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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刑诉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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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刑诉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分析
  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庭审工作中警察属于特殊的证人,警察在出庭作证的时候与我国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是比较符合的,对于保证程序公开、规范侦查活动、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查明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正在积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落实,将保障和尊重人权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实现和促进正义公平。新刑诉法将保障和尊重人权划入了总则当中,表明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对其人权进行尊重与保护。因此,将更高的要求抛向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要求必须在每一个取证的环节中都将严格依法办案贯彻进去,在被告一方质疑有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尤其是在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警察在现场的情况下收取的证据,一旦在进行质证时,单纯是按照公诉方提供出来的公安部门的书面说明材料,这样对控辩平衡上是很难予以实现的,也就更没有办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上给予保证,同时会严重影响其程序的正义性。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对其进行质询,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将侦查活动的透明性提升上来,针对真正意义上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对刑讯逼供进行遏制、程序正义上能够真正实现会带来非常巨大的帮助。对于警察在诉讼中的程序价值能够通过其出庭作证有效彰显出来,此外,也有一定的实体价值存在于其中。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侦查阶段是对证据进行收集的关键阶段,现实原因和长期的司法历史,把它当做定案来参照。造成一些警察在办案中使用暴力威胁、诱供和刑讯逼供等不法方式来对证据进行收集。被告人在当庭翻供的情况在审判阶段会经常发生,其中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就是其理由之一。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非法取证排除规则用五条八款给予了确立,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上在其中给予了详细规定。按照规定,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将非法取证在侦查、审判和起诉的各个阶段都要予以实现,尤其是审判的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辩方有权去启动,审查之后可实施法庭的调查,通过控方进行证明与举证,明确是否存在非法的取证,对其是否应该进行排除。因此,警察的出庭作证是证明的主要方法之一,所以警察出庭作证是不可避免的。
  二、具体的影响分析
  (一)滞后的思想观念
  因为刚刚颁布不久的新刑事诉讼法,加上对出庭作证的有关经验还比较缺乏,对于即将面对的出庭作证工作很多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内还难以全部接受。首先,侦查人员承担着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任务,通常都是询问与讯问中的主角,让他们作为证人出庭对控辩双方的质问进行接受,在转换了角色之后令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是很难进行适应的;其次,出庭作证会将侦查工作的自身职业风险和工作的负担提升上来。因此,一些侦查工作者从心理上就可能抵触这种法律的颁布。
  (二)司法资源比较有限
  在制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时候,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其中的现实因素,这主要表现在经费和警力两个方面。在作证中,要求侦查工作者将情况在法庭上予以说明,所以一部分的警力就会被占用。但是在各地所面临的困难中就包括着警力上的不足。此外,对于警察出庭作证的经费保证等措施上新刑诉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出庭作证的具体费用在实际中还需要依据侦查部门本身的办案经费给予支撑,对此,侦查部门也不会太主动去投入过多的资源。
  (三)不够完善的立法,造成侦查机关在应对此制度时没有可靠的法律指导
  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我国走过了从无到有这样的程序,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刑事诉讼法》都对这项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存在着过于简单的内容,都没有提及法律责任和具体的程序,这样就将较大地影响侦查工作,例如警察不出庭作证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警察出庭作证的风险应对策略、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比较笼统等。对于这些问题,单纯依据公安部门是很难给予解决的,在实施了新刑诉法之后,每个地区的公安部门将本地公安部门警察出庭作证的细节规定都先后出台规定。然而,不相统一的情况出现在了不同的地区,导致刑诉法规定的很多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实施程序,此外,这种制度与公、检、法、三个机关一起参加执行的,这样仅以一些地区的名义来对这种制度进行规定,对侦查工作上必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正确的工作方式分析
  (一)规范侦查工作,将办案质量提升上来
  按照刑诉法的具体要求,在穷尽了所有庭外质证手段和补正之后,对于一些材料证据仍然存在质疑,需要侦查人员到法庭上说明情况或者作证。若侦查人员执法规范、取证合法,一些证据可以有效联系在一起,防止有不规范和瑕疵出现在工作中,首先法庭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几率就会被降低,其次,尽管需要出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上也有足够的自信给予证明。
  (二)将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做好
  首先,对法庭审理的程序步骤上予以了解。在出庭作证之前,法庭审理的一些程序需要提前进行了解,对法庭中的工作方式和有关术语上要进行熟悉与掌握。此外,对于法官以及别的工作人员在法庭审理时的位置也要明确,对书记员和别的出庭者的作用予以了解。
  其次,对与案件有关的种种情况进行掌握。为了确保成功地出庭作证,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情况出庭的侦查人员一定要给予有效地掌握,确保能够准确地了解案件。在侦办案件中,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情况已经有了初步了解,对案件纷争的焦点上已经有了一定掌握,但是,在没有出庭作证前,对同案件审理相关的种种情况还是需要进一步全面的来掌握,例如,在何种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时在哪一级法院进行的,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公诉人的情况又怎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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