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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司法民事没收诉讼中的无辜所有者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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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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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民事没收诉讼中的无辜所有者抗辩
无辜所有者抗辩是美国《2000年民事没收改革法》(CAFRA)的一大亮点,在此之前,美国并没有统一的有关无辜所有者抗辩的规定,而且在民事没收发展之初的很长一段时间,相关判例中也没有关于无辜所有者权益的保护,因为民事没收诉讼是直接针对物而非针对物主提出的诉讼,一直以来物主的角色在民事没收诉讼中就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直到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才在Calero-Toledo v.Pearson Yacht Leasing Co.案中认为没收无辜所有者的财产是违宪的。随后美国国会才开始在民事没收法规中允许权利请求人提出其财产被非法利用时权利请求人并不同意或并不知情的抗辩。但众多的民事没收法规关于无辜所有者抗辩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甚至是模棱两可,直到《2000年民事没收改革法》对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统一的无辜所有者抗辩才真正确立起来。本文就18 U.S.C.983(d)规定的无辜所有者抗辩(innocent owner defense)进行详细阐述。
一、无辜所有者抗辩的含义及其性质
根据2009年版布莱尔法律词典有关辩护(defense)一词中无辜所有者辩护( innocent-owner defense)条目的解释,无辜所有者抗辩是指在没收诉讼中,财产所有人(如不动产或金钱的财产所有人)声称其他人在使用该财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财产所有人并不知晓或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并以此来抗辩对其财产实施没收的一种辩护。该条目指出无辜所有者抗辩是一种积极辩护或肯定性辩护(an affirmative defense),即如果被告人有关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是真实的,则被告在诉讼中将能够以此对抗原告或起诉方的诉讼请求并获得胜诉,即使原告或起诉方诉讼请求中所陈述的事实全部都是真实的。但被告方须就自己提出的肯定性辩护承担证明责任。如民事案件中提出胁迫的抗辩和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辩护和精神病辩护即是如此。无辜所有者抗辩即是这样一种肯定性辩护,即只要权利请求人就拟被没收的财产提出了无辜所有者的抗辩,并且以优势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法院就不能判决没收该财产,即使该财产已被起诉方证明与犯罪有关联,或者是犯罪收益或者是犯罪工具等,也不得对其进行没收。而且这种肯定性的辩护只须在政府证明了财产的可没收性后才提出,如果政府不能证明财产的可没收性,财产所有人就无须提出此抗辩。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二、无辜所有者抗辩的适用范围
正如18 U.S.C.983(d)(1)条款所规定的那样无辜所有者的抗辩应当适用于任一民事没收案件,但由于18 U.S.C.983(i)条款将有关税收的民事没收案件排除在了18 U.S.C.983的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有关无辜所有者抗辩的规定则不适用税收方面的民事没收案件。此外,18 U.S.C.983(d)(4)还规定对于违禁品或其他不得非法拥有的财产,也不适用无辜所有者抗辩,如毒品、非法进口的物品等。
三、无辜所有者的法定含义
根据18 U.S.C.983(d)条款的规定,无辜所有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18 U.S.C.983(d)(2)条款规定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就对拟被没收财产享有权益的无辜所有者(以下简称事先无辜所有者),一种是18 U.S.C.983(d)(3)条款规定的在犯罪行为实施后才对拟被没收财产享有权益的无辜所有者(以下简称事后无辜所有者)。前者主要关注权利请求人是否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就享有对拟被没收财产的所有权;权利请求人是否知道该财产被用来实施犯罪;权利请求人是否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阻止该财产被用作实施犯罪行为。后者主要关注权利请求人是否是以支付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的身份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权利请求人在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时是否知道该财产可能被没收。 作文 http:///zuowen/
(一)事先无辜所有者
根据18 U.S.C.983(d)(2)(A)条款的规定,事先无辜所有者是指权利请求人在导致财产没收的犯罪行为发生时即对该拟被没收财产享有权益,并且对导致没收的犯罪行为一无所知或者虽然知道但已采取在当时的条件下所能采取的所有合理的措施来终止其财产被用作犯罪的所有者。权利请求人在提出事先无辜所有者抗辩时须证明自己同时满足以下两个重要条件:
1.权利请求人必须是拟被没收财产的所有人(owner)。判断权利请求人是否是拟被没收财产的所有人需要同时参照各州立法和联邦立法来确定。法院通常会利用各州立法来判断权利请求人对拟被没收财产享有何种权益以及何时获得的该权益,然后再依据联邦立法,即18 U.S.C.983(d)(6)条款的规定来判断该权益是否是联邦立法所要保护的所有权权益。根据18 U.S.C.983(d)(6)(A)条款的规定,联邦立法保护的所有人是指对拟被没收的特定财产享有所有权权益的人,包括租赁权人、留置权人、抵押权人、登记担保权人和合法受让人。但18 U.S.C.983(d)(6)(B)条款同时指出,以下情形不属于联邦立法的保护范围:(1)对拟被没收的动产或不动产仅享有无担保的权益或仅声称对其享有权益的人;(2)委托人不明确,并且对被扣押财产不享有表面合法权益的受托人(bailee,这种受托人是基于保管合同关系产生的);(3)对拟被没收财产不享有支配或控制权的受托人(nominee,这种受托人的范围较广泛,可以是被指定的代理他人事务的人,包括代理人(agent)、信托人(trustee)或被授权人(grantee))。此外,权利请求人对拟被没收财产享有所有权权益的时间必须是在导致没收的犯罪行为发生之时就享有,而不是在此之后才享有,如果是在此之后才享有,则不符合事先无辜所有者抗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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