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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汉书·刑法志》中看刑罚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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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汉书·刑法志》中看刑罚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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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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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书刑法志》中看刑罚制度变迁
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罚种类繁多,从夏商周时期就发展起来的墨、劓、剕、宫、大辟的古代五刑到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和种类的变迁实质上就是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汉书刑法志》是研究汉代法制的一篇重要文献,其中包含了前汉以来各个帝王刑罚改革的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窥见汉代在礼法并用思想影响下的刑罚制度的变迁。
一、 汉代刑罚制度变革的背景
汉初,在确立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问题上,曾经有一个选择的过程。汉初的七十年一直强调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黄老思想。从秦朝的以法治国的治国方针,转变为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这种转变不仅表现了封建地主阶级在治国思想上的新探索,同时也是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意识形态的选择,秦朝法家路线所确定的国与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的严重地不合理,苛政、酷法破坏了封建社会的秩序,阻碍了封建社会的发展,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统治在短短二十年就被推翻。从这个意义上讲,汉初立法思想的转变是历史的必然。
经过汉初七十多年的无为而治,到了汉武帝时代,经济上已经有了极大发展,政治上也比较稳定,为了维护这种稳定的局面,政治上迫切要求改革自秦朝以来的严刑峻法,废除残酷的肉刑制度,《汉书刑法志》记载了汉文帝十五年,少女缇萦为赎父刑罪而要求为父代刑,文帝有感于这件事情,而下令废止肉刑,用别的刑罚来代替它。从而废除了延续千年的肉刑。而此时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也显得十分的软弱无力,于是汉武帝把儒家学说当作有力的思想武器,利用它宣扬的君权神授、大一统等思想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出礼入刑,成为了中国法制礼法并用的开端,这为刑罚制度的改革打下了理论的基础。①
二、《汉书刑法志》中的德刑关系
尚德不尚刑是中国古代政治统治的传统思想,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倡导德治,实施德政,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真的认为仅仅靠道德教化就可以安邦强国。就算是在汉代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时期,法家思想也并未消灭。《汉书刑法志》中认为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制思想的核心,刑为政、礼为本。刑之所去,礼之所取,出礼入刑。从这可以看出,在汉代学者的德治主张中,并不否认法、刑、律也是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汉书刑法志》认为,从历史上看,历代帝王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都很重视法和刑,这是治国的必要手段。《汉书刑法志》认为,周公通过三典来管理国家,治理百姓,这说明在社会不同的阶段,要根据社会治乱的程度,借助法律的力量,酌情使用三典,使百姓因害怕犯罪而远离犯罪。同时《汉书刑法志》认为,即使是在被称为治世的上古时代,刑罚手段也是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手段,而不是只象征性的给予处罚。《汉书刑法志》引用了《荀子正论》的中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来说明了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法和刑的作用是诛暴禁恶,惩戒将来。
在肯定了法与刑作用的同时,《汉书刑法志》反思了先秦灭亡的历史教训,确定了兵刑为末,德教为先,刑为礼用的德法观。在德与刑的关系上,汉代思想家一致认为,治理国家不可能没有刑罚,但是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必须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由此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构建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汉代引礼入法,开创了一条儒家经典法律化和法律制度儒家化的道路。
三、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汉代刑罚制度的变革并不是孤立完成的,而是伴随着汉代引礼入法,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进程而完成的。在立法上,引经注律,纳礼入律,并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和恤刑的刑法原则,同时开创性地规定了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和赦宥复仇等审判的原则。
汉代刑罚改革的开端,是以汉文帝废除肉刑为标志的。文帝十五年,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儿缇萦上书文帝: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此事引起文帝极大的关注,遂下令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 文帝废除了自夏朝以来实行了两千多年的肉刑,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改革的重大历史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汉书刑法志》中却认为,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属由轻改重;劓刑和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因此,这次改革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罚制度改革。前元年下令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下令讲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同年,景帝还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的标准,同时要求行刑时不得换人。这一改革虽然使得笞者得全,但是仍然存在着酷吏犹以为威,死刑即重,而生刑又轻,民意犯之的弊端。②
汉武帝时期,为了进一步打击诸侯王的势力,加强中央集权,在独尊儒术的同时实行严刑酷法,致使刑网密集,条律众多,百姓怨声载道。及至汉宣帝,才开始针对武,昭二帝留下的刑狱繁苛的弊政进行治理。经过选良吏,置廷平,亲自审理案件,刑狱繁苛的现象有所改观。同时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和恤刑两大原则,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仁孝观念法律化,将不孝定为重罪,以死刑论。③对老幼废疾者或者妇人犯罪,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如汉宣帝曾下诏规定: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即对于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的一般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汉成帝时期也实施对幼童犯杀人或者其他死罪者减免刑罚的规定。上请原则的出现则是尊尊思想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原则的具体体现。自汉高祖以下,平帝、宣帝以及东汉光舞帝时都有关于上请制度的诏令,享受上请特权的范围也由汉初的郎中一级官吏逐渐扩大到东汉时期的几乎所有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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