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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菲律宾环境案件程序规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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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2: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4月13日,菲律宾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Philippines)通过了《菲律宾环境案件程序规则》(Philippine Rules of Procedure for Environmental Cases,以下简称《程序规则》)①。《程序规则》于2010年4月29日起正式生效。2007年以来,我国贵阳、无锡、昆明、玉溪等地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其中有些环境保护法庭还发布了有关环境案件审判的内部文件。本文意在研究《程序规则》的制定背景,梳理《程序规则》的具体内容,继而提出借鉴《程序规则》完善我国环境案件审判程序的若干建议。
一、《程序规则》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菲律宾最高法院在环境司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审理了奥伯萨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长案等著名的环境保护案件②,还指定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处理环境案件。很多学者认为菲律宾最高法院已经进入了一个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时代。环境法庭的指定和环境案件程序规则的制定即是菲律宾司法能动主义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表现。
2007年11月20日,经菲律宾司法学会(The Philippine Judicial Academy,简称PHILJA)等机构的提议,菲律宾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环境和林业法庭的第071112SC号行政事务决议(A. M. No. 071112SC),在全国范围内指定117个法庭作为环境法院处理所有的环境案件③,并将所有环境上诉案件交由菲律宾普通上诉法院处理。④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在指定环境法庭之后,为解决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公共利益团体等在环境案件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菲律宾最高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又作出第0968SC号行政事务决议(A. M. No. 0968SC),批准了《菲律宾环境案件程序规则》。不久之后,菲律宾最高法院又公布了《菲律宾环境案件程序规则的注释》(Annotation to the Rules of Procedure for Environmental Cases)和《菲律宾环境案件程序规则的基本原理》(Rationale to the Rules of Procedure for Environmental Cases),为适用和理解《程序规则》提供指导。⑤
从性质上看,《程序规则》并非传统意义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菲律宾最高法院制定的有关行政事项的规则。这种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在菲律宾的法律体系当中处于一个特殊的地位。《菲律宾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⑥同时还规定,最高法院有权颁布关于保护和行使宪法权利,法院的诉答文书、习惯和程序的规则。⑦结合这两项规定可以看到,《菲律宾宪法》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并且菲律宾最高法院有权制定有关环境权保护的具体规则。而环境问题和环境执法的复杂性客观上也要求最高法院制定出一套独立的程序规则,以充分实现环境正义。可以说,菲律宾特有的法律体系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共同促成了《程序规则》的出台。 论文代写 http://
二、《程序规则》的主要内容
《程序规则》由总则、民事程序、特殊民事诉讼程序、刑事程序和证据5章,22节,共103项条文组成。鉴于条文较多且各部分内容有交叉重叠,以下选取《程序规则》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富有特色的规定加以介绍。
(一)适用范围和立法目的
《程序规则》的第1章是总则,总则部分对整个《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立法目的作出了基本规定。总则第2条是对《程序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1)适用的法院,包括指定的地区初审法院(Regional Trial Courts)、首都初审法院(Metropolitan Trial Courts)、中央特别市初审法院(Municipal Trial Courts in Cities)、市初审法院(Municipal Trial Courts)和市巡回初审法院(Municipal Circuit Trial Courts)⑧;(2)适用的案件,涉及环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或违反的案件;(3)适用的程序,包括民事程序、刑事程序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第2条还列举了审理环境案件中可能适用的30多项法令,其中包括24项专门的环境法令和11项与环境相关的其他法令。⑨
在适用范围之后,总则第3条明确地规定了《程序规则》的立法目的,分别为:(1)保护和增进人民对生态环境的宪法权利⑩;(2)为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协定中的环境权利与义务提供便捷的程序;(3)提倡和吸收革新和最佳做法以保证对环境违法的救济和矫正(11);(4)使法院监督和促进环境案件中命令和判决的遵守。(12)立法目的对《程序规则》的具体规定起到引导和指引作用。 作文 http:///zuowen/
(二)开放的诉讼资格和公民诉讼
《程序规则》第2节第4条规定,包括政府和法律授权组织在内的任何真正利害关系人均可提起与环境执法或环境违法有关的民事诉讼。依据《菲律宾法院规则》(Philippine Rules of Court)的规定:真正利害关系人是指在诉讼中将因判决而受益或受损的当事人,或有权享受诉讼利益的当事人。除法律或其他规则另有规定外,必须以真正利害关系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13]而在环境案件中,所有个人都享有环境权,因而不论是菲律宾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能证明存在直接的人身损害,均可以提起环境诉讼。结合第5条规定理解,作为公民诉讼主体的环境利益受损人也可以依据第4条,就赔偿人身损害提起一个单独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就同时存在公民诉讼和个人损害赔偿之诉。
《程序规则》第2节第5条是对公民诉讼的规定:任何菲律宾人均可代表包括未成年人和未出生的后代人在内的他人,提起行使环境法的权利或义务的诉讼。这一规定放宽了环境执法案件的起诉资格,并对传统的直接人身利益规则构成了冲击。该规定源于奥伯萨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长案,案件中的原告即为未成年人和后代人。菲律宾最高法院认为,后代人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的宪法权利,后代人的代表为维护代际公平应具有起诉资格。因此,《程序规则》规定菲律宾的公民、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NGOs)、人民团体(People's Organizations,POs)均能提起公民诉讼,而无须证明受到人身侵害。从程序上来说,公民可以在判决之后再支付起诉费。(14)第2节第5条还规定:在审理公民诉讼时,法院应发布一项简单描述诉由和法律救济的指令,要求所有利益相关方自通告该指令之日起15日内说明其介入案件的理由。&rdq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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