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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台湾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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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1: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湾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一、台湾军事司法改革
  (一)台湾军事司法改革的背景
  台湾地区在1956年制定了《军事审判法》,其与《陆海空军刑法》构成了军事司法制度法律规范,军事司法体系完全独立于普通的司法体系。而《军事审判法》自1956年创建以来,经过了七次修正,②台湾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实现了从维护军事秩序和安全的一元价值到秩序安全优先于权利保障、秩序安全和权利保障并重二元价值的转变。③
  台湾宪法第九条规定: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这是唯一规定军事审判制度的宪法性条文,而这一条文本身叙述并不是特别清晰,因此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基本上呈现两种理解。④虽然这两种观点在军事法院是否对军人犯罪有专属管辖权的问题上有分歧,但它们均主张国家司法一元主义,军事审判权属于国家司法权,而非军事统帅权。之后的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36号解释也对这个问题也做出了相同的回应,其强调军事审判机关行使的权力属于国家的刑罚权,主张将军事司法纳入到统一的司法体系中,目的是为了保证军事审判的运作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随即释字第436号解释宣布了旧《军事审判法》若干条文的违宪,促使立法院于1999年通过对《军事审判法》的修正案。
  1999年《军事审判法》的修正参考了释字第436号解释的意旨,但由于436号解释的模糊性,所以这次修正是不彻底的,因为既然承认军事审判权为国家刑罚权之一,那为何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仍然隶属于国防部,而只以最终审是否属于司法院为彰显国家刑罚权的唯一标准,这样的适度设计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是有疑问的。因为在大法官做出释字第86号解释之前,高等法院以下的法院仍然隶属于行政院的司法部,释字第86号解释遂以违反宪法第七十七为由宣布违宪,而促成日后高等法院以下法院回归司法院的现状。⑤而1999年对《军事审判法》修正之后,军事审判的主管机关仍然是行政院国防部而非司法院,国防部身兼二职,同时监督军事检察署与军事法院的业务,这与之前法院隶属于行政院是类似的,前者已经因为违宪而废除,显然这样的制度涉及是有违宪之嫌的,为日后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埋下了伏笔。
  (二)台湾军事司法改革的内容
  台湾立法院在2013年8月6于第8届第3会期第2次临时会议通过修正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34条、第237条,采用一阶段修法,二阶段执行的方式实施,使得承平时期的军事审判制度走向历史。具体改动的内容如下:将第1条的现役军人在非战时犯陆海空军刑法或其特别法规定的罪行,从原来的依《陆海空军刑法》追溯、惩罚改为依刑事诉讼法,对于第44条至46条以及76条第1项规定的犯罪立即依据刑事诉讼法追溯,而其他法律规定的罪行则在本法公布五个月之后受刑事诉讼法的追溯。将第34条规定改为只要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审判时应该全部依据刑事诉讼法追溯、审判。第237条主要是对废除平时军事司法制度后军事法院与普通法院具体的操作上的衔接进行了规定。
  二、大陆军事司法体系概况简介以及分析
  (一)大陆军事司法体系概况
  大陆的军事司法体系主要由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队保卫机关三个系统构成,军事法院主要行使军事审判权,军事检察院行使司法侦查权,军事保卫机关行使军事行政权。军事法院分为三级,业务上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军事法院审判的案件其终审权在最高人员法院。军事法院设于军队的政治机关,对中央军委与政治部负责,各级军事法院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本级军政首长的领导与监督⑥。各级军事法院对所辖部队内的一切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⑦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的刑事案件和普通犯罪案件均由军事法院管辖⑧。军法官为军官,其职务任免除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外,副院长以下的军法官按照军队干部任免权限由本级政治机关决定。
  军事检察院的设置与军事法院相对应,也分三级。军事检察院属于军事政治机关,与军事法院并列,互不隶属。军事检察院受双重领导,同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军事机关的领导。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军队设置的法律监督机关,依职权行使军事检察权。军事检察官的任免程序与军法官相同。
  军队保卫部门属于军队的政治部,受政治部领导与指挥,人员由政治部指派,在业务上受公安部与国家安全部的统一指挥。军队保卫部门为军队内部负责侦查和安全保卫的专门机关,相当于国家公安部与国家安全部的性质。
  (二)对大陆军事司法现状的分析
  以上笔者主要是从制度的设计上对大陆的军事司法体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大陆军事审判权定位的模糊性,一方面大陆的军事司法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军事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军事司法机关的设置也完全是依照普通司法机关来设置的,军事司法机关具体运行所依据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与普通司法机关也是相同的但另一方面军事司法机关却设置于军队的政治机关,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不仅要对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负责,还要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实际上是军队的政治机关代表党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体现了军事审判权所具有的军事统帅权的性质。
  此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军事法院的指导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军事法院完全是一个独立的体系,独立于普通的司法体系。政治机关对案件的指导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军事法院之间的指导语制约关系,干扰了军事审判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使之带有一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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