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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小议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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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念斌无罪。这起历时8年、9次开庭审判、4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本案终审改判正是基于案件中排除了相关非法证据而使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念斌免受刑事处罚,这是一次程序正义的胜利。透过案件看本质,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办案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一定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逮捕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有着特殊的地位,处于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能尽早纠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最大限度避免非法证据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危害后果,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下面,笔者就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措施。
  一、 泉州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69条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由此,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但实施过程中因为非法证据条文规定的不完备、司法价值观念冲突和实践方面的障碍等原因,审查逮捕阶段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数量很少且种类单一。2013年福建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实际受理非法证据调查19件,提出纠正意见19件,因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准逮捕5人。其中,泉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启动非法证据调查8件,提出纠正意见8份,均为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有6份讯问笔录的侦查活动违反的规定涉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7条第2款规定的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另有2份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提供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因为侦查机关未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伤情做出合理解释而排除。上述8份讯问笔录经依法排除后均未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决定。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58条并没有对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做强制性规定,而是规定了什么样的证据应当排除,把非法证据和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进行了区别。虽然2013年泉州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数量占全省的42%,但是上述已排除的8份讯问笔录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笔者认为存在异议。《规则》对其他非法方法解释为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规定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可见,其他非法方法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受到强迫而违背意愿所供的供述。笔者认为,泉州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排除的8份讯问笔录中除了最后2份涉嫌刑讯逼供被排除外其余6份是属于侦查活动违法取证但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的内涵。
  二、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一)排除非法证据观念未能与时俱进
  受有罪必究、有错必罚思想的影响,侦监部门对侦查机关(部门)的取证行为重配合、轻监督,特别是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因碍于兄弟部门的关系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 侦监部门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识不强,对可能存在的对案件定性没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缺乏排除意识,有将非法证据排除责任推托给侦查机关(部门)、公诉部门之嫌。
  (二)非法证据排除启动困难
  一是审查逮捕阶段紧张短暂的办案期限制约非法证据排除的深入开展。审查逮捕案件基本上实行每案必讯,除了卷宗材料较明显体现非法证据线索外,主要依靠讯问犯罪嫌疑人或接受辩护人等人的控告、举报得出非法证据线索,但是审查逮捕7天的一般办案时限难以兼顾办案和完成对非法证据线索的准确调查。二是审查逮捕阶段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因为畏惧侦查人员的强势地位而不敢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提供的线索模糊不清,侦监部门无法对线索进行深入审查,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少。三是非法证据启动的标准不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而启动非法证据时,除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认为可以依职权启动外,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人提供的所有非法证据线索都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因此非法证据启动的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规定。
  (三)关键性的非法证据排除少
  一是虽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并完整进行调查程序,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法证据相对容易排除,而影响定罪量刑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少。2013年泉州市检察机关虽然排除了8份讯问笔录,但并没有因为排除上述笔录而影响到案件的定罪批捕。福建省2013年受理非法证据排除19件,因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批准逮捕的只有5人。二是非法排除的证据在类型上对书证、物证排除机率相当小。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必须满足取得实物证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客观上不能补正等条件,实践中对非法实物证据一般容忍侦查机关(部门)数次充分的补正直至达到合理解释,因此侦查人员可能会大胆收集物证和书证,之后再附有合理的解释说明将非法转为合法,因此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难度很大。适用修改后刑诉法以来,泉州市检察机关尚未发现有物证、书证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况。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操作仍然偏向原则化、排除条件严苛,程序设置也存在未及之处。
  (四)非法证据的界限把握不准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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