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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下检察文书的完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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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下检察文书的完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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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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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义不但要被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公众较高的法律信仰,还需要以法律文书这个看得见的正义形式来实现。自侦案件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和文书规范制作的文书,是自侦部门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凭证,其经过填写、盖印,依法送达或宣布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既得利益的调整、人身自由的得失甚至生命权利的剥夺。自侦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和结果的载体,是侦查人员素质、责任和良知的宣示。一份不合格的法律文书,可以导致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素质低下的评价,足以让公众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工作作风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对司法公正的信赖。
一、 自侦案件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
根据不同标准,自侦案件法律文书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为方便本文叙述,笔者从填充式法律文书和叙述式法律文书两个方面剖析自侦案件制作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一) 填充式法律文书
1. 填写不规范
(1)在检察机关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之前,文书在填写时出现字迹潦草、挤压空格导致不宜辨别,甚至涂改现象,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文书遗漏、打印故障或系统升级不能制作法律文书时,就需要系统外制作文书,仍然存在上述问题。(2)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有关规定,自侦案件法律文书的日期应当以汉字书写,但目前大多法律文书仍然以阿拉伯数字代替,还有的前联用汉字,后联用阿拉伯数字,影响了法律文书的统一性。(3)引用法律条款时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2. 填写不准确
(1)部分自侦案件法律文书存在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的现象,如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有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根据线索来源不同选择不同的法条,但实践中大多都使用第一百零七条,忽视了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2)出现罪名与法条不对应的情况,有的将侦查人员名字错填在犯罪嫌疑人处。(3)引用条文应保持科学的顺序,一般应先引用定罪条款,后引用量刑条款。多个罪名时,应先引用重罪条款后引用轻罪条款。分析处罚情节时,应先引用从重处罚条款再引用从轻处罚条款。
3. 填写不完整
(1)侦查人员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开具法律文书受老式文书的影响,存根联批准人和时间栏往往空白,打印好文书后由批准人填写,使得批准人既要进入系统批准,还要亲笔签名,违背了推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简洁实用,最大限度服务办案人的宗旨。(2)部分法律文书填写缺项漏项突出,尤其是法律文书的存根部分,有的仅仅填写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及案由,其他部分都空白。(3)在文书正本和副本中,存在打印体和手写体夹杂的情况。如在传唤证和询问通知书中普遍存在到达的年和月打印但日和时留白视具体情况填写的情况。
4. 印章使用不规范
(1)在制作老式多联文书时,需要在文书中间填写文书号,并在法律文书的骑缝处加盖检察院的印章。鉴于长期的习惯,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开具的单页式文书,制作者也会将其拼接后加盖检察院印章作为骑缝章。笔者认为 ,将检察院印章用做文书的骑缝章并从中间撕开就破坏了国徽的完整性,使文书失去严肃性。同时按照国徽法的规定,任何随意使用、毁损、玷污国徽的行为都是违法的。(2)加盖印章的位置不当。有的院印未盖在文书结尾的年月日处,而是其他位置。有的印章虽然在年月日处,但覆盖了日期,导致制作日期不清楚。有的将检察院印章盖在存根联文书的机关名称上或文书文号或审批人名字上,其实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存根联不需要盖章。在《立案决定书》中,有的将检察长章与检察院印章重叠盖在一起或交错加盖。(3)印章模糊不易辨认。有的检察院印章和自侦部门印章磨损严重,无法辨认。有的盖印时使用的力度不均,或使用的印泥过干、过浓,或盖印时缺少衬垫物,导致文书印章模糊不清。
5. 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
(1)《立案决定书》不送达犯罪嫌疑人。立案决定书不送达并让犯罪嫌疑人签字,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承办人出于破案目的伪造《立案决定书》出示给初查对象骗取供述,事后将作为道具的《立案决定书》销毁,抹杀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实际上这种以欺骗的方法收取的证据材料,应当作为方法证据予以排除。(2)立案决定不告知受害人,影响受害人及家属权利的行驶和救济。
(二)叙述式法律文书
1.事实认定上不详细。在认定犯罪事实时,叙述公式化,详细性不足,有的自侦案件法律文书在表述案件事实时,常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取代情节。 侦查人员为了追求有罪判决率,片面强调有罪和罪重方面,对于从轻减轻部分一笔带过或者忽略不写,对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四种犯罪形态不做分析。
2. 列举证据上缺乏分析。《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要对在卷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进行分析,但实践中只是集中罗列证据名称或笼统概括为有......证据材料在卷,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哪些事实和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情节、证据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避而不谈。似乎侦查人员的任务仅仅是收集相关证据,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判断是公诉人或法官的事。
3. 结论上说理不足。论理部分是法律文书的精髓,也是检察人员工作水平、技巧及职业素养高低的最集中体现。很多文书没有经过分析事实、证据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没有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就得出了结论。自侦案件法律文书得出的结论, 应该是过严密论证得出的, 如果没有在法律文书中将辨法析理的过程展示出来, 将降低文书的接受度。 简单地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代替说理,显得武断,也难以使当事人信服,不能达到使当事人达到胜败皆服的息诉效果。
4. 忽视被害人的权利。(1)鉴定意见没有送达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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