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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优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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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不论是对于保障公民权力,还是践行民主协商而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实践机制。现如今,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决策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显示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却也出现了较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文章首先对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念进行解析,并提出完善的必要性,然后从听证制度的现状及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为着眼点,提出了针对性的优化对策,以求为进一步完善当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提供些许参考。  [本文由wWw. 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医学论文和本科毕业 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
  【关键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问题;优化对策
  行政决策是公共管理进程中的核心程序,听证制度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完善程度将对行政决策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听证制度是在行政决策领域内探索所取得的丰满蓬勃的重要成果,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制的核心内容。当今政府正面临着从传统型向社会服务型的转变,对于如何定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以及其优化对策方案的思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概述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建立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权力日益膨胀,一方面导致了行政活动的复杂和频繁,渗透领域逐渐广泛;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行政权力滥用的潜在危机。在此种情况下,欧美各国相继将司法领域的听证制度移植到行政领域,尤其是公共决策领域,由此形成了决策听证制度。因为其具有较好的利益表达诉求、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后来纷纷被各国广泛采用,继而成为一项举足轻重的行政程序制度。
  就概念而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关系到民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以前,充分听取民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观点意见的制度,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公正决策的一种规范性程序设计。
  二、构建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意义
  (一)扩大民众参与,凸显民主协商的要义
  现阶段民主宪政的运作和发展,政治参与是关键点所在。从根本上来看,民主政治即民意政治,参与是它的基石,民众参与与否以及参与的充分性是衡量民主发展的最佳标准。赋予公民充分的参与权,是确立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灵魂所在。听证的本质便是在相关机关与组织做出决策行为前与所将要涉及到的利益群体进行讨论的过程,是以,听证制度体现了民主协商的内核,在民主表达以及民意诉求中得到广泛应用。
  (二)充分获取信息,提升行政决策科学性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运用听证制度,可以使不同的利益群体都有渠道和途径参与到行政决策中来。某些行政决策需要有专业的知识背景作为理论支撑,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时,需要邀请多方人士特别是权威专家学者参与决策,对备选方案作可行性讨论,从专业角度出发发表看法。此外,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可以使决策机关获得周详真实的资料,最大程度上照顾到各方利益,不偏颇不袒护。各方代表集思广益,辩论举证,然后再妥善做出决策,可以得出最具合理性的决策方案。
  (三)促进行政公开,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
  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对于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政策,公众不仅希望在决策结束后了解决策结果,更希望能亲身参与决策的过程,发表个人意见。公开是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的首要原则,具体体现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除非面临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其余情况下必须将所涉及到的行为向社会公开,法治国家的约束力与保障性得以从中体现。
  三、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听证制度施行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主体不同、目的不同的行政决策,其听证需要也会有所区别。为了确保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顺利施行,诸多行政决策机关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制定了相匹配的运行规则。遗憾的是,现存的规则与听证工作的实际需求还远不能完美匹配。举例来说,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立法听证规则中,多数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还没有出台省政府规章立法听证规则。总而言之,现行的听证条例,普遍因为没有可供遵循与参考的统一规则,而导致不少行政决策听证条例内容模糊不清,缺乏严谨性,致使很多听证会流于形式,听证效果大打折扣。
  (二)行政决策听证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从广义上来说,任何事关重大的行政决策都适用于举行听证。而我国目前的听证程序具有非常大的局限性,多针对于行政处罚等几项行政行为,所覆盖的范围有限。现阶段,我国法律只对《价格法》等一些单行法做出了在执行行政决策过程中使用听证程序的义务性要求。提起行政决策,公众们的第一直觉是将其与政府的定价行为和城市规划等领域结合起来,普遍产生了只有在进行价格决策时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误解,而其余行政决策则没有开展听证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这有悖于我国行政决策听证设立的初衷。
  (三)决策听证透明度不高公信力缺失
  听证的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决策的公开程度,具体体现为参与听证会人员名单的公开、听证所需相关资料的公开、整场听证过程中记录的公开以及听证会最终所形成的决策结果的公开。当前社会背景下,我国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产生的听证代表,很少甚至没有公开过听证代表名单,阻碍了被代表群体与听证代表交流渠道的建立。同时,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并没有明确批准媒体参加听证会,更未涉及要求组织听证会的相关机关与部门将会议纪要、各方讨论意见、影响最终决策方案的考虑因素等事项向社会公开,这些都对听证的公信力产生了巨大影响。
  (四)缺乏对听证会系统的回应机制
  听证会的举行是为了最大程度地获悉民众对相关决策的看法,并在民众反馈的基础上对决策进行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在实行听证的过程中,无疑也起到了加强与公众的沟通的效果,真真正正地践行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服务宗旨。遗憾的是,听证决策后续反应缺失的状况非常普遍,虎头蛇尾现象严重。在听证会结束以后,公众对在听证会上形成的各方意见、所听取的专家指导性建议,最终决策形成是依据何种标准、衡量了哪些因素等并不知悉,导致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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