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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刑诉法下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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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刑诉法下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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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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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方式之一,在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当中,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为了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新刑诉法不仅新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一手段的内容,还明确了如何保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以及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形,更申明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等。这些措施无疑有利于制定刑事诉讼抗辩中的证据、保证案件的质量及加快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制化进程。进步是可喜的,但仍需注意到其中的不足。从立法层面看来,我国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于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新规定;不足
毫无疑问,对一个案件能否查明事实,保证质量,离不开一套系统科学 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程序,此外,这样的程序制度还能增强司法部门的权威。因此,在我国,设置这样一套制度与程序迫在眉睫。在这一点上,新刑事诉讼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完善了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也要充分认识到并为此努力。
一、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侦查、审判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而委托具有专业的人员或机构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与判定。而这些专业人员或机构多是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鉴定时也得依照法定程序。这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早在两千多年前,司法鉴定制度在我国就已经基本形成初步的体系。而作为司法鉴定制度现代化的滥觞,则以1907 年清政府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为标志。这一章程的颁布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此前的审鉴合一这一传统检验方式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把审判官与鉴定人的身份进行了分离,在传统的检验制度下,鉴定人是作为审判的主持者,而现在,鉴定人成为了诉讼参与者。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虽然对司法鉴定立法领域的研究,目前正得到越来越多研究人员的重视,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我国在司法鉴定领域,还没有一部成形的法律可供遵循和借鉴,只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以及能够看到一些有关刑事诉讼程序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一些规定,除此此外,在这两部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能看到与此相应的一些条文和说明。
如其中《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在案件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中也规定,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审判人员有义务告诉他如实地提供证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果出庭作证的时候故意作伪证或者是隐匿罪证的话,证人要为此承当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审判长的同意,公诉人可依法对证人或者是鉴定人提出自己的问题并要求对方回答。但是如果审判长认为公诉人或者是当事人所提出问题的内容与案件没有太多关系的时候,应该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参与庭审的审判人员也有询问证人及鉴定人的权利。 代写论文 http://
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中,鉴定结论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定的证据。由此可见,鉴定结论对案件诉讼和审理而言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出具方,出庭作证,并且接受法庭的质证,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和重要的保障,此种规定和做法对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为了能保证鉴定人所出具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的真实性,新《刑事诉讼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增补和完善。
如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并且缺乏正当理由的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他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是就算出庭也拒绝作证,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鉴定人同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在庭审当中,当事人如果有新的证人,可以申请让新的证人出庭,以取得新的证据,如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公诉人或者是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如果鉴定人在法庭要求下依然不出庭作证,其鉴定结论将失去法律效力。而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鉴定人,法院可强制其出庭,甚至可以予以拘留处分。
二、思考之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
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同时提高鉴定结论可采性在于鉴定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为法官采信正确的鉴定结论提供保证。与此同时,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而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的非常重要的方法和手段。有鉴于此,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在案件审理中所具有的作用予以了充分重视,对鉴定人本人及其鉴定结论应该负有的法律责任的作了更为完备的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更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让司法过程更为透明和公正。
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由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决定。《刑事诉讼法》做出以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与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根据民诉法及其相关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是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而且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相互质证,在法庭上出示。鉴定结论与证据一样,也必须接受质证。由于司法鉴定的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书证、试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观点,业已成为非常重要的定案证据之一,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能成立的。尽管鉴定结论经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相关问题做的辨别,也依靠一定的科学规律或原理,但本质上,它知识一种受主客观因素影响的意见。在实践中,司法鉴定由于鉴定结论受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局限以及鉴定方法影响,其正确性与错误性相互交织一起,所以需要进行审查。同时司法鉴定其自身的科学性容易怀疑鉴定结论的神秘性&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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