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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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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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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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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
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程序法的又一次完善。新民诉法中增加了关于调解协议确认案件一节,完善了《人民调解法》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使得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再一次得以提升,为保障调解协议有效执行,我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基本法的保障。然而由于民诉法规定的比较简单,使得司法实践的瓶颈问题仍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
(一)调解协议法律性质为民事合同
调解协议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坚持自愿的原则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委员会成员调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达成的解决双方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协议书。调解协议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合同,一方不履行协议书所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对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所以有的专家如占善刚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本质上为民事和解契约。
(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民法原理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参照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并未赋予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另外,《人民调解法》第31条也规定了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回避了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作文 http:///zuowen/
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现存的问题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树立诚信理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我国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目前也存在着一些理论及实践规定比较模糊的地方,有待完善。
(一)调解协议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存在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专利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协议确认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必然造成级别管辖的矛盾: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本身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后,其反而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核,这无疑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二)关于司法确认的申请要求过于严苛
1 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这样的要求实质上是存在矛盾之处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若当事人愿意遵守双方的约定,积极履行自己义务,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申请司法确认,反而增加了权利实现的成本。倘若当事人在达成协议之时就不愿意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心存反悔的侥幸,则在协议生效之日30天内必然不会共同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请求法院司法确认无疑会增加自己逃避履行义务的障碍。所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的要求过于严苛。
2 对法院不予确认的裁决书的救济无法实现
调解协议的确认案件规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属于非诉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法院不予确认的裁定有异议时,无法通过上诉实现救济,因为不予确认的裁定书具有终局性,这样的结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调解协议的实现。法院审查的内容是调解协议的内容而不是当事人原先的纠纷,所以当调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时,经过调解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归于原先的不稳定状态,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利于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展开。
3 对确认申请撤回后能否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尚无规定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虽然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但是后又申请撤销,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的后,又在30日之内提出申请,那么法院该行使怎样的权力呢,目前尚无规定。
4 案外人救济程序规定模糊
司法确认裁判的撤销是指司法确认裁判做出后法院依据案外人的申请,认为裁判侵犯该案外人权利而将其撤销的一项制度。在司法确认以后,调解协议确认书将具有执行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裁定书直接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出现时,目前尚无检察院可以抗诉或者法院主动撤销确认裁定,重新做出不予确认的裁定的规定。 http://
三、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建议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司法确认程序赋予了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有利于保障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现,然而对于实际操作的细节问题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一)允许当事人协议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
一方面,既然将调解协议定性为合同,那么应当适当放宽调解协议审查的法院,可以建立以调解组织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当事人自愿协商审查法院为辅的原则。另一方面,对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也不能完全简单适用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全部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特殊的专利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审查,仍应由中级法院进行审查。
(二)适当放松对于司法确认申请的条件
1 允许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
目前的调解协议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外,还包括行政调解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做的调解协议等,在未来立法趋势下,关于行政调解的确认程序也会纳入司法确认程序中。所以允许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能够促进当事人及时实现自己的权利。当然也会加强调解组织与法院司法确认在程序上的衔接。对于一方提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另一方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也应当视为其同意申请。 作文 http:///zuowen/
2 允许当事人对不予确认裁决进行上诉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确认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即当法院不予确认的裁定下发时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包括另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但起诉的标的是原先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调解协议本身,不利于调解委员会地位的提升。给予当事人一定的上诉权,防止一审终审中,法官的错误行为或者过失行为阻碍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效率。当然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之外,也应当逐渐增加人民调解协议之外其他诉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相关立法。
3 对当事人重新提出的确认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体现,是行使私权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有维护司法稳定的职责。另外按照性质来讲,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与仲裁申请确认有相似性,仲裁案件中的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所以调解协议的确认申请撤回以后,不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确认申请。
4 完善案外人救济程序
调解协议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可能造成案外人财产受到损失,新民诉讼法并未明确案外人的保护。故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角度思考:(1)案外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议无效,调解委员会有职责协助案外第三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原确认裁定书;(2)案外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由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定,重新作出不予确认的裁定书,或者撤销原裁定发回原裁定机关重审,防止法院的错误确认裁定书,作为错误执行的依据;赋予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权利。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四、结语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是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司法走向国际化的标志。然而,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当然,我们要树立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信心,对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将极大发挥调解委员会等私力救济的优势,缓解法院的压力,降低诉讼成本,建立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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