方的司法制度民主化进程缓慢。
(二)我国的司法制度民主性
相对于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体系中,司法制度与民主的关系表现出了明显的冲突与对抗之处而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司法制度的民主性。
在我国,与西方国家迥然不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民主性是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而司法制度的独立性与职业化则是处于次要地位。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管辖的边区司法机关创造了马锡伍审判方式。马锡伍法官依靠群众调查案情,从实际出发,既公平合理而又方式灵活,在减轻了人民诉讼之累的同时化解了当时的大量矛盾。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了人民司法制度,在司法领域实现了民主化,由人民当家作主。20世纪50年代之后,大量的司法民主制度被创立。具体内容包括:深入群众调查案件,把事实交给群众,组织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审理案件和征求民众意见进行断案。简化审判程序和制度。反对繁杂不堪的程序;反对不愿走出法庭、不问计于民、不审时度势的审判作风。这又被称为我党的三宝之一群众路线,并被一直延续至今天,具体体现便是近年来的能动司法,强调司法制度便民化和大众化。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因此,可以说,司法制度民主化在我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既要秉承传统,又要进行制度创新。鉴于司法民主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在构建我国的司法制度时必须发扬这一传统,批判地吸收和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一切依靠群众和服务群众的观念和精神。
三、中西方司法制度民主性所导致的司法程序的差异
(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民主性所导致的司法程序的差异
从本质上来说,民主程序仅仅是争取选票的一种竞争制度,而公众舆论则是衡量民主实现程度的标志。而易于情绪化波动和可能漠视少数人利益则是民主制度最大的硬伤。因此,基于程序理性和事实基础之上的法院判决就常常相背离于公众舆论。
这也就导致了西方司法制度民主属性所导致的司法程序最明显的特征是:注重程序正义,忽视实质正义,特别是体现在刑事审判中,其最大追求就是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二)对中西方司法制度民主性所导致的司法程序差异的评析
究竟是西式保障人权忽视实质正义的理念还是中式注重实质正义忽视程序正义的设计更更符合司法制度的本质规律?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发展程度。难以想象,在一个人口众多、公民法律素养较低、犯罪率较高的国家,把保障人权放在第一位会给更多的人民造成多么大的灾难;同样,也难以想象,在一个人口较少、公民法律素养较高、犯罪率总体较低的国家,把打击犯罪放在高于保障人权的第一追求的位置上会让公众多么的难以理解和忍受。笔者相信,中西方司法制度民主性所导致的司法程序的差异实际上是其经济基础和发展程度差异的体现,盲目地借鉴并不能够很好地适应国情、解决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在司法程序上,我国在继续发打击犯罪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切实地保障人权,当然,这必须是要和我国社会发展情况,尤其是犯罪发生情况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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