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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正确理解适用价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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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正确理解适用价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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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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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6.05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人类司法文明进步的成果,这对于克服有罪推定、疑罪从轻,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真理再向前一步就会成为谬误。时下,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简单化、绝对化,成为一种时髦,一种包治百病的法宝不问案件的疑点是来自事实还是来自法律,也不考量这种疑问是否为合理怀疑,即一律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处断,大有只要作有利于被告人处断就不会错的意思。结果,这种做法放纵了犯罪,削弱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影响了司法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内涵进行准确界定,以保证该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源流考察为弄清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确切内涵,有必要对其历史源流作一考察。
在思想渊源上,该原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之正义观。古希腊前期智者哲学的自然主义是自然法思想的萌芽,斯多葛学派则正式提出自然法学说,认为自然是与理性相连的,自然法就是理性,是理性的体现。古希腊正义观,集中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徒三代一脉相承的政治学体系中。他们主张,法律只有具有道德基础才能具有正当性,法律的道德基础就是正义。国家(城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实现个人的善德,而公民生活在国家中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正义观经西塞罗介绍,被罗马法学家和教会接受,对古罗马的法律和宗教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法律方面,首先,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是罗马博大精深法律体系得以建立的思想指导。对此,梅因曾评述道:在罗马法学专家的遗著中,有些论点简直不能理解,除非我们掌握了斯多葛派的哲理把它用作一把钥匙。(参见: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32.)其次,罗马法律思想也深受古希腊自然法思想正义观的影响。如关于法律的概念,公元1世纪初的法学家塞尔苏斯认为,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序言就是这样定义法律的,善良是指道德,公平就是指正义。关于法学的定义,乌尔比安认为法学是关于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这一概念被吸收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之中。(参见: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5.)关于法的实现,西塞罗主张,在司法上应该坚持审判公开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法律不仅应对官员的权力的限度做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程度做出规定。在宗教方面,基督教作为一种高级宗教,是希伯来教这种初级宗教吸收了古希腊哲学思想、哲理化而成的结果,所以,基督教经典《圣经》闪耀着自然法思想的光芒。如听讼不可分贵贱,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欺压雇工,不得拖欠他们的工钱,要善待穷人、妇女和老人参见:圣经旧约[M].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1995:178,265.等。从上述事实不难发现,在古希腊自然法思想、正义观的影响下,古罗马的法律和宗教中包含着浓郁的人文情怀,关爱人的价值、尊严,追求正义,保护弱者,限制权力的思想为当时的思想家、法学家或神学家所珍视。这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诞生播下了思想的种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吴冀原: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正确理解适用在规范渊源上,该原则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的刑事法律制度。in dubio pro reo是这一原则的拉丁文表述,即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作为罗马历代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的权威史料汇编,《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保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众多相关记载。据该书记载,疑罪从无的思想最早表达于皇帝图拉真(公元98117年在位)给裘里奥弗隆拖的批复中,该批复说:基于嫌疑,也不得判处。因为与其让无辜者被判处还不如让犯罪的行为不受惩罚。[22]意思是,如果没有充足证据支持而只是怀疑,是不得判处被告人有罪的,因为与其冤枉无辜还不如让罪犯逃脱处罚。较疑罪从无更进一步的无罪推定思想见于马切尔的《论公诉》:对于一个先于判决而死亡的行为人来说,在罗马作出判决并宣告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被判罪。[1]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罗马法被适用于帝国统治所及的地区,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因为它们与罗马法制不相符合。[2]日耳曼人于公元476年攻陷罗马并开始对欧洲的统治后,吸收罗马法原则,借用罗马法的术语和概念,在罗马法学家的帮助下制定了《萨利克法典》,到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化的加深,该法典终于废弃,日耳曼法也与罗马法彻底融合。在中世纪,教会法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以《圣经》为其伦理基础,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内容和形式,可以说是罗马法与《圣经》的混合物。开始于11世纪末的罗马法复兴,打破了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沉寂,使已经熄灭了好几个世纪的古典法治思想的火炬重又燃起,自然法、理性、正义的法治思想再次发出耀眼的光芒,借着思想启蒙运动的东风在这场启蒙运动中,许多思想家都有关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论述。如霍布斯主张:在凡可以实行宽大的地方实行宽大,也是自然法的要求。,播下罗马法的火种。1789年,法国以宪法性文件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皆应当被假定为无罪。随后,意大利、俄罗斯和德国分别把无罪推定确认为宪法、刑事诉讼法原则。在英国,排除合理怀疑的思想形成于17世纪,至18世纪已经确立为普通法的一个诉讼原则,规定于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其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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