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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海上交通肇事罪入刑的问题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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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海上交通肇事罪入刑的问题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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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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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交通肇事罪设立的应然性分析
(一)海上交通肇事入罪的合法性分析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说,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1]。这里的交通运输应该是指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我国刑法第131条、第132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却没有针对水上交通的单独罪行[2]。依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的立案标准和处罚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仅限于对陆上交通肇事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到水上交通肇事的特殊性。量刑标准也仅适用于陆上案件。水上交通肇事为空白区域。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死伤人数是巨大的,船员在航行期间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与陆上交通肇事用相同的量刑标准对船员来讲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法理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且,由于我国对海上交通肇事方面立法薄弱,外来船员在我国无制裁,而我国船员到国外却会接受外国法律制裁,从而导致国际关系上的不对等导致我国此方面的司法弱势。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将海上交通肇事罪入刑,从而使我国海上交通摆脱立法薄弱的局面。
(二)海上交通肇事入罪的合理性分析
鉴于海上交通肇事犯罪的特殊性,学术界认为设立海上交通肇事罪势在必行。2002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此条例第81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基于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可以是道路上的,也可以是水上的。虽然目前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仅限于在内河航线,但是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更为频繁、更为严重、更为复杂,从内河水上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来看,设立海上交通肇事罪具有法理根据,也更能被接受。
二、海上交通肇事入罪的实然性分析
(一)海上交通肇事与陆上交通肇事罪同构性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可知,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上述条例适用的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与陆上交通事故相比,海上交通事故会造成后果更为严重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虽然海上交通事故有其独特性,但海上交通肇事犯罪与陆上交通肇事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同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论文代写 http://
1.客体要件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陆上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交通运输;而水上交通运输则指内河、湖和海上运输[3]。水上交通运输肇事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相对而言,陆上交通事故的危险性要小得多。
2.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两个方面组成的[4]。
一方面,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刑事处理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对于海上交通而言,主要法规有《1972年海上避碰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员值班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船舶违章行为有:船舶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则避让,船员超航区任职或无证驾驶、船舶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驶,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 论文网 http://
另一方面,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海上交通事故而言,由于与公路环境、公路运输工具等有较大差别,因此,海上交通重大事故等级的衡量标准是2002年交通部第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3.主体要件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均可构成。陆上交通肇事主体主要指火车、汽车、电车的驾驶人员,而水上交通肇事主体则主要指船只的船员。主体不能理解为在水上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船舶、浮动设施等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水上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以及非直接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应包括下列四种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 ]:水上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水上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水上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人员和水上交通运输活动的指挥人员[5]。上述人员所担负的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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