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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法伦理性研究——论刑事司法中的伦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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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法伦理性研究——论刑事司法中的伦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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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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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a812 { display:none; } 刑法伦理性研究论刑事司法中的伦理性问题 http://www..com
一、刑事司法中的伦理考量符合谦抑的刑法观
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尽量不要用刑法手段所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所调整的;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 i这就说明刑法的实施,必定是超出了一般国民的容忍限度,确实应受惩处。而对一般公民容忍限度的设定应对公民的一般情感予以考量,由此我国刑事司法的设置应考虑人性的弱点,以刑罚的轻缓化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感化从而帮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众所周知,刑法的根本目的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刑法通过它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实现一般预防,而其特殊预防则应该通过刑法的谦抑与宽容得以实现。我国从立国之初到现在历经多次严打,国家的管理者企图用严厉的刑罚威慑犯罪分子但结果却适得其反,其犯罪率不仅未下降反而呈严峻上升的趋势。种种迹象表明:严刑未必能止犯。而且日益攀升的犯罪率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严厉刑罚政策的正确性。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提出:即使刑法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在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才可动用刑法,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ii 刑法的施加与取得的社会效果之间也有一个成本与效益的问题。刑法的适用总是有一定成本的。国家的刑罚资源是有限的,国家不可能投入无限的刑罚资源来预防和控制犯罪,而是在关注刑法自身的经济性、节俭性和效益性的前提下,投入适当的刑罚成本获得最大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效果。 iii由此可见,在预防和控制犯罪问题上同样存在一个成本产出效益的问题。如若将刑事司法成本看成将犯罪绳之以法所消耗的司法资源,那么判决的结果将视为产出,而将罪犯改造的程度与社会对判决的满意度无疑不是对刑事司法的检验。在刑事司法中我们追求的是将惩治犯罪的成本最小化,使罪犯更好回归社会的最大化,使社会对刑事司法活动评价的最佳化三者有机统一。而在刑事司法中谦抑刑法观的运用,不仅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在追求打击犯罪最大化中不必要的耗损,更让社会大众体会到刑罚对犯罪者的宽容与怜悯,避免机械执法造成对罪犯改造的无效化,从而引发新的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http://www..com
谦抑性刑法观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是对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观念的巨大挑战,是我国刑事领域执法观念的重大变革,但这一刑法观的转变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暗合,更是与国际社会自由、民主、人权思想的接轨。同时它也是一个国家迈向文明、民主的标志。正如西方学者所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罪犯的态度上来鉴别。十年文化革命中对所谓文化的清理,在将强权与专制推向顶峰的同时,法律的庄严与权威也被降到了冰点。随着十年浩劫的结束,改革开放的兴起,市场经济的引入,多元文化的碰撞,民主、人权思想也随之传播开来,面对社会急剧变革,多元价值碰撞的矛盾多发期,是坚守严刑峻法还是彰显法律的仁爱与宽和是对我国现行形势政策的一大挑战。大义灭亲案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2007年在重庆南岸区发生的老父大义灭亲杀死逆子案,2007年在哈尔滨南岗区发生的六旬老汉杀逆子获刑,692名村民为其求情等等。在这些大义灭亲案件中,被害者无一不是恶贯满盈,其罪刑实乃罄竹难书,平时横行一方,为害乡里,街坊邻居都深受其害、苦不堪言。中国传统美德:礼、义、仁、智、信被其糟蹋得体无完肤,其既无信仰更无恐惧,即使暂时受到法律的惩处,监狱的管制不仅不能令其改过自新、弃恶从善,反而使其变本加厉、愈演愈烈。鉴于被害者的斑斑劣迹,人人都想杀之而后快,但慑于法律的威严都望而却步。而在这些案件发生后,平时深受其害的民众无不额手称庆,不仅不会对被害者流露丝毫的惋惜之情反而对加害方无比的理解与尊敬,认为他们是为民除害,甚至主动联名向法院请命,请求法院对犯罪行为人从轻、减轻抑或免除处罚。 代写论文 http://www..Com
二、刑事司法中的伦理考量符合公正的刑法观
中国在建设特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路途中,受制于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由此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强调区别对待不同情形,所以在此观念的指导下,我国刑事司法更多的是讲求实质正义。然而法律本身的威信,其对社会大众的承诺却要求刑事司法中对形式正义的坚守。由此就难免会使我国司法实践面临两难的处境:比如一些案件,如果严格依法处理毅然捍卫法律的权威却会让人明显感到司法不公;与此同时,如果以贯彻实质正义为目的,可能不得不损害法律的尊严,破坏法的公信力使法律丧失信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决定着法治建设成功与否,但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相互博弈,使法律自身的正义摇摆不定,法治究竟为何?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到底该如何取舍?是坚持传统的实质正义还是选择现代法治要求的形式正义,何种选择才能将法治的弊端减到最低,才能更好的树立起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使法治在中国找到最佳的生存土壤?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到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当许霆将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羊城借记卡放入取款机准备取款100元时,却误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而ATM机也随机吐出1000元的现钞。但许霆发现自己卡中只减少了1元,由此许霆利用ATM机出现的异常情况先后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5000元。随之许霆被刑事拘留,2007年11月20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许霆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发回原审法院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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