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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法律对银行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模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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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研究金融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一直以来都是金融法学的任务,用法律促进金融业的发展,研究法律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金融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学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金融体系进行过很多划分,其中最重要的划分是依据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分为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和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而在法律中,英、美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德、日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这种金融学与法学之间的完美结合激发了学者们研究两者法律传统与金融体系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并得出法律传统有可能决定金融体系的结论。本文赞同这一观点,同时笔者也看到,法律传统决定论没有解决同样是英美法系或者大陆法系国家为何存在着不同的金融体系的问题。
  一、典型国家金融体系发展概述
  (一)美国
  美国的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于独立战争之后。1780年宾夕法尼亚银行成立,成为美国第一家现代银行,到1811年,成立的银行已达90家,1830年更是增加到210家。从发展速度和数量来看,这些银行高度分散,并未形成拥有广泛网点的全国性银行。这段时期,银行业是美国金融业的主体,商业银行业务种类多样,并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1812年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给美国国内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为解决这一问题,国会建立美国第二银行,当20年授权到期之时,美国社会出于对集权的恐惧,害怕一个全国性的银行会造成金融业的集权与垄断,因而未能得到延长期限的授权。此后美国再也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银行。Roe(1994)的研究表明,美国民众对于不受约束的权利的恐惧和厌恶导致高度分散的单个力量相对薄弱的银行体系。美国《独立宣言》中对于平等、自由和民主的渴望,对集权的厌恶,从否决美国第二银行延期授权的杰克逊总统要民主,不要银行竞选口号中可以一窥。  作文 http:///zuowen/
  1857年,美国爆发严重的银行恐慌,造成经济衰退和经济混乱等严重问题。为此,1863-1864年联邦政府颁布了《国民银行法》,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国民银行体系,实行单一银行制,并禁止银行持股。这一做法大大强化了金融市场的作用,并使银行处于弱势地位。1929-1933年经济危机以后,美国颁布一系列对银行严格监管的法律,如《格拉斯斯蒂尔格法》等,使银行不能涉足证券投资等领域,并从此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模式。这段时期,投资银行的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获得了极大的发展,金融市场最终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德国
  提起德国的金融体系,不得不说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当今德国的三大银行分别是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全能银行在德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可以从德国企业的共识需要资金找银行可见一斑。家族式的私人银行从一开始在德国的金融体系中就占据主导地位,早期的德国银行受到英法等国银行的启发,纷纷建立起产业信贷型银行。1848年成立的德国舍夫豪森银行被赋予广泛的权力,随后出现了以此为模型的建立银行的浪潮。政府对银行的管制要比对市场的管制宽松得多,在此情况下,德国的家庭和企业很少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这种做法的直接结果是他们逐渐成为完全的风险规避者,他们逐渐更多地参与银行交易,而更少地参与市场交易,使德国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最终形成。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现代德国银行的信贷服务非常发达,银企关系也非常紧密,交叉持股在银企关系中十分常见,双方甚至会互派董事,这样的做法使双方联系紧密,相互依存。而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便是大部分股权都以私募方式持有,市场中流通股很少,融资效率低,成本高,企业较少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融资,金融市场主要为政府融资服务。
  二、法律制度影响金融体系的路径探析
  正如学者Merryman和Clark(1978)所认为,尽管法律传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由合约、公司和犯罪等规则反映,但它更是一种根深蒂固的、由历史环境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本质。探求法律对一国金融体系形成过程的影响需要开阔视野,这包括该国的发展历史、政治传统等方面。
  (一)微观制度设计
  LLSV和Levine更多的是从宏观法律角度,如法律思想角度,本部分则试图从较小的法律制度设计来探究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银行和市场作为资金提供方,主要在三个领域发挥作用:企业融资方式、居民资产投资选择和公司治理结构。世界各地居民在储蓄、投资和资金等本质上并没有太大差别,形成不同国家居民投资、储蓄习惯的差异实际上是制度设计的结果。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英、美等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企业以直接融资作为主要融资方式;德、日等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要融资方式,这种差异与各国证券市场实施的发行与上市制度是否有关,是本节探讨的问题。
  通常,我们说美国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只要提供在形式上符合SEC要求的材料即可发行证券,程序简单;但同时,日本证券市场亦采取注册制。德国作为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其证券市场实行核准制,是在情理之内;但英国作为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亦实行核准制。这是否说明,在证券发行领域,市场主导型与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划分是否有所模糊?继续探究发现事实并非如此,表面看来,注册制的要求似乎比核准制低,但实际上,凡是实行发行与上市环节相分离的国家,证券发行可以实行要求较低的注册制,当证券要在交易所上市时,便需要经过交易所严格的审查;而实行发行与上市一体的国家,则实行核准制,一次性核准证券是否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在这一点上,各国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出发点和做法基本一致,与采取何种金融体系关系无关,不能简单认为注册制效率高,所以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国家都应采用;核准制效率较低,政府干预广泛,所以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应采用。
  (二)法律制度保障   http://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市场体系和最完善的商事法律体系。这里所说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指在商事过程中,从市场进入到市场退出都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如美国企业的破产、倒闭和兼并现象并未造成美国经济的衰退与混乱,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破产、倒闭、兼并都是市场退出行为,是健康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必然结果;第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是分散性的投资系统,股票的发行是 简历大全 http:///html/ji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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