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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现状与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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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现状与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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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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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现状与完善措施 代写论文 http://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指的是专门针对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机构通过现有的法律全用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独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以及不良行为的案件进行处理,以能达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挽救的效果,让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健康的成长,对未成年人犯罪与不良行为进行治理与预防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司法制度。
虽然我国很早就对未成年人犯罪较为关注,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却是在遭遇到了与其他国家相同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快速增长并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之后。在建国初期,我国未成年犯罪展全部刑事犯罪的比例非常低,只有不到1%,但是到了上世纪70年代末期时,这一比例却增长到了8.33%。此时才专门发起了数次的严打与专项行动,使得治安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却并没能有效的遏制对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面对这种情况,上海市宁区法院在1984年时成立起了我国的第一个少年法庭,在当时其名称为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成为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创建的起始。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加上其他各种处理机构的设置,正式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自此,我国的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框架。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上仍然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行改善。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二、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较高。在1997年时未成年人罪犯占全部罪犯总数的5.78%,而到了2005年时增长到了11.16%,此后则是保持在大约10%左右,这些表明了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较高,对社会的危害在逐步增大。
1、多以团伙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为主。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够健全,其心理承受能力也较差,在脑力、胆识以及犯罪经验上都存在不足,这就使得他们很容易聚集在一起、连续犯案,或者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随意而行。但是他们所组织起来的这种犯罪团体都不够稳定,也没有较为严谨的组织体系。
2、未成年犯罪者的类型呈现了多元化趋势。以前未成年犯罪主要是盗窃与抢夺等各种侵财犯罪,而现在群殴、抢劫、人身伤害等各种刑事案件变得越来越多,并且表现出了越来越明显的暴力倾向,其手段往往都较为单一、性质非常恶劣、不计后果,手段较为残忍,产生了严重社会影响,同时还有部分的强奸等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接受的教育程度都较低,其中很多都只有初中甚至是小学的受教育程度,同时没有正当的职业。与此同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条件几乎属于两极,要么是单亲缺少长辈教导与父母关心,要么是家里对其过分放纵不进行良好家庭教育。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三、当前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刑罚方面上存在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处罚上,我国秉承的是轻刑化的理念。这样将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犯的改造与重塑,让他们能更早的融入社会。同时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预防与减少犯罪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
1、在刑法制定上的问题。
首先,缺乏自己的刑罚种类。在主刑上,虽然在刑罚中规定有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被告人,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有无期徒刑在一般的情况下也不适用于未成年被告人,但是在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上却没有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人被告进行区别对待。而在附加刑上则没有更多地考虑未成年人。
其次,未成年人应担负刑事责任的门槛较高。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以十四周岁为分水岭的。在十四以下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处于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的是有选择性的负刑事责任,而在十六周岁以上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却越来越多,上述规定已经表现出较为严重的缺陷,而这也将成为今后的研究课题。 论文网 http://
2、在刑罚裁量上的问题。
在法律中只是规定在量刑的过程中要对未成年人从宽,但是从宽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等都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可以说是有着很强的原则性,但是缺乏良好的实践性。这就使法官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很难进行准确的把握,就可能导致同一种情况下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对于公信力与法律的威信都是种威胁。
3、在刑罚执行上的问题。
首先,在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减刑、假释制度等都没有进行全面的规定,减刑与假释都是在一定的情况下不符条件的对于原判刑罚不予执行。但是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这方面进行区别规定,在对减刑与假释的办理过程中,都是同一门槛,所适用的标准和条件也是相同的,并没有给未成年更多的照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的减刑使用条件进行了一定的照顾,但其幅度较窄,很难从根本上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
其次,对于缓刑的规定没能在未成年被告人身上细致的规定。在传统的适用缓刑条件上,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都没有区别,都是采用相同的规定,仅仅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一定的规定,但是不够全面细致。同时在撤销缓刑与缓刑监督机制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也是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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