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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关系的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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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关系的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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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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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一直都是颇具争议的话题,近期发生的复旦投毒案,媒体对案件过度的报道使得这个话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一方面,我们既要强调司法独立不受外力约束;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以防止司法腐败与不公。由此,我们需要明确媒体应当介入司法,但是媒体的报道应当限定在客观合法的范围内,不能干预司法独立审判。这需要法律来规范媒体报道,只有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才能切实做到既保障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
【关键词】媒体监督;媒体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2013年4月15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一条消息称:非常痛心地向大家通告一则不幸消息。我校一名医科在读研究生因身体不适入院警方称该生寝室饮水机检出有毒化合物,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该消息发出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此后,媒体对该事件进行持续报道、公众也在自媒体上不断推测。但是在法庭审判之前,就有媒体在报道时就直接将犯罪嫌疑人变为罪犯,在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就有报纸直接以复旦研究生遭室友投毒身亡作为标题来报道该案,《南都周刊》也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就以《复旦投毒案调查:死者两次换寝室后与凶手同住》为题,直接认定林某为凶手。这样的报道已经脱离了媒体报道时应该秉持的客观、真实原则,直接影响到了社会公众舆论,进而对司法独立审判也造成了干涉。
近年来,这一类情形频繁发生。从张金柱案、药家鑫案到李天一案,众多新闻媒体在案件事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预先审判,即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无视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性、定罪、定刑或者判定胜诉或败诉等。这种情况引起了我们对于媒体监督权与司法独立审判权之间关系的思考。 [本文由wWw. 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医学论文和本科毕业 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
一、传媒监督中的媒体审判现象
近年来,网络技术、移动技术快速发展,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已经逐渐发展成为数字化的新媒体,这种新媒体主要依托网络以及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它所传递的信息具有更强的及时性与传播性。这种时效性强、方便易得的新媒体可以推动法律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在中国不断提倡依法治国、进行法治建设的今天,通过新媒体进行法律传播在法治教育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对于处于诉讼阶段的案件,尤其是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的诉讼案件而言,通过媒体的传播,能让更多的社会公众行使其监督权,从而使司法系统的权力暴露在阳光下,这是有助于司法公正的。
但是,通过观察、分析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我们发现似乎媒体在报道这些案件的过程中走的有点太远了,在这些案件中很多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和败诉等结论。这种现象在西方学界被称为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及媒体实践当中,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下,对于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陪审团根据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证人以及双方辩论的过程来判断案件事实,然后法官依据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来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由于陪审团成员都来自普通公民当中,他们一般没有经历过专业的法律培训,因此媒体预先审判式的报道会对他们的判断力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如果媒体对相关司法案件进行大规模不客观、不真实的报道,陪审团成员一旦接触到媒体报道,很难不受到影响,这必将影响到陪审团对于事实的认定,进而给法官作出判决带来影响。
但在我国,采用的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由法官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认定,法官不应该像未受专业训练的陪审团一样受到媒体的影响。因此在中国,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我国媒体影响审判主要包括三个途径:即直接影响合议庭,包括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报道影响诉讼参与人;通过报道引起行政权力的关注进而给法庭带来压力。根据美国学者Benjamin的研究,在这三个影响途径中,主要模式是媒体对司法案件进行的报道引起行政权力的关注,然后由行政权力影响法院。这种行政权力的关注很有可能会影响司法的正当程序,导致法院迫于压力草率结案。
由此可见,媒体对司法案件的监督、报道是必要的,但是这种报道应当是客观、真实的,不能在案件还未判决前妄下定论,否则不实的报道很有可能会导致法官受到外界过多压力,影响了司法独立。
二、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关系分析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一直都是颇具争议的话题。一方面,我们强调司法独立不受外力约束;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以防止司法腐败与不公。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化、法治化的推进,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越来越深入,在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对司法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媒体应当介入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这些都是新闻媒体监督权的宪法依据,新闻媒体可以利用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手段,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发、报道并予以抨击,从而使其报道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进而对惩治这种违法行为施加压力。这种方式有利于规范法律的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在法治国家,新闻媒体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是公众对宪法权利的实现,同时也对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有着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媒体有报道司法案件的自由和必要。
其次,媒体又有干预司法独立的倾向。媒体有权利和自由报道司法案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报道可以肆无忌惮。报道要在合法客观的范围内实现,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行使监督权并满足民众知情权。媒体是社会的公器,说话应当掷地有声,有理有据,这样才能取信于受众。但是,现在不少媒体报道司法案件时,为赢得收视率和点击率,不顾新闻真实性原则,也不讲媒体的社会责任,在案件没有审判前就对涉案人员任意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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