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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检察官“自由心证”的合理运用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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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检察官“自由心证”的合理运用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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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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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魏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20-02
自由心证,是指法律由司法者自由的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运用问题,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通过定一个标准,由司法者通过自己的判断来对案件事实下结论。自由心证往往在法官断案中常被应用,实际上,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会应用到自由心证。而且,自由心证是必要的,必不可少的,并且已经得到了业界的认同。
一、自由心证之检察官的合理运用
( 一) 运用原则
由于检察官的个体差异,例如,思维模式不同,思想观念不同,自由心证往往会遇到质疑。自由心证是否能保证司法公正性,是否会由于检察官的主观思想而影响客观公正。这一系列的质疑需要我们去确定一个自由心证对于检察官的适用原则,从而来降低自由心证所带来的弊端。
1.罪刑法定原则。即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必须遵守实体法原则,因为自由心证的过程就是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过程,所以应准确把握刑法规定,严格按罪刑法定的原则来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任何被怀疑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该原则并不妨碍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明,只是必须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出发点来证明。
3.程序正义原则。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还要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审查起诉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应确保程序公开,确证手段合法,保障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控审分离原则。控审分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这也是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的来源。 即法院审理案件的对象必须是检察官审查起诉的对象,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必须是检察官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这更显示出检察官的自由心证重要性,即为法院审判案件阶段进行把关的作用以及过滤案件的作用。
5.客观公正原则。检察官为了司法公正,在起诉过程中,应该站在客观事实的立场上来进行司法活动,努力维护公平正义,尊重事实,而不应该从当事人的立场出发,将自身的感情色彩带入其中。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法上,绝非以片面追求攻击被告人之能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检察官的一项重要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全世界普遍接受与认可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 二) 检察官运用自由心证的合理方式
我过的刑事诉讼可以称之为印证式诉讼,用印证来证明证据的可靠性,因此特别强调印证的重要性。即单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必须有其他的证据来支持从而来印证。由于印证是有局限性的,所以,检察官需要运用自由心证来突破这种局限性,但是,检察官应该先尽可能的适用印证,然后再运用自由心证来辅助。这是因为,印证模式的可靠性较高,同时我国自由心证的引用条件不够充分,所以应尽可能运用印证来证明案件事实,避免自由心证的主观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尽可能地搜集证据,保证案件中有两个以上的主要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同时应该还有一些旁证支持主要证据。只有在搜集证据的手段已经穷尽,已获得的证据仍有欠缺,而已搜集到的主要证据质量较高,同时还有一定的旁证进行支持,确实能在检察官心中建立确信时,才考虑运用自由心证,通过排除合理怀疑来建立内心的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
二、 自由心证之检察官的司法保障机制
在刑诉案件中,检察官适用自由心证需要一些列保障机制,包括适用自由心证的启动程序、结果可靠性保障程序,适用自由心证的反驳程序,主体保障机制以及联动机制等。
( 一) 启动程序
当检察官办案时发现难以使用印证,而需要使用自由心证来判断案件事实时,要通过与法院的积极沟通来确定现有的证据确实无法适用印证模式,才可以适用自由心证,如果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不足以适用自由心证时,则不应该运用自由心证。刑事检察部门应对适用自由心证的案件进行反复的研究推敲,开展讨论和学习,对于自由心证的适用环境进行评估,防止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错误的适用自由心证。同时遇到和法院有分歧的案件应多与法院进行交流与沟通,同时多开展调查走访与分析评估,不断提高公诉人的执法办案水平,适当的运用自由心证,确保司法公正。
( 二) 结果可靠性的保障程序
每个检察官对于案件的认定都有一定的心理标准。检察官通过对证据的调查与判断形成心证,当心证达到这个标准时,检察官就能够认定案件事实。检察官应确保这个标准达到证据确凿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如此才能适用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 三) 反驳程序
由于自由心证是主观性强,同时自由心证的运用主要是心理活动,所以具有隐蔽性,从而无法为被告所知晓,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反驳程权利的行使。因为我们应尽可能的公开自由心证的运行过程,使被告能够充分行使反驳权,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及公平正义原则。法官的自由心证,都主张说明判断理由,我们也应该建立检察官说明自由心证的运行过程及判断理由。目前检察官审查起诉时的起诉书基本上都是对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的陈述,没有对于自由心证的说明,这就导致,无论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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